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404號
TPHV,108,上,1404,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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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蘇繼棟
視同上訴蘇詵詵 原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蘇彥凱(原名蘇文德

蘇純怡

蘇繼鴻
蘇婷婷
蘇灼灼
吳淑美
蘇純妍 原住1156 W. 125th St., Carbondale,


蘇純婍 原住915 Ridge Dr., McLean, VA


蘇貞貞 原住○○市○區○○街000號

林東明


林柏志 原住○○市○區○○路000號

林柏村 原住同上

林柏君 原住○○市○區○○路000號

蘇李雪如 原住4 Ruxton Green Court, Towson,


蘇俊德 原住同上

蘇耿德 原住同上

蘇純慧 原住同上

被上訴人 陳敦瑋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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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