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字,110年度,3號
TPHV,110,消上,3,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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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楊康麟
簡玉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宇律師
鄭博晉律師
彭繹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定代理呂忠吉


被 上訴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慧穎
被 上訴 人 陳柏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李怡臻律師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雅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十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
二、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楊曜隆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上訴人呂忠吉於上開第二項金額範圍內,應分別與被上訴 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連 帶給付之責。
四、上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 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呂忠吉任一人為給付時, 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楊康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被上訴人呂忠吉於上開第一項金額範圍內,應分別與被上訴 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連 帶給付之責。
七、上開第五、六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 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呂忠吉任一人為給付時, 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八、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簡玉春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九、被上訴人呂忠吉於上開第一項金額範圍內,應分別與被上訴 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連 帶給付之責。
十、上開第八、九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 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呂忠吉任一人為給付時, 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十一、其餘上訴駁回。
十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玩 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呂忠 吉連帶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楊曜隆負擔。十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被上訴人陳柏廷,嗣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被上訴人陳慧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本院卷一第 359至362頁),並據陳慧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 35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楊曜隆為上訴人楊康麟簡玉春之子;被上訴人呂忠 吉為被上訴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 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之負責人,陳柏 廷、陳慧穎於民國104年6月27日時各為八仙公司之負責人、 總經理。瑞博公司、玩色公司為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 場」活動(下稱系爭活動),並對外販售入場票券,先由瑞 博公司於104年6月17日向八仙公司租用其所經營之八仙樂園 內「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及「歡樂海岸」區域( 下合稱系爭區域),由陳慧穎代表八仙公司簽立活動場地租 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供作系爭活動之場地,被上訴 人沈浩然盧建佑則擔任系爭活動之工作人員。104年6月27 日系爭活動當日,楊曜隆購票入場參與系爭活動,沈浩然先 於設置在「快樂大堡礁」之舞台上操作二氧化碳鋼瓶朝舞池 噴射色粉,致現場粉塵密布,嗣指使盧建佑操作鋼瓶噴射色 粉,盧建佑則因操作不慎,致色粉噴入現場電腦燈,色粉接 觸燈泡高溫表面引燃,又因舞池區已充斥高濃度粉塵雲,色 粉引燃所生之火光延燒舞池區(下稱系爭事故),致楊曜隆 因此受有臉、頸、背部、四肢二至三度燒傷,約占表面積58 %;吸入性灼傷,二度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受有醫療 費用34萬2,386元、醫療用品費用36萬932元 、看護費用90 萬8,600元 、交通費用5萬3,510元 、勞動能力減損137萬11 1元、未來醫療費用20萬元之損害,楊康麟簡玉春對楊曜 隆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並因而受侵害,且情節 重大,上訴人均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楊曜隆楊康麟、簡 玉春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90萬元、5萬元、5萬元。扣除楊 曜隆已領取之犯罪補償金131萬9,212元,楊曜隆尚受有381 萬6,327元之損害。
