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56號
TPHV,110,上更一,56,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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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原為行政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
務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爰命上訴人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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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