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96號
TPHM,111,聲,2596,202208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昱華(原名盧雅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
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昱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0 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