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興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 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197 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