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818號
TPHM,111,上訴,81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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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訓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千豪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宗訓、王千豪有罪部分均撤銷。
蔡宗訓、王千豪均無罪。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僅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宗訓、 王千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蔡宗訓、王千 豪有罪部分。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訓於民國107年8月2日,於網路上 與加入李建銘(所涉詐欺罪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 審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郎 」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經「阿郎招募而加入該集團,約 定以每次提領金額百分之一為報酬,擔任收取車手提領款項 後上繳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被告蔡宗訓另招募友人即被 告王千豪,被告王千豪招募吳馥宇(所涉詐欺罪部分,經 原審法院另案審結)加入該集團,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百分 之一為報酬,擔任取款車手。嗣被告蔡宗訓、王千豪吳馥 宇及該集團成員綽號「好運來」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該集團年籍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先行取得附表一所 示之匯入帳戶後,再由該集團年籍不詳成員佯以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 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其後則由被告王千豪或蔡宗訓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 卡交給吳馥宇,再由綽號「好運來」之人通知吳馥宇領款, 吳馥宇則持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 操作自動櫃員機,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提領一空,且將詐欺 贓款交由被告王千豪轉交被告蔡宗訓,或直接將詐欺贓款交 給被告蔡宗訓,再由被告蔡宗訓上繳詐欺集團。而被告蔡宗 訓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732元(計算式:附表二 提領款項總額37萬3,257元*1%=3,732),王千豪之犯罪所得 為(計算式:附表二編號1至18提領款項總額27萬8,241元*1 %=2,782)。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於107年9月25日18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12室持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拘提吳馥宇,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 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 的乃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藉補強證據之存在 ,限制自白在事實證明上之價值。茲所稱補強證據,係指除 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



度真實性之證據資料而言。其所得補強者,雖非以事實之全 部為必要,但仍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 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非以被告蔡宗訓 、王千豪之供述、證人吳馥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周慶雲邱紀鳳、黃浣君、劉宜潔、陶郁琳、徐雅 蓮、楊化文宋明娟、陳家弘、籃芳宜、潘唯昕邱翊綺楊思怡葉家閎蘇嘉瑜林奕如李維甄林雪春、蕭妤 庭、呂婷婷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李侑蓉、賴凌億、陳奕儒 、柳孟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林雪春之友人王邵 宏於警詢之證述、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銀行電子對帳單及交易明細 紀錄等件,為其論罪依據。訊據被告蔡宗訓固坦承曾加入該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並招募被告王千豪,被告王千豪招募吳馥宇擔任「車手」等事實,惟堅詞否認參與本案犯 行,辯稱:伊有做的,伊在新竹案件都承認了,伊參與該詐 欺集團只是負責轉運贓款,該集團指示車手領錢之人不是伊 跟王千豪,伊只負責跟王千豪聯絡,沒有跟吳馥宇收過車手 提領之款項等語,辯護人為其辯稱:吳馥宇及被害人之證述 ,只能證明被害人確實在該等時間、地點受騙,無法證明被 告蔡宗訓有跟吳馥宇王千豪收取款項,吳馥宇之供述沒有 其餘補強證據,不得作為唯一認定被告蔡宗訓有罪之證據; 且由吳馥宇警詢、偵訊之證述,對於提款卡是何人給予、提 領款項時機、款項交給誰等,前後不一,吳馥宇於原審甚至 推翻其偵查所述,是其供述有瑕疵;又吳馥宇僅係「推測」 可能是王千豪把款項交付給被告蔡宗訓,自不能做為證據等 語;被告王千豪亦坦承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招募吳馥宇擔任 「車手」,其負責將吳馥宇交付之贓款轉交被告蔡宗訓等事 實,惟堅決否認參與本案犯行,辯稱:伊有做的,伊在新竹 案件都承認了,伊只有參與107年8月2日及9月3日之犯行, 其餘沒有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檢察官本案起訴事實是 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金訴字第72號 判決(下稱另案)為基礎,僅增加吳馥宇接到「好運來」指 示去提領金錢之犯罪事實,但是另案並沒有出現「好運來」 之人,僅有吳馥宇於本案供述有「好運來」此人,是本案與 另案是否係同一犯罪集團所為,存有疑義;本案僅有吳馥宇 之證詞證明被告王千豪參與犯罪集團,但吳馥宇之證詞對於 提款卡交予何人前後不一,明顯不可信,不足以認定被告王