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受上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瑞博公 司、玩色公司、八仙公司並應給付楊曜隆懲罰性賠償金:  ㈠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部分:
  玩色公司、瑞博公司為系爭活動共同主辦人,明知粉塵接觸 高溫可能產生爆炸,且色粉包裝上已有相關警告標語,應注



意在半封閉空間,使用大量粉塵與高溫燈光,具有塵爆之風 險,竟未予注意,租用八仙樂園之半封閉型游泳池,主辦系 爭活動,並於系爭活動中使用增加塵爆風險之大量粉塵與高 溫燈光,且未能做好粉塵安全措施,逕由受僱人沈浩然、盧 建佑噴灑色粉,導致系爭事故之發生,其提供之服務未符合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顯有過失,亦屬加害給付,造成楊曜隆 身體、健康權之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91條之3、第195條第1項、第3項、第227條第2項、 第22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 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身為瑞博公司、玩色公司負責人 、系爭活動現場總負責人之呂忠吉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規定分別與瑞博公司、玩色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縱不採法 人實在說,瑞博公司、玩色公司亦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各與 呂忠吉連帶負賠償之責;呂忠吉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負連帶賠償之責。瑞博公司、玩色公司並應依 消保法第51條規定各給付楊曜隆8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㈡八仙公司、陳柏廷陳慧穎部分:
  八仙公司、陳柏廷陳慧穎明知系爭活動之內容,應注意在 半封閉空間,使用大量粉塵與高溫燈光,具有塵爆之風險, 卻未予注意,且明知系爭區域未依建築法第7條、第28條規 定申請雜項執照,亦未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之規定通報交通部觀光局,竟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觀 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第34條、第35條規定等保 護他人法令,出租足以增加粉塵環境濃度、提高燃燒之風險 與增加燃燒程度之系爭區域予瑞博公司,與瑞博公司、玩色 公司共同舉辦系爭活動,復未能做好粉塵安全措施,其提供 之服務未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導致系爭事故發生, 八仙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 191條之3規定、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陳柏廷陳慧穎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各與八 仙公司負連帶責任。縱不採法人實在說,陳柏廷陳慧穎亦 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之責,八仙公司應依 民法第28條規定,與陳柏廷陳慧穎連帶負責。八仙公司並 應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給付楊曜隆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㈢沈浩然盧建佑部分:  
  沈浩然盧建佑應注意在半封閉空間,使用大量粉塵與高溫 燈光,具有塵爆之風險,竟未予注意,於系爭活動舉辦期間 ,沈浩然除自己向舞台下噴射大量色粉,復指示無二氧化碳 鋼瓶使用經驗之盧建佑向架設高溫燈光之半密閉型游泳池, 噴放大量粉塵,復操作不慎致色粉噴入現場電腦燈,造成塵



爆之結果,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
 ㈣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八仙公司、盧建佑沈浩然為共同侵 權行為人,均為上訴人所受損害之共同原因,應依民法第18 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若不採法人實在說,則陳柏廷陳慧穎亦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與盧建佑沈浩然連帶負責 。 
三、爰請求被上訴人均應給付楊曜隆楊康麟簡玉春各381萬6 ,327元、5萬元、5萬元,及陳慧穎自106年10月24日起、其 餘被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並各負連帶、不真正連帶給付之責。八仙公司另 應給付楊曜隆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
