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419號
TPHM,111,聲再,41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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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桑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4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
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桑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桑本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394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5 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 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 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 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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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