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 訴 人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零陸佰貳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廣大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廣大自動化公司)、廣大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大實業公司,與廣大自動化公司合稱 廣大二公司)主張:上訴人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頂公司)自民國103年起,向伊購買 沖壓模具及模座設備(下稱系爭模具設備),再自行與其他 零配件組裝為X1、X3、X5、X6等型號之C型鋼3D列印成型機 (下稱系爭成型機)出售。伊已依美頂公司所提供實體機器 之零組件仿製生產系爭模具設備,經美頂公司驗收並組裝測 試完成,運交其國外客戶;惟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公 司貨款新臺幣(下同)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 萬8216元未為給付等情。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 規定,求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
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及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美頂公司應給付廣 大自動化公司159萬0627元,及加計自104年9月24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廣大二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 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廣大二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美頂公司應再 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900萬8271元、給付廣大實業公司4萬82 1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於本院答 辯聲明:美頂公司之上訴駁回。
二、美頂公司則以:伊雖委由各廠商製作系爭成型機各部份零組 件、設備,然伊於整合作業前,均對各設備進行單機能之測 試,而廣大二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品質異常,有模具尺 寸錯誤、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勁不足等瑕疵, 不符合系爭成型機之功能需求,致伊礙於對客戶之交貨期限 與逾期罰款,不得已先將系爭成型機出口至國外客戶工廠後 ,客戶紛紛反應無法順利運轉,經伊要求廣大二公司處理, 卻藉詞推拖;伊只好再派員前往進行修整,並委請其他廠商 重製系爭模具設備相關零組件,寄予國外各地客戶進行更換 ,因此支出㈠重新製作設備費用1185萬6461元、㈡郵寄新設備 予客戶更換之包裝費、運費、出口費等共計42萬9304元,㈢ 遭客戶加拿大Structures APA公司因訂購X3及X6機台無法運 轉而扣款408萬6702元,及㈣派員赴國外客戶進行修整相關出 差費用154萬8448元,合計受有1792萬0915元之損害,伊自 得以該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債權與廣大二公司之貨款債權互 為抵銷,廣大二公司已無餘額可供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 於本院上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另答辯聲明:㈠如 主文第3項所示。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查,美頂公司自103年起向廣大二公司購買系爭模具設備, 經兩造於104年7月8日對帳結果,確認美頂公司尚分別積欠 廣大自動化公司貨款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貨款4萬8 216元未給付等情,有卷附廣大二公司貨款明細表、電子郵 件、發票、存證信函,及報價單等件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 -56頁、第107-109頁、原審卷二第19-20頁),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0-181頁),堪信為真。四、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廣大二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 之規定,請求美頂公司給付貨款,有無理由?㈡廣大二公司 交付之系爭模具設備,是否具有瑕疵?㈢若有,則美頂公司 之抵銷抗辯,是否可採?茲分述如下:
㈠廣大二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請求美頂 公司給付貨款,有無理由?
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
