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75號
TPHV,107,重上,375,2022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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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王興泉
王金珠

王金嫻
王邱阿日

王興北
王陳水花(即王興亮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 訴 人 王萬全
王年東
王郁仁(原名王年濱)


王年烈
王年雲
王蘭香
王年勝
王年富
王勇量(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盈竣(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建力(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年斗
王玉珍

王蘇德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
上 訴 人 王年昭

王年沐
王興仲

王興煒
王興錄
王年鴻
王年洲

王年祥

王年鍊


王年炘

王年楓
劉王桂蘭
王興琪

王興烽
王鄒照英
王興德

王興祥①(

王興智
王榮坤
王年煥
王興尉
王年春
王興華

王勇智
王興彬
王年鑫
王年米
王年鐶
王年盛
王年金
曾靖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炎
上 訴 人 王興浪
王興昌
王興宏
王興城
李金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萬源
上 訴 人 王興福即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興針(即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興隆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發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銘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山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李麗鳳(即王興江之承當訴訟人)


張訓由(即王鳳英之遺產管理人)

王聖懿(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謝麗蓁(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祥②(即王年勳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王興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
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之D區「權利範圍」欄位,均應更 正為如附表「權利範圍」欄位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第2頁第8行所載之「視同上訴人 張訓由」,均應更正為「視同上訴人張訓由(即王鳳英遺產 管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附表:
系爭土地 分區 分割方法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D區 (1929.85m2) 視同上訴李金葉 分別共有 40535/192985 視同上訴王年斗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福 分別共有 7259/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針 分別共有 7260/192985 視同上訴李麗鳳 分別共有 7259/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隆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發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銘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山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年昭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王年沐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人江謝麗蓁 分別共有 2722/192985 視同上訴王聖懿 分別共有 2723/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昌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城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王興宏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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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