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EDA VIRGILIO JR RUMBAOA 艾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DA VIRGILIO JR RUMBAOA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因多項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 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 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受刑人對於定執行案件並無意見陳述(本院卷第81頁)審酌受 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1頁,均為詐欺案件,除本次 聲請定執行刑各罪之外,另經起訴多件詐欺案件;附表編號 2共18罪,宣告刑總刑度逾20年,曾經定執行刑4年10月;訴 訟資源耗費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