⒉經查,美頂公司自103年起向廣大二公司購買系爭模具設備, 再與其他零配件組裝為各型號之系爭成型機出售,廣大二公 司已依約完成系爭模具設備,並全數交予美頂公司,經兩造 於104年7月8日對帳結果,確認美頂公司尚積欠廣大自動化 公司、廣大實業公司各1059萬8898元、4萬8216元貨款未給 付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0-181頁)。故 廣大二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求美頂 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 4萬8216元,洵屬有據。
㈡廣大二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設備,是否具有瑕疵? ⒈查美頂公司為C型鋼3D列印成型機之貿易商,客戶向美頂公司 訂購型號X1、X3、X5、X6等機器,美頂公司乃提供實機委請 廣大二公司參照仿製模具、模座部分,且由廣大二公司自行 繪圖製作,並未約定尺寸規格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338-339頁),並經證人即美頂公司採購部經理楊士 興於原審證稱:系爭模具、模座,係美頂公司委託廣大二公 司設計製造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三第14頁)。堪認系爭模具設 備係美頂公司提供C型鋼成型機實機,委託廣大二公司自行 設計製造,廣大二公司應提供具有與通常C型鋼成型機相同 品質及效用之模具、模座等設備,方符合債之本旨。 ⒉其次,美頂公司以廣大二公司交付之系爭模具設備組裝為系 爭成型機並交付國外客戶後,經客戶紛紛反應無法順利運轉 等情,有卷附電子郵件為證(見原審卷二第53-174頁)。而 美頂公司經試機結果,發現系爭成型機係因廣大二公司交付 之系爭模具設備有瑕疵,以致無法順利運轉後,履以電話及 書面通知廣大二公司,請廣大二公司派員解決問題等情,有 卷附試機異常通知單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75-209頁)。然 因廣大二公司未積極處理,美頂公司乃於104年6月3日、104 年6月11日二次召開正式會議,促請廣大二公司解決系爭模 具設備瑕疵問題等情,亦有卷附會議記錄可稽(見原審卷二 第210-217頁)。觀諸廣大二公司收受上述試機異常通知單 後,並未積極否認系爭模具設備具有瑕疵;且於美頂公司10 4年6月3日、同年6月11日二次召開瑕疵處理會議時,到場與 會,會議記錄並記載:「廣大會再重新製作補給我公司,廠
商回覆下周6/11~6/12交貨」(見原審卷二第211頁)、「目前 發包停止塊以解決彈簧過壓的問題,若廠內測試沒問題再將 停止塊尺寸給廣大交由廣大提供修改」、「油壓系統由公司 自行修改費用再與廣大請款」(見原審卷二第213頁)。可見 廣大二公司經美頂公司召開會議告知系爭模具設備有瑕疵後 ,亦表示願意重新製作交貨,並負擔油壓系統修改費用。堪 信廣大二公司設計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並未具有與通常C型 鋼成型機模具、模座相同之品質及效用而有瑕疵。 ⒊廣大二公司固主張:伊參與會議僅係出於服務廠商之心態, 並非承認系爭模具設備有瑕疵;況系爭成型機除由伊仿製模 具、模座設備之外,美頂公司尚委請其他平行廠商包括慧登 公司負責仿製輪組設備、傑群公司負責仿製基座設備、長虹 公司負責仿製油壓設備、誠諠公司負責仿製電控設備;美頂 公司自己亦委託技師負責設計電腦軟體,並向其他廠商訂購 之送料機,再由美頂公司自行組裝成系爭成型機,因此系爭 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應係各平行廠商或美頂公司自行組裝 、調校不良所造成,不應由伊負責云云。然查: ⑴、所謂C型鋼成型機係指將固定尺寸的材料(金屬板)擠壓折 疊製作成C型鋼之機器,主要包含下列設備所構成:模 具與模座設備、油壓設備、電控設備、滾輪設備、電腦 軟體、基座設備及送料機等,有卷附C型鋼成型機圖說 可稽(見原審卷三第69-76頁)。觀諸美頂公司於廣大二 公司交付系爭模具設備後之104年5月29日發出之試機異 常通知單記載:「刀模油壓缸卡住,試機約一天,上切 刀油壓缸就一直保持在下的位置,不再作動」(見原審 卷二第176頁)。可知美頂公司經客戶反應而就X1機型試 機後,旋即發現系爭成型機係因刀模油壓缸異常,而無 法順利運轉。
⑵、參以美頂公司召開之104年6月3日會議記錄記載:X6-2.3 蒙特部分:「㈠三模中的右模使用材料1.5m/m以上時無 法沖斷。缸徑已加大,壓力是否有加到210kg?檢查油管 及油壓缸是否有空氣進入。㈡裁刀模具只有到250m/m, 下模缺350m/m的孔位。廣大會再重新製作補給我公司, 廠商回覆下週6/11~6/12交貨。」;X6-3.0魁北克部分 :「㈥第九號測沖Dimple有問題,只能沖50m/m,41及75 m/m都不能沖。㈧Web Tab ㄇ型模待模子倒過來裝。㈨第一 號裁刀下模刀口崩角。」;X1-8937部分:「彈簧斷裂 ,研究沖子與剝料板之間的間隙為何?打版上的彈簧孔 要有倒角?解決方案:廣大研判是油壓缸過壓所致,於 Φ100油壓缸中墊2m/m墊片。(廣大提供)更新方案:目