貳、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對於上訴人之請求認諾(本院 卷三第486頁),其餘被上訴人抗辯如下:
一、八仙公司、陳柏廷陳慧穎部分:
 ㈠八仙公司僅係單純出租系爭區域,並非共同舉辦系爭活動之 人,且八仙公司為法人,並非民法第184條之責任主體,不 可能與其他被上訴人間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八仙公司並非楊 曜隆之雇主,並無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負有注意勞工作 業場所之注意義務,亦無何危險前行為;系爭事故發生前, 未曾有任何粉塵閃燃事故發生,八仙公司並未較具專業知識 ,自無何作為義務,亦無過失。
㈡八仙公司並未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出 租系爭區域亦非該條所禁止之行為,況該條僅屬行政管理規 定,對個人保護僅為反射利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 他人之法律。又系爭區域並非遊樂設施,亦不須申請使用執 照,無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況系爭區域是否領有使用 執照乙事與系爭事故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
 ㈢八仙公司出租系爭區域屬日常生活常見交易,並非危險活動 ;系爭活動由呂忠吉決定舞台位置及規劃,系爭事故更肇因 於不當操作使用色粉所致,八仙公司並無製造危險並因而獲 利,自難課與控制、分散風險之義務,亦不符合民法第191 條之3規定。
 ㈣八仙公司與楊曜隆間並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八仙公司與瑞 博公司間之租賃關係非供最終消費使用,無消保法規定適用 ,況且,系爭事故之發生亦非因系爭區域本身有何欠缺導致 ,系爭事故與八仙公司之行為無任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㈤陳柏廷於系爭事故發生時雖為八仙公司董事長,惟系爭區域



之出租由陳慧穎負責,陳柏廷並無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之責任,縱有授權出租,亦屬公司經營之正常行為。陳慧穎 所為屬社會上一般正常交易行為,上訴人並未舉證其有何違 反法令或與系爭事故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況楊曜隆早已於 104年8月12日以同一事實對陳慧穎提出刑事告訴,卻遲至10 6年10月23日始追加其為被告,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 ㈥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單據內容不明,部分金額 難認與系爭事故有關連及支出必要性,精神慰撫金請求亦屬 過高。
二、沈浩然部分:
  伊僅因友人呂忠吉請託,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日擔任舞台志工 噴灑色粉炒熱氣氛,未曾參與系爭活動相關事項討論,不具 任何對價關係,不僅未參加任何關於舞台、燈光等相關討論 ,對於現場使用色粉狀況亦不知情,呂忠吉更未指示停止噴 灑色粉,況系爭區域並非密閉空間,對照先前舉辦相類似活 動均無任何意外,且色粉可能引發塵爆一事亦非大眾確知事 實,呂忠吉更未曾告知此事,尚難認伊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 何預見可能性,主觀上自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亦無任何連帶 賠償責任。伊雖以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然在伊到場前現 場已噴灑近5個小時之色粉,伊無從得知色粉堆積厚度及濃 度,難認伊之行為造成色粉瀰漫,況且,系爭事故肇因於盧 建佑將色粉噴入電腦燈高溫表面引燃所致,與伊噴灑色粉之 行為間並無直接關連,而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自不成立侵權 行為。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單據內容不明,部 分金額難認與系爭事故有關連及支出必要性,上訴人亦未舉 證人格權如何遭受侵害等語。
三、盧建佑部分:   
  伊雖為當日代班志工,但並未接受事前訓練,對於系爭區域 舞台規劃及燈光設置亦無管控能力,且伊係以消費者身分上 台噴灑色粉,對於粉塵可能發生閃燃塵爆現象並不知情,難 認伊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何預見可能性,主觀上自無任何故 意或過失;上訴人亦未舉證伊以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之正 常使用行為,與系爭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請求 之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單據內容不明,部分金額難認與系爭 事故有關連及支出必要性,上訴人亦未舉證人格權如何遭受 侵害,其所為精神慰撫金請求亦過高等語。
參、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玩色公 司、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楊曜隆371萬6,327元,及自106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呂忠吉應就上 開給付分別與瑞博公司、玩色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瑞博公



