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6號
TPHM,111,附民,76,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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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王宗偉

被 告 翁家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翁家嫻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翁家嫻有罪部分撤銷,改諭知翁家嫻無罪在案。依照首 揭規定,原告對翁家嫻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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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