千豪參與本案犯行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於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 一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手法為詐欺行為後,均陷於錯誤,各依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以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轉帳 或匯款時間、金額,將款項轉入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嗣經證 人吳馥宇於附表二編號1至7、11至15(25元除外)、16至17 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金額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周 慶雲、邱紀鳳、黃浣君、劉宜潔林雪春蘇嘉瑜林奕如李維甄、陶郁琳、邱翊綺潘唯昕楊思怡葉家閎、楊 化文、宋明娟徐雅蓮陳家宏、籃芳宜、蕭妤庭呂婷婷 、證人即被害人李侑蓉、賴凌億、陳奕儒、柳孟萱、證人王 邵弘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卷第82至83 頁、第92至93頁、第96至98頁、第102至104頁、第109至111 頁、第116至118頁、第124至127頁、第130至132頁、第137 至139頁、第143至145頁、第151至152頁、偵字第26215號卷 二第2至4頁、第8至9頁、第14至16頁、第21至23頁、第29至 31頁、第44至47頁、第57至58頁、第62至64頁、第70至72頁 、第84至85頁、第87至88頁、第141至142頁、第147至149頁 ),且有證人吳馥宇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其參與 該詐欺集團之分工甚明(見偵字第26215號卷一第16至33頁 反面、他字第4827號卷第131至132頁、原審卷三第16至17頁 ),復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轉帳憑證、帳戶交易明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雙園分行107年10月9日北富銀雙園字第1070000047號函暨附 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 1070040929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7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9130號函暨附件、證人 吳馥宇於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字 第26215號卷一第90頁、第99頁、第113頁、第120至121頁、 第134至135頁、第147頁、第153至156頁、偵字第26215號卷 二第6頁、第11頁、第18頁、第27頁、第55頁、第67頁、第1 53至154頁、偵字第25533號卷三第45頁、第48至55頁、第61 至70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吳馥宇之證述有前後不一之瑕疵,且無補強證據足佐: ⒈證人吳馥宇先於警詢中指稱:伊從107年8月間至9月6日從事 詐欺贓款提領工作,伊提領詐騙款項的卡片都是王千豪於領 款前一晚提供,靠近八月底的提款密碼都是王千豪跟伊說的 ,王千豪用「微信」指示伊領款,伊領到錢後會跟王千豪回 報,伊提領金額大約到新臺幣(下同)5至6萬元或者當天提 領工作結束後,就會與王千豪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的藍天



撞球館碰面,當面把錢交給他,「阿宗」(指被告蔡宗訓) 也跟伊收過一次款項;伊會先從提款金額抽成3%云云(見偵 字第26215號卷一第20至22頁);於107年9月26日偵查中證 稱:伊從107年8月初到同年9月8日間擔任車手,是王千豪於 領款前一晚提供2、3張卡片給伊領錢,告訴伊密碼,伊會從 提款金額抽成3%,其餘都交給王千豪;107年8月初到接近8 月23日前,平均2、3個禮拜給伊1次卡片,8月23日之後1、2 天就會給伊1次,每次給1到2張,伊知道伊領的是被害人被 詐欺的錢,伊不確定王千豪將款項交給誰,有可能是蔡宗訓 ,蔡宗訓是王千豪的朋友,伊沒有看過王千豪將錢交給蔡宗 訓;107年8月20幾日以後,都是王千豪將卡片交給伊,除了 王千豪以外,「好運來」會請人將卡片放在信箱,然後他會 用易信軟體告訴伊,8月23或24日之後,都是「好運來」打 電話通知伊去領錢;王千豪大概在107年8月初有拿1支手機 給伊,裡面已經有「易信」軟體,也有聯絡人「好運來」, 「好運來」要伊領的錢,伊也是交給王千豪云云(見偵字第 25533號卷三第26至27頁反面);於108年12月19日偵查中則 證稱:附表一編號1至6戶名游宗恩之玉山銀行提款卡,應該 是王千豪給伊卡片去領款,伊領出來的錢都是交給王千豪王千豪再交給蔡宗訓;附表一編號6至21,伊忘記是何人給 伊提款卡,但錢是交給王千豪王千豪再交給蔡宗訓;「好 運來」不是給伊卡片的人,是跟伊說可以領錢的時機,每次 領錢時,「好運來」會用工作機傳訊息給伊,伊領出來後, 再將錢交給被告王千豪云云(見他字第4827號卷第129至132 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8月間,伊透過王千豪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附表二所示款項係伊領取,伊領 錢的提款卡是何人拿給伊的,伊印象有點模糊,就是被告王 千豪或蔡宗訓其中1位;伊參與的詐欺集團中,除了蔡宗訓 、王千豪跟伊以外,還有「好運來」,是用「易信」軟體聯 絡的,「好運來」會通知伊去領錢,伊就負責交錢給王千豪王千豪於107年9月4日被捕之後,伊去領款的錢都是交給 蔡宗訓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6至20頁),是證人吳馥宇對於 交付提款卡之人究為被告王千豪、蔡宗訓或「好運來」、何 人指示其領款、被告王千豪究竟有無將詐得款項交予蔡宗訓 、其將詐得款項直接交予蔡宗訓之次數多寡等節,所述已有 前後不一之瑕疵,難予逕採。
 ⒉且證人吳馥宇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即交予所屬詐欺 集團上手即被告蔡宗訓或王千豪一情,雖經證人吳馥宇證述 如前,然除證人吳馥宇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卷證資料可 為補強;而被告蔡宗訓、王千豪始終否認涉犯本案加重詐欺



之犯行,且被告蔡宗訓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王千豪 自107年8月2日起有參加該詐欺集團,但被告王千豪很少參 與該集團犯罪行為,不超過5次;伊不知道「好運來」是誰 ,王千豪被抓之後,伊就停止了,在新竹的另案中,的確是 證人吳馥宇把錢交給王千豪再交給伊,但本案不是等語(見 原審卷三第21至24頁),與證人吳馥宇前開所證被告王千豪 多次交付卡片並收受領得款項、其曾將領得款項交予被告蔡 宗訓等節,亦多有扞格,自不能僅憑證人吳馥宇顯有瑕疵之 證述,遽以認定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涉犯上開罪嫌。 ㈢綜上所述,證人吳馥宇之證述既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復無其 他證據足資補強證人吳馥宇證述之真實性,公訴人所舉前開 證據,尚不足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確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 不能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犯罪,自應為被告蔡宗訓、王 千豪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 使本院認定被告蔡宗訓、王千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何公訴意旨 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上開犯行,原 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罪之諭知,容有未 洽。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將被告蔡宗訓、王千豪有 罪部分撤銷,均改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參與之內容 1 周慶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3日上午11時04分 許,於mobile01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運動攝影機,使周慶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3日上午11時04分許 1萬元 玉山銀行,戶名:游宗恩,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由被告王千豪交付提款卡與證人吳馥宇提款 ⑵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 ⑶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與被告蔡宗訓 2 邱紀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2日上午9時00分 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粉,使邱紀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3日下午13時08分許 1,830元 3 黃浣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0日上午10時03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背包,使黃浣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3日下午14時47分許 7,000元 4 劉宜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3日下午5時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倍力素,使劉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3日下午17時54分許 4,200元 5 賴凌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3日晚間7時00分許,致電賴凌億佯稱誤將賴凌億設為批發商,須至ATM遭作始能取消重複扣款,使賴凌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3日晚間20時21分許 19,985元 6 林雪春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8日中午12時07分許,致電林雪春佯稱為其友人欲借款10萬元,使林雪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8日下午13時09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江明遠,帳號:000-000000000000 ⑴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 ⑵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給被告蔡宗訓 7 蘇嘉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7日上午8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賞鯨票券,使蘇嘉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31日上午11時11分許 2,120元 8 林奕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9日上午10時03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耳機,使林奕如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31日中午12時15分 3,000元 9 李維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9日下午5 時01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電腦,使李維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31日中午12時22分許 1萬元 10 陳奕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9日中午12時00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掃地機器人,使陳奕儒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31日下午13時50分許 6,000元 11 柳孟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8日某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小人國門票,使柳孟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31日下午15時00分許 5,250元 12 陶郁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3日晚間7時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西堤牛排票券,使陶郁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上午10時47分許 1,825元 玉山銀行,戶名:鍾士宏,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證人吳馥宇將附表二提領之款項,交給被告王千豪 ⑵被告王千豪再將款項交給被告蔡宗訓 13 邱翊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6日上午11時0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尿布,使邱翊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7日上午11時09分許 2,400元 14 潘唯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6日上午11時0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金貝可貝奶粉,使潘維昕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上午11時22分許 