司、玩色公司、呂忠吉任一人為給付時,其他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另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各給付楊曜隆80 萬元,及自10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玩色公司、瑞博公司、 呂忠吉對上訴人請求為認諾。其餘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㈠ 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審卷四第64至66頁)一、呂忠吉為瑞博公司及玩色公司之負責人,該二公司舉辦系爭 活動,並對外販售入場票券。瑞博公司復於104年6月17日向 八仙公司租用八仙樂園內之系爭區域,並在「快樂大堡礁」 區域內搭建舞台舞台前方為舞池,作為系爭活動主要場地 。
二、陳柏廷陳慧穎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各為八仙公司之負責人、 總經理,並由陳慧穎出面與瑞博公司簽立系爭租約,租用時 間為104年6月27日13時至23時,場布時間為同年月24日0時 至同年月27日13時,撤場時間為同年月28日0時至24時,租 金為90萬元。
三、系爭活動網路購票平台頁面載明:「售票:彩色派對2015八 仙水陸戰場-全台最大」「主辦單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 司」、「活動地點:八仙水上樂園」、「持彩色派對票券須 於16:30方能進場」、「購票方式:華娛售票網站及全台全 家便利商店」、「主辦單位:瑞博國際、玩色創意」、「票 價:早鳥專屬單人票1000(現場1500)只能進場彩色派對」 、「票價:早鳥專屬四人套票3600(現場5500)只能進場彩 色派對」、「今年無聯票規劃,想暢遊彩色派對及八仙樂園 民眾,可於下午13:00現場購買八仙樂園午後優惠票(票價 450,憑彩色派對票券再折20,以430元購票)」。四、系爭活動單人現場票記載:「節目: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 」、「場地:八仙水上樂園6-8區」「主辦:瑞博國際,玩 色創意」。
五、沈浩然於系爭活動中操作二氧化碳鋼瓶朝舞池噴射色粉。六、盧建佑自104年6月27日上午10時至晚間7時擔任系爭活動之 志工,提供勞務,並因此無償參加系爭活動。
七、沈浩然於104年6月27日在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置放 在「快樂大堡礁」舞台前方色粉堆3次,舞台前方至舞池區 充滿粉塵雲,復令盧建佑前來舞台,兩人分別面向舞池左、 右側,並各持二氧化碳鋼瓶朝舞台前緣置放色粉堆噴射氣體 ,嗣因盧建佑將色粉噴入在一旁之電腦燈,遇燈泡高溫表面



引燃後,瞬間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瀰漫高濃度之粉塵雲, 引發連環爆燃,再延燒至舞池區擴散。
八、楊曜隆購票入場參與系爭活動,其因前開火勢而受有系爭傷 勢。
九、楊曜隆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131萬9,212元(包含醫療費用 1萬9,212元、減少勞動力或增加生活必要費用100萬元、非 財產上損害30萬元)。
十、上訴人於106年10月23日對陳慧穎追加起訴,先前楊曜隆於1 04年8月12日以告訴人身分對陳慧穎提起刑事告訴。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復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對玩色公司、瑞博 公司、呂忠吉之請求,業經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於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並予以認諾(本院卷三第486頁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 吉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8條、第191條之3、第195條第1項、第3項、第22 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請求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再連帶給付楊曜隆非財產上損害 10萬元,連帶給付楊康麟簡玉春非財產上損害各5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30日(參原審回證卷 第11、1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呂忠吉 並就上開金額各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負給付之責,且玩色 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任一人為給付時,其他之人於給付 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八仙公司、陳柏廷陳慧穎部分:
 ㈠八仙公司並非系爭活動之共同主辦人,上訴人依消保法第7條 第3項、第51條規定,請求八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及給付 懲罰性賠償金,為無理由:
 ⒈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 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 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目的,乃藉 由無過失責任制度,課與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 服務者採取不讓危險商品、服務流入市面措施之義務,或以 其他安全商品、服務替代,使危險商品、服務退出市場,以 減少危害之發生。申言之,是項無過失責任係屬危險責任, 歸責正當性在於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使 欠缺安全性之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創造肇致損害之危 險源,且是項危險源屬該人所得管領、支配之範圍,其較具 專業性而能控制危險之發生,亦即課予無過失責任之歸責關 鍵在於危險源之創造及管領能力。