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1256號
TPHV,110,上,1256,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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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威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鄭喬予
陳博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0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本訴命上訴人甲○○、乙○○連帶給付上訴人丙○逾新臺幣貳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上訴人甲○○下列第三項之反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㈠部分,上訴人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開廢棄㈡部分,上訴人丙○應給付上訴人甲○○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甲○○、乙○○之其餘上訴、上訴人丙○之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上訴人丙○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甲○○、乙○○連帶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上訴人丙○負擔百分之十,餘由上訴人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下稱丙○)起訴主張:伊與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甲○○(下稱甲○○)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結婚,2人 結婚後居住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並育有3子,被上 訴人即上訴人乙○○(下稱乙○○,與甲○○合稱甲○○二人,各別 則以姓名稱之)為伊與甲○○婚後住所之鄰居。甲○○二人約於 109年6月前認識,並進而發展婚外情,迄至109年12月伊發 覺此情,外遇期間甲○○二人以情侶身分互訴愛意,發生性行



為,破壞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侵害伊之 配偶權,令伊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該外遇關係亦導致伊與 甲○○於109年12月19日離婚。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 甲○○二人連帶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語。並求為判 決:甲○○、乙○○應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原審就本訴部分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 丙○30萬元,及甲○○自110年3月23日起、乙○○自同年月21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丙○其餘之訴。兩造就原審判決敗訴 部分聲明不服,全部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二人應連帶給付丙○7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甲○○、乙○○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二、甲○○二人則以:丙○於婚姻存續期間已知悉伊等關係友好, 並曾因109年10月8日至11日出遊乙事,誤會伊等關係而向乙 ○○致歉,丙○起訴內容均為其個人臆測。且甲○○從未與丙○共 用任何平板,亦未提供丙○其LINE軟體之帳號密碼,更未曾 同意丙○登入,丙○如何登入後側拍顯有疑義,故否認該對話 紀錄側拍證據之形式真正。若真有丙○所稱之上情,早在109 年10月12日丙○懷疑伊等時,即得自行登入LINE軟體查證, 無須待至109年11月30日始瀏覽及側錄。實情係丙○曾提供甲 ○○手機及LINE密碼,惟自丙○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係後,便 開始拒絕甲○○使用手機及其LINE帳號,斯時雙方信任基礎已 動搖,甲○○自無可能再提供丙○自身手機及密碼。且甲○○否 認有查詢口服避孕藥等情,丙○所提之手機畫面並無從證明 是由何人所查詢,且由甲○○經期不律而認有服用避孕藥亦顯 然過於牽強。另常人若發現自己配偶與他人過從甚密,應當 氣憤難耐,然觀諸109年12月1日後乙○○與丙○間之對話熱絡 ,難認有丙○稱109年11月30日側錄平板電腦內容發現外遇等 情。又甲○○及丙○之婚姻於109年9月間已形同陌路,考量伊 等之資力,丙○請求金額顯有過高,應予酌減等語云云,資 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甲○○、乙○○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丙○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就丙○ 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甲○○反訴主張:丙○於109年初,介紹伊一名自稱為「陳墨」 之女子(伊無從知悉其本名,僅知其化名包含More、墨、小



