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04號
TPHM,111,聲,280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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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弘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弘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宣告 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 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出具之定 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爰審酌本 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 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 ,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 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1頁),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羅弘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8年6月2日 108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327號、32325號、110年度偵字第3511號、372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0年度偵字第37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216號、3236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5月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字第4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執字第557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9日 108年6月13日 109年5月13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216號、3236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216號、3236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36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634號、40458號、110年度偵字第5121號、10794號、11057號、11109號、11111號、11112號、13527號、16814號、324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5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1年3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5日 111年3月3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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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