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459號
TPHV,109,重上,459,2022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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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簡連發
黃浴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旺欉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
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⑵系爭帳戶款項存入」欄位中關於民國92年5月13日存入金額「40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4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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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