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101號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李啟弘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奕蓁(原名陳逸珍)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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