默、April、四月、AprilChen等)與其認識,該次外出期間 丙○與陳墨相談甚歡,反將伊冷落在旁。陳墨曾以通訊軟體L INE傳「我想吻你,一小時」、「不能和你視頻,會很想你 」、「想你會有點難過(難過表情圖)」等訊息,甚至傳送自 己僅穿內衣褲之照片予丙○,丙○亦有傳「回來做跟我吃」、 「(愛心圖)」「我等著你隨時」,可見丙○與陳墨長達9個月 之親密互動,已顯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男女正常社交來往程 度,侵害伊之配偶權甚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賠償 ,請求丙○給付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原審駁回 甲○○全部之訴,甲○○聲明不服,全部上訴。並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反訴部分暨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丙○ 應給付甲○○1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丙○則以:伊與陳墨係108年底認識,因陳墨之家庭狀況可憐 ,且其在美國加州之丈夫常常對其有不平等的對待,故陳墨 本就常和身邊的朋友們訴說心事。自109年1月間陳墨美和 丈夫一同生活後,伊和陳墨僅偶爾以通訊軟體聯絡,伊對陳 墨所言聽完後亦均無放在心上。伊僅係因陳墨當時有孕在身 ,而加州又有恐怖組織暴動等,為免孕婦情緒太多波動,復 因疫情影響沒太多機會見面,方對陳墨傳來之訊息順其回應 之,另伊並無自承心儀陳墨一事。伊為免甲○○誤會,109年9 月初已將陳墨聯絡方式刪除,此事亦為其所明知等語,資 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丙○與甲○○於104年12月19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 。
二、丙○與甲○○於109年12月19日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三、甲○○於109年9月11日向丙○提出「合住公約」(見原審卷第1 35、第137頁),丙○同意。
四、甲○○、乙○○2人於109年10月8日至11日共同出遊(甲○○、乙○ ○主張還有第三人同行)並拍攝照片(見原審卷第25頁)。五、丙○與甲○○於109年10月12日之對話錄音光碟及其譯文為真正 。
六、丙○與陳墨於於109年8月22日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67至 173頁)影本為真正。  
肆、兩造爭執事項:
一、甲○○、乙○○有無侵害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二、如有,丙○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若干 為合理?
三、丙○有無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四、如有,甲○○得請求丙○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適當?伍、本院之判斷:
一、甲○○、乙○○共同侵害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㈠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 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再按所謂配偶權, 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次按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 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 照)。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 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 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 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 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構成侵害配偶 權利之侵權行為。
 ㈡丙○主張甲○○二人間於其與甲○○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婚外 情之行為,業據其提出甲○○二人之出遊照片(見原審卷第25 頁)、甲○○二人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 截圖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27至57頁),雖甲○○二人否認系 爭LINE對話紀錄之真正,然查:丙○業已提出系爭LINE對話 紀錄截圖照片時點記錄及擷取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錄影檔為 證(見原審卷第311至317頁),足證系爭LINE對話紀錄係擷 取自甲○○所使用之平板電腦,參以甲○○復不否認該平板電腦 內有其LINE帳號,堪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甚明。甲○○ 二人辯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並非真正云云,洵不足採。 ㈢甲○○二人復抗辯: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取得,嚴重侵害甲○○



隱私,不得作為本件證據云云。惟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 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 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 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 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 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 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 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 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 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 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 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 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 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 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參照)。又社會現實情況,妨害 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 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 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 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 ,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經查,丙○ 與甲○○原為共同生活之夫妻,在此密切之生活共同體中,就 放置家中、房內之平板電腦,其內含、下載之通訊紀錄、內 容之隱私期待,與一般之於第三人之隱私權,自不可同日而 語,此觀非獨丙○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甲○○亦得提出丙○ 之LINE訊息內容自明(見原審卷第167至173頁)。權衡此一 隱私期待與丙○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 權益保護之證明權間之衝突,以查看他方配偶LINE帳號所得 之資訊,據之為侵權行為之立證,顯難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 證據之取得違反比例原則,自應許之,非得以其欠缺證據能 力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從而,甲○○二人上開所辯 ,自非可採。
 ㈣觀諸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見原審卷第27至57頁),甲○○ 二人間有諸如「跟你再一起真的好滿足。是我要升天了。」 、「你下面好會搖,吸力又超強。我都要忍不住了。」、「 照些我們愛愛的夜拍看看效果」、「我也討厭你在愛愛的時 候質問我」等;再徵之甲○○二人於109年10月8日至11日共同 出遊並拍攝照片(見原審卷第25頁),而未能舉出其等所稱 同遊友人之相關證據資料,足認甲○○二人間已係親密愛侶關 係,應堪認定。而兩人間有上開與性有關的對話,更足徵兩



