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38號
TPHM,111,聲,2538,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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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維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維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5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2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34 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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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