1,850元 15 楊思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4日晚間7 時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明治奶粉,使楊思怡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中午12時07分許 3,440元 16 葉家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4 月18日下午2時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惠兒樂奶粉,使葉家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中午12時09分許 4,800元 17 楊化文 楊瑋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5日上午11時18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六福村門票,使楊瑋珊陷於錯誤使用楊化文之帳戶,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下午13時18分許 2,700元 18 李侑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5日下午4時0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粉,使李侑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6日晚間23時20分許 9,900元 107 年08月26日晚間23時54分許 1,7400元 19 宋明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2日晚間10時50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屏東海生館門票,使宋明娟陷於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7日上午09時37分許 1,080元 20 徐雅蓮 陳家弘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8日下午2時許,致電徐雅蓮、陳家弘佯稱已攔截其等遭詐騙之款項,須至ATM操作,使徐雅蓮、陳家弘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8日下午14時31分許 41,986元 107年08月28日下午15時36分許 2萬元 107年08月28日下午15時32分許 5,000元 107年08月28日下午16時17分許 17,000元 21 籃芳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 月28日下午3時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愛美力營養品,使籃芳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107年08月28日下午16時03分許 8,55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1 107年08月23日11時17分43秒 中壢區健行路230號(統一超商健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11,000元 玉山銀行,戶名:游宗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2 107年08月23日13時47分18秒 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50、352、354號(OK超商福州店,聯邦銀行ATM) 8,000元 3 107年08月23日13時47分57秒 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50、352、354號(OK超商福州店,聯邦銀行ATM) 9,000元 4 107年08月23日18時51分30秒 中壢區中北路二段239號(玉山銀行中原分行ATM) 18,000元 5 107年08月23日20時28分42秒 中壢區健行路99號(OK超商中壢清雲店,新光銀行ATM) 2萬元 6 107年08月23日20時37分07秒 中壢區中北路二段206號(統一超商科學城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5,000元 7 107年08月28日13時34分38秒 中壢區新生路232號(統一超商新元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江明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07年08月29日11時52分35秒 中壢區新興路162號(統一超商站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試卡)1元 9 107年08月30日11時17分48秒 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試卡)1元 10 107年08月31日10時40分03秒 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轉帳(試卡)1元 11 107年08月31日12時50分54秒 中壢區中和路114號(統一超商壢和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5,000元 12 107年08月31日15時38分27秒 中壢區中央東路62號(統一超商來來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12,000元 13 107年08月26日13時24分10秒、107年08月26日13時25分01秒、107年08月26日17時03分35秒 中壢區九和一街20之1號(統一超商影華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萬元 3,000元 2萬元 玉山銀行,戶名:鍾士宏,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4 107年08月26日21時10分51秒 中壢區建國路36號(中壢郵局ATM) 7,000元 15 107年08月27日10時51分57秒、107年08月27日10時53分42秒 中壢區福州路201號(統一超商福瑞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5元 11,000元 16 107年08月27日12時08分56秒、107年08月27日12時09分48秒 中壢區九和一街20之1號(統一超商影華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萬元 2,000元 17 107年08月27日17時22分50秒、107年08月27日17時23分47秒 中壢區新生路182號(統一超商世紀廣場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5,000元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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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