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592號
TPHV,111,上易,592,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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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上訴人 徐鳳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3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伊之債務人呂學焜(已歿)所有桃 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第1順位最 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在;呂學焜死亡後,系 爭土地由其繼承人呂江美玲呂德鋒呂銘珠繼承為公同共 有人;伊以原法院90年度執字第2035號債權憑證就系爭土地 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61495號(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拍賣取得新臺幣(下同)54萬8,990元 ,執行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製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被上訴人分配系爭分配表次序3、4所示金額,致伊未 能受償。被上訴人提出附表一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該 債權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消滅,且 被上訴人未舉證呂學焜有向其借款2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之事實,而系爭本票債權因時效消滅,被上訴人未於時效 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系爭 分配表所列被上訴人之債權金額應予剔除。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系爭分配表次序3 、 4所示被上訴人分配之執行費1萬0,591元、第1順位抵押權20 0萬元,應予剔除,依法重新分配54萬8,990元改分配予上訴 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分配表次序3、4所示被上訴人 分配之執行費1萬0,591元、第1順位抵押權200萬元,應予剔 除,就上訴人之債權依法重新分配54萬8,990元,改分配予 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呂學焜因與伊熟識,於85年間向伊借款,伊



當時從事工程分包商,有少量現金可供週轉,乃自銀行質押 借款180萬元,連同手邊現金20萬元,交付借款予呂學焜, 借款當日呂學焜並簽發系爭本票予伊,及將系爭土地設定系 爭抵押權予伊供擔保,惟未另簽借據;嗣86年9月13日呂學 焜出具切結書承認向伊借款200萬元,可見系爭借款確實存 在,並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系爭借款清償期屆至後 ,呂學焜未依約還款,故伊自90年至109年間多次聲請強制 執行,應視為抵押權已有實行,系爭借款債權及系爭抵押權 均無罹於時效消滅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就呂學焜(已歿)所有系爭土地有系爭抵押權存 在,呂學焜死亡,系爭土地由呂江美玲呂德鋒呂銘珠繼 承為公同共有,上訴人以債權憑證聲請對系爭土地為強制執 行,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取得54萬8,990元價金,於110年11 月3日製成系爭分配表,次序3、4所示金額分配予被上訴人 等事實,有系爭債權憑證、執行法院110年11月3日公函及系 爭分配表等為證(見原審卷第9至17、25至31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70頁),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被上訴 人未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故被上訴人之債 權不得列入系爭分配表分配,應予剔除等語,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稱係自銀行質押借款180萬元,連同手邊現金20萬元 交付呂學焜,故系爭借款債權存在等情,提出第一商業銀行 大溪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明細供參考(見原審卷第63至 73頁),而呂學焜於85年5月10日借款當日即簽發系爭本票 予被上訴人,並簽訂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至86年9月13 日再書寫致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之切結書, 載明向被上訴人借款實際金額為200萬元,證明系爭抵押權 登記擔保債權雖為600萬元,惟被上訴人並未收受600萬元本 息等,有系爭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可參(見原 審卷第33、75至78、79頁),而系爭本票經原法院90年度票 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有確定證明書可參(同上卷第19至23 、33頁),衡以呂學焜既出具切結書、簽發系爭本票,又設 定系爭抵押權等,可見呂學焜確有向被上訴人借貸系爭借款 ;則被上訴人稱因呂學焜向其借用系爭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 供擔保,系爭債權確實存在,應堪採信。
㈡依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載 明「本件確係票據之擔保」(見原審卷第76頁),其他約定 事項第1條亦載明「擔保物提供人(即呂學焜)所提供之本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即呂學焜)對抵押權人(即 被上訴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暨其他一切債務…」(同 上卷第77頁),系爭借款成立日期、本票之發票日與抵押權 設定登記申請日期,均為85年5月10日,是依系爭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之約定,系爭借款債權及本票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 擔保效力所及。
㈢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 有同一效力:…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民法第129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聲請就系爭 土地為強制執行如附表二及其備註欄所示之債權,經原審依 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與系爭債權憑證、繼續執 行紀錄表等無誤。被上訴人歷次聲請強制執行所據之執行名 義,均為系爭本票及原法院90年度票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並無系爭借款憑證,故被上訴人就系爭借款債權並無「開始 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請求權時效中斷事由。 ㈣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為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所規定。依 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89年12月31日,而系爭本票係為擔 保系爭借款所簽發,可見被上訴人與呂學焜約定系爭借款之 清償日為89年12月31日,故系爭借款債權之15年請求權時效 於104年12月31日屆滿。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 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 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對呂學焜之系爭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於104年12 月31日屆滿,系爭抵押權之執行時效為5年於109年12月31日 屆滿,而被上訴人係於109年7月17日聲請原法院拍賣系爭土 地,經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有系爭債權憑證外,並有系 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可稽,被上 訴人既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併為主張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揭 法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不能認為已經消滅。
㈤請求權時效完成僅為抗辯事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呂 學焜之繼承人並未以系爭本票時效已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以求除去系爭本票債權之執行力,亦無債權人代位其提起 此等訴訟而獲勝訴判決之事,故系爭本票債權雖罹於請求權 時效消滅,仍不影響系爭抵押權尚未消滅之認定結果。上訴 人稱系爭本票到期日後被上訴人聲請附表二編號5之執行事 件,已逾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3年之時效消滅,系爭抵押權已不存在,系爭分配表分 配之被上訴人債權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3、4所列被上訴人之債權 金額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將該金額分配予上訴人,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 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85年5月10日 2,000,000元 89年12月31日 TS016704 附表二:被上訴人歷次聲請強制執行情形
編號 執行日期或終結日期 案 號 執行結果 備 註 1 90年8月3日 原法院90年度執字第2035號 91年7月17日 核發債權憑證 原法院丁民執木字第2035號債權憑證(見原審卷第25至30頁),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 2 96年4月20日(執行終結受償日) 原法院94年度執字第28547號 受償16,070元? 原法院丁民執木字第2035號債權憑證(見原審卷第25至30頁),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 3 102年11月27日 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7040號 未受償 原法院丁民執木字第2035號債權憑證所附之繼續執行紀錄表(見原審卷第31頁),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 4 103年11月18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2年度地稅執字第43808號 未受償 原法院丁民執木字第2035號債權憑證所附之繼續執行紀錄表(見原審卷第31頁),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 5 109年7月17日 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1495號   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被上訴人聲請執行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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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