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73號
TPHM,111,聲,2573,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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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 2081號函及所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 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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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