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堂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 訴 人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慰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錫堂為上訴人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由彭國光變更為林錫堂,有111年5月12日寶工字第1110001788號函可稽,茲據林錫堂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