前發包停止塊以解決彈簧過壓的問題,若廠內測試沒問 題再將停止塊尺寸給廣大交由廣大提供修改」;X1-755 0部分:裁刀刀模有問題,裁刀無法順利裁斷。(之前 通知過廣大待廣大補刀模)」;X5-2.3異常列表部分: 「⑴裁刀上下油壓缸漏油。⑵前後兩液壓油箱的溫度計, 於機台作動狀態下溫度為前70度後55度。⑶裁刀測壓及 收縮模在調整位置大小時定位銷與螺絲孔位不正,收縮 模的上模與下模間隙過大,造成板材變形量不夠。⑷雙 孔模及菱形模的液壓缸三通管路高壓管過短,當使用較 寬材料模組無法向外擴張調整 。⑸菱形模具150、200、 250mm沖孔後,孔周圍變形造成送料不順。」(見原審 卷二第211-213頁)。另美頂公司召開之104年6月11日 會議記錄亦記載:X6-2.3蒙特部分:「㈠三模中的右模 使用材料1.5m/m以上時無法沖斷。㈡裁刀模具只有到250 m/m,下模缺350m/m的孔位。」;X6-3.0魁北克部分: 「㈠第12號裁刀上下刀模壞了(待補)。㈡側壓模具有問 題,上下不平均。㈥第九號測沖Dimple有問題,只能沖5 0m/m,41及75m/m都不能沖。㈧Web Tab ㄇ型模待模子倒 過來裝。㈨第一號裁刀下模刀口崩角。」(見原審卷二 第215-216頁)。足證系爭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之原因 ,係出於模具尺寸錯誤、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 勁不足等瑕疵所致,廣大二公司亦提出解決方案以修補 瑕疵。
⑶、再觀諸廣大自動化公司向美頂公司提出之報價單,已載 明項目規格包含:油壓沖模、收縮模、油壓缸、鋼材、 銑床零件、外模板金、模具滑座伺服馬達驅動器系統、 預備模等,有卷附報價單及系爭模具設備手繪圖說可稽 (見原審卷二第21-24頁)。而廣大自動化公司交付系 爭模具設備後,向美頂公司請款所提出之附表品名及發 票中,亦載明「油壓沖壓模具含油壓系統」、「沖孔模 具含油壓系統」、「裁切預備模」、「模具輸送帶、省 力裝置、油壓系統」、「模具、滑座、伺服馬達、驅動 器」、「油壓沖孔模具」、「油壓缸」,有卷附附表及 發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頁、第15-40頁)。另廣大 實業公司向美頂公司請款所提出之附表及發票之品名, 亦載明:「油壓缸軸心」、「定位孔沖針」、「緊停洩 壓閥」、「壓力傳感器」、「高壓接頭」,有卷附附表 及發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4頁、第41-46頁)。可見 系爭成型機之油壓沖壓沖孔模具、油壓系統、油壓缸與 軸心、壓力傳感器等設備,均係廣大二公司所製造。堪
信系爭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之原因,主要在於廣大公司 製造之系爭模具設備,包含模具尺寸錯誤、結構強度不 足、油壓缸過小缸勁不足等瑕疵所致。
⑷、佐以證人楊世興於原審亦證稱:模具問題包括沖孔問題 、結構強度問題、油壓缸體內部會挫傷,裁刀結構強度 不足等;因為伊等之機台由很多成分所構成,有模具、 滾輪、油壓、電控設備、機台、外罩等各機能別就是互 相,但要來判斷機能別,是很容易判斷的,可以很明確 機器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廣大的模具,非常容易可以判 斷是廣大的模具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頁)。足見系爭 成型機雖由模具、滾輪、油壓、電控設備、機台、外罩 等零組件組合而成,但經美頂公司測試後,明顯在於廣 大二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有模具尺寸錯誤、結構強 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勁不足等瑕疵,以致無法順利運 轉。
⑸、又參以證人即廣大自動化公司廠務人員陳潤謙於原審亦 證稱:廣大公司負責提供美頂公司油壓模座,包含所有 沖壓模具;104年6月3日會議記錄編號7之更新方案(即 目前發包停止塊以解決彈簧過壓的問題,若廠內測試沒 問題再將停止塊尺寸給廣大交由廣大提供修改),是美 頂公司所寫的,由美頂公司廠內測試無問題後才交停止 塊交付給廣大公司,開會雙方決定由廣大公司製作;同 日會議記錄編號9⑵(即油壓系統由公司自行修改費用再 與廣大請款),是針對美頂公司所提供實際機台製作後 ,發現問題,由美頂公司陳老闆與廣大協議的結果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23-26頁)。可見廣大二公司於美頂公 司表明系爭模具設備具有瑕疵,要求修補時,並未表示 爭執,亦同意修補,且由兩造負責人員協議而製作會議 記錄為憑,益徵廣大二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有瑕疵 ,致系爭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
⒋準此,廣大二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具有模具尺寸錯誤 、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勁不足等瑕疵,以致美 頂公司以系爭模具設備組裝為系爭成型機後,無法順利運轉 。故美頂公司抗辯廣大二公司製作交付之系爭模具設備具有 瑕疵,致系爭成型機欠缺通常C型鋼成型機應有之品質及效 用,不符合債之本旨等語,應屬可採。
㈢美頂公司之抵銷抗辯,是否可採?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
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 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
