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180號
TPHV,109,上更一,180,2022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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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雪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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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