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峯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峯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峯維前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 3381號函及所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 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