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上 訴 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人 ) 蔡坤展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林淑玲(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秉宏(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女(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麗(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珠(即林根旺之承受訴訟人)上 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視同上訴人 周啟文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宜潔 林建志 林建廷 張月娘 林謝緞 林啓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視同上訴人 黃泰弘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視同上訴人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蕭雅真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視同上訴人 林瑞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林俞萱 林俞安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兼潘杏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久珍 王靜儀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視同上訴人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黃泰安 黃瑞月 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平 視同上訴人 潘謝媛(即潘杏枝之承受訴訟人) 王盈方 王碧蓮 王吳美惠 王美月 王繼斌 被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複 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關於林淑玲、林秉宏、林淑女、林明麗、林明珠、林明輝、潘謝媛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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