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鄭媛恩
被 告 唐艷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8月11日審理,並 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 辯論終結後之111年8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 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