此由同法第8條對於經銷 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僅採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無過失責 任,亦足彰明。尤其,我國消保法對於服務提供者課予無過 失責任,於立法例上已屬較為嚴苛之立法,則於認定對於服 務危險應負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範圍時,尤應以為造成 危險或實害原因之服務內容提供者為限。倘一項服務係該服 務提供者結合多個其他服務業者之服務或商品等生產要素加 以構成,構成該服務之各個生產要素本身並無任何導致消費 者損害之危險或最後導致消費者損害之危險與各個生產要素 無關,而係因結合後之活動服務內容,因不當結合各個服務 、商品者之安排所生危險致參與者受損害者,即肇致損害之 危險源本非各單項生產要素之提供者所創造,而係不當結合 各個服務、商品之生產要素,始產生結合後之服務危險,並 進而發生實害時,則自不能認為各個服務、或商品之提供者 均屬應負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蓋此乃因各個服務或商 品之提供者,於經濟交易活動中,並不一定對各個生產要素 結合後,所產生之結合後服務之危險控制之具備專業能力, 甚或於交易上對於防免危險之措施具有處分權限,尚不具課 予無過失責任之正當性之故。此時,自應以結合各個生產要 素而形成一交易上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作為負服務危險無過 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企業將自有場地出租他人使用獲取租 金,乃常見之社會交易行為。承租人在場地內舉辦活動,並 以該活動據以營利,不過是結合出租人所提供之場地(商品 )或其附隨之場地清潔、妥適性維持(服務),而再產生一 個新的活動服務內容。倘各個生產要素包括出租場地之人所 提供之場地本身並無任何導致消費者損害之危險,或最後導 致消費者損害之危險與出租服務業者之場地此一生產要素無 關,而係因承租人將場地再結合其他生產要素(例如:在該 場地上搭設不適合出租場地之設施,或在該場地上進行不適 合該場地之活動流程)之活動服務內容所生危險致參與者受



損害者,該肇致損害之危險源本非出租人此一單項生產要素 之提供者所創造,而出租人或其他生產要素提供者,亦未將 該結合後之活動服務內容,納入自己既有之生產服務體系範 圍,即不能認出租人或其他生產要素之提供者對是項危險源 即有管領、支配能力。否則,毋寧僅因活動係在出租人所有 場地舉辦之偶然事實,即課予單純之場地出租人負擔消保法 所定無過失責任,並強令不具活動專業性之出租人,須事前 介入審查承租人活動之所有細節與事中參與活動進行過程, 難謂確能有效促進消費者權益,且亦不當分配管控危險源之 風險,違反社會正常分工,更限制出租人以自有財產換取孳 息收益之可能,有礙社會正常經濟活動之進行。 ⒉經查,八仙公司係將系爭區域出租予瑞博公司以舉行系爭活 動,有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即系爭租約)在卷可佐(原審 卷一第341至343頁),故其為系爭活動場地此一生產要素之 提供人,堪以認定。而系爭事故之發生,乃係系爭活動中之 色粉噴灑濃度過高,暨電腦燈設置位置未能有效防免與色粉 之接觸,引發粉塵閃燃現象所致等情,此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上開不爭執事項七),並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 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年8月26日新北消調字第10416226 39號函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原審卷三第333至342、 485至498頁),鑑定證人葉金梅、王惠慧陳逸帆於原法院 刑事庭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事件(呂忠吉因系爭事故經 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原法院刑事庭以10 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處呂忠吉有期徒刑4年10月,再經本院 刑事庭以105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 刑5年確定。該刑事偵審程序及盧建佑沈浩然陳柏廷陳慧穎、訴外人邱柏銘廖俊明、林玉芬等人因系爭事故所 涉刑事偵查案件,下合稱另案刑事案件)審理時之證述(刑 事一審卷三第3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可參。是以,系爭活 動之危險服務,自應指結合「色粉、電腦燈、舞台、場地」 生產要素而形成之娛樂服務,衡諸上述說明,提供此危險服 務之應負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自應係於整個經濟交易 中,負責結合各該生產要素,形成系爭活動娛樂服務整體之 企業經營者,而非單一生產要素之提供業者,尤其,倘單一 生產要素提供者,諸如色粉業者、電腦燈提供業者,甚或場 地提供業者,其原始之商品、服務本身,並無任何可導致系 爭事故之不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安全性之危險存在,甚或整個 經濟交易活動當中,透過契約安排或依社會交易常規,各個 生產要素業者,並不具整合或結合各生產要素成為整體服務 之權限時,其結論當益更灼然。準此,針對系爭活動,八仙



