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04號上 訴 人 蘇繼棟 視同上訴人 蘇詵詵 原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蘇彥凱(原名蘇文德) 蘇純怡 蘇繼鴻 蘇婷婷 蘇灼灼 吳淑美 蘇純妍 原住1156 W. 125th St., Carbondale, 蘇純婍 原住915 Ridge Dr., McLean, VA 蘇貞貞 原住○○市○區○○街000號 林東明 林柏志 原住○○市○區○○路000號 林柏村 原住同上 林柏君 原住○○市○區○○路000號 蘇李雪如 原住4 Ruxton Green Court, Towson, 蘇俊德 原住同上 蘇耿德 原住同上 蘇純慧 原住同上被上訴人 陳敦瑋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