⑴、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次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 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 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 旨而言。本件廣大二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具有模 具尺寸錯誤、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勁不足 等瑕疵,以致美頂公司組裝之系爭成型機,欠缺通常之 品質及效用,不符合債之本旨,業如前述,廣大二公司 即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又美頂公司以系爭模具設備組 裝為系爭成型機並交付國外客戶後,因無法順利運轉, 致美頂公司需派員前往進行修整,並委請其他廠商重製 系爭模具設備相關零組件,寄予國外各地客戶進行更換 ,而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美頂公司自得請求廣大 二公司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害。
⑵、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 僅須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並須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即積極損害),民法第216條亦有明文。茲 就美頂公司請求廣大二公司賠償之範圍,論述如下: ①、重新製作異常部分之模具、油壓設備,及修改電汽 設備、潤滑、滾輪等設備,共計支出1185萬6461元 部分:
美頂公司抗辯因廣大公司製作之系爭模具設備具有 模具尺寸錯誤、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缸 勁不足等瑕疵,以致系爭成型機無法順利運轉,需 另行委請誠諠、盛捷、名鏘、盛立、傑群、合文、 武鋐、禾豐、大立傳動、永勝及台灣精密雷射等公 司,重新製作異常部分之模具、油壓設備,及修改 電器設備、潤滑設備等,共計支出1185萬6461元等 語(詳附表),並提出報支申請單、採購單、銷貨單 、轉帳傳票,及發票為證(見本院卷二全卷);而廣 大二公司經與美頂公司核對後,已不爭執上開文書 單據形式上之真正(見本院卷一第181-182頁),堪 信美頂公司確有如附表所示之支出。
參諸廣大二公司主張美頂公司因懷疑廣大二公司之
模具、模座有問題,而委請盛捷、合文、禾豐、武 鋐、永勝、台灣精密雷射等公司製作新的模具更換 ,及委請名鏘公司製作油壓設備更換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14-115頁)。且觀附表所示盛捷、盛立、 合文、禾豐、武鋐、永勝、台灣精密雷射等公司, 確係製作模具、裁刀、油壓缸、模版修改等項目【 見附表編號4、5、6、7、8、9、10、11、16、17、 19、20、22、23、25、26、27、28、29、29(補) 、30、31、32、33、34、35、37+38、39、37、38 、39、40、43、44、45、51、52、53、54、55、56 、57、58、59-1、59-2、59-3、60、61、62、68、 69、70、71、72-1、72、73、74、76-1、76-2、76 -3、76-4、76(補)、76(補)、79、80、81-1、 81-2、82】;名鏘公司則係製作油壓系統、補氣系 統等項目【見附表編號12、13、14、15、18、24、 36、46、47、48、63、64、65、66、67、77-1、77 -2、77-3、77-4、78】;則除廣大二公司主張依發 票號碼QA00000000所示第一次交貨期日為104年5月 7日,美頂公司於104年5月7日前對於盛捷公司之支 出【即附表編號4、5、6、7、8】,應係美頂公司 自行向盛捷公司購買貨品之支出,非用於修繕系爭 模具設備瑕疵之外;其餘核屬修補系爭模具設備關 於模具尺寸錯誤、模具結構強度不足、油壓缸過小 缸勁不足等瑕疵所支出之費用,應為美頂公司因廣 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害。
至美頂公司委請誠瑄公司修改電汽設備之支出【見 附表編號1、2、3、21、62-1、62-2】,傑群公司 修改潤滑設備之支出【見附表編號41(補)、42、49 、50】,大立傳動公司製作齒輪、鏈條之支出【見 附表編號75-1、75-2、75-3】,分別屬於電器設備 、潤滑設備及齒輪傳動之支出,核與系爭模具設備 上開瑕疵無涉,難認屬美頂公司因廣大二公司不完 全給付所受之損害。
是以,美頂公司請求賠償如附表所示之項目,除美 頂公司於104年5月7日前對於盛捷公司之支出11萬1 825元【即附表編號4、5、6、7、8,計算式:4649 4+26355+26796+12180=111825】、誠諠公司修改電 汽設備之支出35萬9310元【見附表編號1、2、3、2 1、62-1、62-2,計算式:78750+22050+115710+14 2800=359310】,傑群公司修改潤滑設備之支出13
萬7130元【見附表編號41(補)、42、49、50,計 算式:70035+67095=137130】,大立傳動公司製作 鏈齒、鏈輪、鏈條設備部分支出3萬3285元之支出 【見附表編號75-1、75-2、75-3】,與系爭模具設 備瑕疵修補無關之外,餘均屬美頂公司因廣大二公 司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害,美頂公司自得請求廣大 二公司賠償1121萬4911元(見本院卷二第7-14頁,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②、美頂公司將重新製作之設備、零件,郵寄給亞美尼 亞、肯亞、比利時及加拿大之客戶,因而支出包裝 費、運費及出口費用共42萬9304元部分: 美頂公司將重新製作之模具設備、零件,郵寄給亞 美尼亞、肯亞、比利時及加拿大之客戶,因此支出 包裝費、運費及出口費用共42萬9304元部分,業據 提出報支申請單及發票為證(見原審卷二第44-52 頁、第368-411頁,計算式:37964+308057+83283= 429304)。觀諸該等費用均係用以報關、空運、卡 車、倉租及運費之用,品名亦為刀模、備品等,堪 信應係美頂公司委請其他廠商重製系爭模具設備相 關零組件後,再寄予國外各地客戶進行更換所支出 之費用,核屬美頂公司因廣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所 受之損害,自得請求廣大二公司賠償。
