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大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喬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上訴 人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余淑杏律師
蘇 芃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⒈被上
訴人曾於107年3月7日由王柏棠總經理召開與上訴人間有關系爭
工程第二次缺失會議,與會人員:被上訴人有王柏棠、何秀玉、
許崇耀;上訴人公司則有周先生及相關人員,則依系爭工程第一
次、第二次改善會議參與人員及決議內容,被上訴人何以認為10
7年4月16日許崇耀之行為有表見代理之適用。⒉依上訴人107年4
月23日請款之電子郵件所示,收件人為王柏棠、何秀玉、許崇耀
,信件內容記載:「上次會議中已確認,於核對完成後方可請款
」,則許崇耀於107年4月16日手寫金額是否已核對完成,或尚未
核對完成?是否上訴人知悉尚應經王柏棠、何秀玉核對完成?)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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