公司自不屬於消保法第7條所謂以自行組織、舉辦服務,或 將他人之服務納入自己既有服務體系範圍,結合對外提供該 項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⒊上訴人雖以系爭活動外觀足以使消費者認定八仙公司為共同 主辦單位,故其應負消保法企業經營者責任云云,惟查: ⑴系爭活動網路購票平台頁面、單人現場票固然記載:「售票 :彩色派對2015八仙水陸戰場-全台最大」、「活動地點: 八仙水上樂園」、「節目: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場 地:八仙水上樂園6-8區」,有該等售票文宣、票券在卷可 佐(原審卷一第332、333、335、336、340頁),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三、四),然同時已註明「主辦 單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主辦單位:瑞博國際、 玩色創意」。民眾於八仙樂園之粉絲專頁留言詢問何處購買 彩色趴門票時,八仙公司亦回應「請撥打00-00000000」( 即瑞博公司之電話,參原審卷一第343頁)、「你也可以到 他的板上詢問喔!目前八仙只有提供場地~票價部分要問他們 喔!」此有上揭臉書留言截圖附於另案刑事案件卷宗可參(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5年度偵續字第168號卷《 下稱偵續168卷》九第225頁正反面)。是以,玩色公司、瑞 博公司對外宣傳系爭活動及販售票券時,已向消費大眾明示 自己為主辦單位,八仙公司亦對外明確表示其僅提供場地。 而八仙樂園僅為舉辦系爭活動之場地而已,將舉辦地點納入 活動名稱之目的,在於使消費者能快速知悉活動位置,尚難 謂消費者依此外觀即可能誤認八仙公司為系爭活動之共同經 營者。
⑵系爭租約第5條第18項雖約定「未經甲方(即八仙公司,下同 )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即瑞博公司,下同)不得使用甲方 商標從事與本活動無關之宣傳。如屬與本活動有關之宣傳, 不在此限,但仍須於使用後3日內送交甲方備查」(原審卷 一第343頁)。然細繹前開條項之意,應在於免除瑞博公司 宣傳系爭活動過程中,因使用類似「八仙」用語之商標而應 負擔之侵害商標權民、刑事責任,況系爭活動乃呂忠吉以玩 色公司、瑞博公司名義策劃、執行,為呂忠吉自陳(刑事一 審卷三第311頁反面至第312頁),縱令瑞博公司使用八仙公 司之商標宣傳系爭活動,亦僅係用以凸顯活動舉辦場地而已 ,亦不能據此認定八仙公司有共同經營系爭活動。 ⒋上訴人另主張:八仙公司就系爭活動採取聯合促銷行為,應 屬共同經營者云云,然而:
⑴系爭租約第2條第2項雖約明「甲方同意持乙方彩色派對票券 之遊客,可於現場購買八仙樂園午后票。現場票價新臺幣45



0元,憑彩色派對票券折抵20元,得以430元購得票券」、第 5條第8項則約定「持午后票券進場之民眾得於104年6月27日 下午13:00進場,並得於甲方設施開放時間使用甲方之所有 娛樂設施,進場時乙方應控管民眾配戴乙方提供之可供辨識 之手環及甲方之票券入場,甲方得隨時派人前往檢視」(原 審卷一第341、342頁),亦即八仙公司同意購買系爭活動票 券之民眾得於活動當日以優惠價購買八仙樂園午后票,並得 提前於當日下午1時即進場使用八仙樂園設施,另八仙公司 亦推出適用於購買系爭活動票券民眾之八仙公司旗下旅館住 房優惠,並在八仙樂園午后票上印有「保留票根享好康‧10 、11月來八仙大唐溫泉泡湯,全票買一送一」等節,有八仙 樂園午后票票根在卷可憑(原審卷四第288頁);另案刑事 案件之證人即八仙公司業務專員鐘婉玲亦曾以電子郵件提供 住房及午后票優惠宣傳內容予呂忠吉,並請呂忠吉將該等優 惠專案登載在系爭活動官網及宣傳增加午后票曝光度等情, 有該等電子郵件可佐(原審卷四第294、295頁)。惟縱令八 仙公司提供上開住房、泡湯及午后票優惠專案暨請呂忠吉協 助宣傳,純係藉由系爭活動在八仙樂園場地舉辦之便,順勢 促銷自家旅宿及八仙樂園遊憩設施,尚難謂係與玩色公司、 瑞博公司共同舉辦系爭活動。又八仙公司抗辯系爭活動之售 票收入均係由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取得,伊並未分得乙節, 上訴人並未否認,亦即八仙公司並未自系爭活動之售票收入 獲取利益。即便八仙公司因系爭活動之舉辦因此增加旅宿及 遊園門票收入,亦係其提供旅館及遊憩設施之對價,自非提 供系爭活動所得之收益,而藉由出租場地方式藉機促銷自家 產業服務之商業營運策略,乃常見之商業模式,尚難因此即 謂八仙公司為系爭活動之共同舉辦者。
⑵其次,系爭活動須購票入場,而依購票資訊所載「只能進場 彩色派對」、「其他官方購票相關注意事項:…⑻今年無聯票 規劃,想暢遊彩色派對及八仙樂園民眾,可於下午13:00現 場購買八仙樂園午後優惠票(票價450,憑彩色派對票券再 折20,以430元購票)」(原審卷一第336頁),佐以系爭租 約第5條第9項約定「持乙方彩色派對專屬票券進場之民眾, 得於104年6月27日下午16:30進場,但不得使用甲方之所有 遊樂設施」(原審卷一第342頁),對照呂忠吉於另案刑事 案件偵查中供稱:民眾要進場時,要在八仙樂園園區外之入 口驗票處,由工作人員查票,入口也有拉紅龍等語(士檢10 4年度偵字第7782號卷《下稱偵7782卷》十九第161頁),顯見 徒憑八仙樂園門票不能參加系爭活動,單執系爭活動票券亦 不能進場至八仙樂園使用遊樂設施,且該二者驗票、管制進



場地點、方式均具有相當空間上之區隔。再者,證人即八仙 公司售票人員余宣妮、褚孟熹於另案刑事案件106年7月13日 訊問時證稱:系爭活動當日之八仙樂園午后票,係在八仙樂 園售票窗口販賣,沒有另外交給呂忠吉的人賣等語(士檢10 6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卷《下稱偵續一5卷》四第415頁),可徵 系爭活動與八仙樂園之入場門票暨販售管道各自獨立,服務 內容亦不相同,涇渭可分,更遑論系爭活動之售票收入俱為 玩色公司、瑞博公司自行取得,而無須與八仙公司分紅或拆 帳,業經呂忠吉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中供述在卷(偵7782卷 一第13頁反面),前開事實暨持系爭活動票券購買八仙樂園 午后票所折抵之20元差價,乃由八仙公司自行吸收乙節,亦 據證人即八仙公司財務部主管林佳惠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時 證述明確(偵續一5卷四第415頁)。是以,系爭活動之票務 收入、商品銷售係與八仙公司分別計算,綜合前開情事,自 不能認定八仙公司有何共同經營系爭活動之情形。 ⑶上訴人固主張:系爭活動於104年6月27日下午1時許即開始, 同時購買午后票與系爭活動票券之民眾,即得於系爭活動舉 辦當日下午1時許進場,同時使用園區設施及參與系爭活動 ,且八仙樂園營業時間與系爭活動重疊,足見八仙公司就系 爭活動有重大利益等語。惟查,系爭活動之活動時間為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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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