人身體已有一定程度之親密關係。上開行止所彰顯之甲○○二 人間親密往來情形,自已侵害專屬於配偶始有的兩人緊密共 同生活關係之內涵,以致侵害丙○之配偶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是丙○主張甲○○二人共同侵害其之配偶權, 可以採信,甲○○二人猶執前詞否認上情,洵非足取。二、丙○得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慰撫金20萬元: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
 ㈡甲○○二人共同侵害丙○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已如前述,丙 ○自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甲○○二人連帶賠償其非 財產上損害。本院審酌丙○為大學肄業,甲○○為碩士畢業、 擔任保險公司之董事長秘書,乙○○擔任資訊工程師,及兩造 其他財產、所得狀況(見原審限閱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又參考甲○○於109年9月11日向丙○提出並 經其同意之「合住公約」(見原審卷第135頁)載以:「⒏同 意讓你(即丙○)追求,也保有異性交友的自由與隱私」、 「註記:3個月內(12/19截止)不適合就去辦剩下手續」,益 徵甲○○與丙○之婚姻關係早於109年9月之前已生破綻,再徵 之丙○與陳墨間自109年1月起,亦有婚外情之行為(如下述 ),可見丙○因甲○○與乙○○外遇所受之精神痛苦,與一般恩 愛夫妻所感受之創傷有別。準此,本院斟酌上開兩造之學經 歷、經濟狀況、甲○○二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加害程度及丙○所 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丙○請求甲○○二人連帶賠償1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丙○逾此 金額所為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丙○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㈠甲○○主張丙○與陳墨間自109年1月起,即有曖昧訊息,幾為超 乎正常交誼之挑逗言語,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侵害伊之配 偶權等情,業據提出丙○與陳墨間之LINE訊息為證(見原審 卷第167至173頁),經查:觀諸陳墨傳送予丙○之系爭LINE 訊息,其內容有「我想吻你,一小時」、「不能和你視頻, 會很想你」、「想你會有點難過」,其內容顯已逾越男女交 往之分際;且於陳墨傳送「不能和你視頻,會很想你」、「 想你會有點難過」等訊息予呂感,丙○即回覆「我等著你、 隨時」、「有心」等訊息予陳墨;丙○並向陳墨傳送「回來 做,跟我吃」之訊息,陳墨回應一張貼圖後,丙○再回覆一 張愛心貼圖,而陳墨傳送「…那我就一盤塗你臉上…趁熱」等



訊息,丙○則回應「也是種情趣」之訊息,可見丙○並非單方 面被動接收訊息而已,其與陳墨間之對話親密、曖昧,顯已 逾越社交分際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足致侵害配偶所享有普 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而構成侵害甲○○之 配偶權,且情節確屬重大,甲○○反訴請求丙○賠償非財產損 害,於法有據。
 ㈡至甲○○另主張陳墨有傳送穿著內衣褲之照片予丙○云云,雖提 出其與友人之LINE對話截圖為憑,惟為丙○所否認,而查, 該照片上穿著內衣褲之人究為何人、該照片是否確自丙○之L INE帳號取得等情不明,是依甲○○所舉上開證據,尚不足以 認定陳墨有傳送穿著內衣褲之照片予丙○之事實。四、甲○○得請求丙○賠償慰撫金10萬元:    丙○侵害甲○○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已如前述,甲○○主張 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即屬有據。爰審酌甲○○、丙○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及丙○迄今猶辯稱與陳墨係正常之社交, 及甲○○所受之痛苦程度等情,認甲○○請求丙○給付非財產上 之損害,以10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陸、綜上所述,丙○本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甲○○、乙○○連帶給付2 0萬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原審卷第75、77頁)翌 日即110年3月23日、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甲○○反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丙○給付10萬元,及自反訴狀 繕本送達(原審卷第95頁)翌日即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本訴不應准 許其中10萬元本息部分(即原審判准30萬元-應判准20萬元= 10萬元本息),為甲○○、乙○○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反訴上開 應准許部分,均有未合,甲○○及乙○○、甲○○分別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 2、3項所示。而本判決主文第3項甲○○反訴勝訴部分,其雖 陳明供擔保為准假執行之宣告,然此部分金額未逾150萬元 ,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本院宣判,即告確定,自毋庸為假 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審就本訴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甲○○、 乙○○連帶如數給付,並為准、附條件免假執行宣告,核無不 合,甲○○、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另就本訴其餘不應 予准許部分(即本訴請求100萬元本息-原審判准30萬元本息 =70萬元本息)、甲○○反訴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分別為



丙○、甲○○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 不合,丙○之上訴、甲○○之其餘上訴分別指摘原判決該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甲○○、乙○○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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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