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王宗偉被 告 曹晏甄 陳靖騰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田彥紳(原名田協展) 侯建峰 黃慶云 邱桂津 陳俊男 顏勝閔 蔡冰柔 高靖富(原名高預展) 卧穎薈 艾鎧明 陳彩紋 林瑞基 林怡嬪 黃振熒 李玲 奚偉哲 詹竣皓 陳謙 劉希照 陳易儒(原名陳蘭嬌) 許百合 王志盛 陳國書 林惠如 張淑婷 蕭俊星 張保唐 盧朝幸 鄧容翠 周奕光 黃德松 李冠蓁 紀剴洛 林沛潔(原名林詩珮) 張彬 俞豪 馬世忠 陳國倫 遲玉宴 黃凱若 林富豪 黃宜蓁 康明盛 林慶官 林勇成 蔡曜灯 陳鳳珠 蕭億宗 魏信平 邱澤鈞 劉姝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 有明定。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 ),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 被告。二、經查,被告陳靖騰業經原審發佈通緝,其因與被告曹晏甄等 人57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王宗偉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57人有罪 在案;又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57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 共同正犯,則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57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 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且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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