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48號
TPHV,111,再易,48,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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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審原告 邱祚斌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安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再審原告邱祚斌(下
邱祚斌)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關於再審原告金大地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大地公司)部分為140萬元(惟其中50萬
元部分,係與邱祚斌負擔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是邱祚斌、金大
地公司中任一人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者,其他人即免負繳納之責
),邱祚斌應徵裁判費8100元,金大地公司應徵裁判費2萬2290
元(但就不真正連帶50萬元之裁判費8100元部分,一人繳納其他
人即免負繳納之責),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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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