③、加拿大Structures APA公司扣款408萬6702元部分: 加拿大Structures APA公司向美頂公司購買X6及X3 二部C型鋼成型機,惟機器無法順利運轉,致該公 司其受有損失,該公司乃自上開將二部機器之尾款 中,扣款加幣17萬1999.26元等情,業據美頂公司 提出扣款通知書為證(見原審卷二第412-413頁) 。觀諸扣款通知書上記載:「because that the X 6 and X3 are still not working...」(見原審 卷二第412頁),堪信美頂公司抗辯其因系爭成型 機無法運轉而遭客戶加拿大Structures APA公司扣 款乙事為真,核屬美頂公司因廣大二公司不完全給 付所失之利益,美頂公司自得請求廣大二公司賠償 。
又美頂公司所失之利益為加幣17萬1999.26元,而兩 造均不爭執按105年2月16日之加拿大幣現金買入匯 率為1比23.76,計算加拿大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 見原審卷二第414頁、本院卷一第438頁)。則美頂
公司因廣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所失之利益為408萬6 702元(計算式:171999.26×23.76=0000000)。 ④、美頂公司派員前往赴國外客戶進行修整相關業務之 出差費用154萬8448元部分:
美頂公司固抗辯:伊將系爭成型機交付外國客戶後 ,因客戶反應機器無法順利運轉,伊乃派員及委託 美國總公司技師Freddie至客戶廠區了解問題,因 而支出機票共美金1萬1277.84元、新臺幣22萬3504 元,及出差費新臺幣95萬4693元,依105年2月16日 之美金現金買入匯率為32.83,計算美金兌換新臺 幣之匯率,總計受有損害154萬8448元(計算式:11 277.84×32.83+223504+954693=0000000)云云,並 提出美頂公司人員支出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報支申請單、機票及收據等為證(見原審卷二第43 頁、第339-367頁、第414頁、本院卷一第438頁) 。惟美頂公司係將廣大二公司及其他平行廠商交付 之模具、模座設備、油壓設備、電控設備、滾輪設 備、電腦軟體、基座設備及送料機等零組件組裝為 系爭成型機,再出賣予客戶,美頂公司對於系爭成 型機本即負有後續維修及保固之服務,前揭出差費 用,應係美頂公司基於其於國外客戶間之契約關係 所應負擔之成本,自不應轉嫁予廣大二公司負擔; 且以該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支申請單及機票 收據等文書等內容,亦無法證明係專為修繕系爭模 具設備瑕疵所為之差旅支出,難認屬美頂公司因廣 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害,廣大二公司就此 等出差費用自不負賠償之責。
⑤、職故,美頂公司因廣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所受之損 害共計1573萬0917元(計算式:00000000+429304+ 0000000=00000000)。
⑶、綜上,廣大二公司對於美頂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 第367條規定,請求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 059萬8898元、廣大實業公司4萬8216元;惟美頂公司因 廣大二公司不完全給付受有1573萬0917元之損害,亦得 請求廣大二公司賠償,美頂公司並據以與廣大二公司本 件所得請求之貨款債權互為抵銷;則經抵銷後,廣大二 公司已無餘額可供請求。
五、從而,廣大二公司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求 為命美頂公司分別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059萬8898元、廣大 實業公司4萬8216元,及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原審判命美頂公司應給付廣大自動化公司159萬0627元 ,及加計自10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 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美頂公司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 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 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至原審為廣大二 公司敗訴之判決部分,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但結論並無 二致,仍應予維持。廣大二公司猶執前詞指謫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廣大二公司之上訴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美頂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廣大二公司之上 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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