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367號
TPHM,111,上訴,2367,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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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書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8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61、43038號、110年度偵緝
字第2498、2499、2500、2501、2502、2503、2504、2505、2506
、2507、2508、2509、2510、2511、2512、2513、251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藍書安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詐欺取財犯意以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地 點,以附表一至三各該編號之方式,竊得及詐取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人之財物,並於附表四所示文書上,偽造所示他人簽 名,再將文書交付謝長達、黃為綸、陳重光羅宗勤、洪嘉 賢、吳俊偉黃浚清何台生、游天維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其對社區包裹及寄放物品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三編號1、3、 5至7、10、12至14所示所示各該住戶。二、案經文世明詹逸宏、馬筠晞、張嘉喜謝長達林祐全劉原彰王振剛楊偉燦、陳重光羅宗勤洪嘉賢、邱繼 業、謝俊偉吳俊偉陳宗欽黃浚清何台生、游天維、 陳進國游承恩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八德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藍書安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 其餘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166至167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 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文世明詹逸宏、馬筠晞、張



嘉喜、謝長達林祐全劉原彰王振剛楊偉燦、陳重光羅宗勤洪嘉賢邱繼業謝俊偉吳俊偉陳宗欽、黃 浚清、何台生、游天維、陳進國游承恩、證人黃為綸、劉 宇軒、張振皓、歐韶雨、李家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害情節大 致相符(見偵一卷第21至24頁、偵二卷第27至29頁、偵三卷 第28頁、第31至32頁、偵四卷第25至27頁、偵五卷第11至12 頁、偵六卷第21至27頁、偵七卷第45至46頁、第51至52頁、 偵八卷第21至23頁、第25至26頁、第37至38頁、第41至43頁 、偵九卷第35至36頁、偵十卷第31至36頁、偵十一卷第23至 24頁、偵十二卷第11至14頁、偵十三卷第23至28頁、偵十四 卷第29至32頁、第45至49頁、偵十五卷第23至25頁、偵十六 卷第45至48頁、偵十七卷第19至23頁、第31至33頁、偵十八 卷第25至31頁、偵十九卷第35至37頁、第47至49頁),並有 監視器錄影暨畫面截圖、翻拍照片、百川晶硯社區之現金登 記簿、傳佳謙里社區住戶現金寄放委託登記簿、誠鷹特勤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貨到付款登記簿、大藝術家B區社區現金簿 、力樸悅會館社區物品轉交簿、百川雲頂社區現金轉交簿、 愛的世界社區住戶委託物品登記總表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 31至37頁、偵二卷第35至36頁、偵三卷第49至51頁、偵四卷 第29頁、第31至36頁、偵五卷第35至36頁、偵六卷第35至40 頁、偵七卷第61至67頁、偵八卷第47至72頁、偵九卷第37頁 、第43至46頁、偵十卷第45至52頁、偵十一卷第27至30頁、 偵十二卷第29至30頁、偵十三卷第29至33頁、偵十四卷第53 至59頁、偵十五卷第45至47頁、偵十六卷第51至54頁、偵十 七卷第41至49頁、偵十九卷第45至59頁)。是被告任意性自 白經上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
㈠罪名
 核被告附表一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二部分,則各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附表三部分,編號2、4、8至9、11、15至16部分, 各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1、3、5至7、 10、12至14部分,分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
⒈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3、5至7、10、12至14所示偽造各該編 號所示署押之行為,均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3、5至7、10、12至14所示各該行為,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
⒊被告所犯附表一至三之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3月24日接續執行,甫 於107年6月11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畢,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54頁),是其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數罪,俱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揭所犯同係侵害財產法益犯 罪,其雖經刑罰之執行,猶然更犯,其自制力及對刑罰反應 力顯然薄弱,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無法反應 本案再為財產犯罪之惡性,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所犯竊盜、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證 明確,並論述:
 ㈠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 益,以本案手段竊取、詐欺他人財物,不僅破壞居家安寧、 危害社會治安,更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缺乏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又其前有多次竊盜、侵占及詐欺前科,經法院判 處罪刑在案,猶不知把握悔改之機會,選擇不再犯罪,反一 再以不法手段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實不應輕縱;惟念其犯罪 後坦認犯行、願意賠償部分告訴人之態度,但就已屆清償期 之調解內容仍未依限履行,暨其行為時之年紀、智識程度、 家庭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竊取、詐得 財物與金錢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及意見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其中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拘役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刑標準,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沒收
 ⒈犯罪所得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告訴人領回,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毋庸諭知沒收,其餘如附表一至三 所竊取、詐得之財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縱被 告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但迄今均未獲實際賠償,於被告



全數給付前,仍有保全告訴人民事請求權之優先受償必要,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署押
  被告偽簽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王」、編號3所示「高志偉」 、編號5所示「何志偉」、編號6所示「林正文」、編號7所 示「郭」、編號12所示「劉」及編號14所示「曾R」之署押 ;被告偽簽附表三編號10所示署名2枚(見偵十三卷第33頁 )與編號13所示不詳文字,雖均字跡潦草而無法辨識,然該 等文字既係被告不實表達其為有權領回現金之住戶或受該住 戶委託領回貨款之人,亦屬偽造之署押;以上均不問屬被告 與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 維持。
二、被告上訴以原判決僅憑告訴人指述及被告自白論罪科刑,對 於有利被告之事實均未斟酌,亦未於判決理由記載何以不採 之理由,自有不備理由之違誤;其自白犯罪,應依法減輕其 刑;所為屬於零星小額詐欺,未獲得鉅額利潤,顯見惡性非 重,屬過度評價而未符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其犯罪情狀 相較於法定重刑,在客觀上足堪引起一般人同情,審酌家庭 狀況,且欲與被害人和解,應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云 云。然查被告業已就其犯行供承,且有證人證述及相關證物 補強,原判決並無僅以其自白及告訴人指訴論罪,被告泛稱 理由不備,無所憑據。而其所涉犯罪之自白並無法定減輕之 適用,僅為其量刑事由之審酌。又被告各次詐欺及竊盜或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罪之科刑,均依其各該犯罪情狀及所得財物 等衡酌而為,其中有期徒刑僅處以累犯加重後最低刑度之3 月,顯無濫用裁量之處,亦與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無違。尤 其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財產犯罪前科,猶不知警惕而犯罪, 實乏憫恕之處,空言和解,亦不可信,殊無刑法第59條之適 用。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4、8、9、11、15、16部分,不



得上訴。
附表三編號1、3、5至7、10、12至14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ㄧ: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行為態樣 告訴人 犯罪所得(新臺幣) 備註 原判決主文 (罪名、宣告刑、沒收) 1 110年4月22日5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天下至尊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即社區保全文世明離開座位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櫃台抽屜內現金2萬0817元 文世明 2萬0817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藍書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4月18日5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瑞士花園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即社區保全詹逸宏離開座位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櫃台抽屜內現金1萬6700元 詹逸宏 1萬67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藍書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5月15日15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閱讀冷翠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即社區保全張嘉喜離開座位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櫃台抽屜內現金4060元 張嘉喜 406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藍書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時間/地點 行為態樣 告訴人 犯罪所得 備註 原判決主文 (罪名、宣告刑、沒收) 1 110年5月15日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即馬筠晞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隨即發動將機車騎走 馬筠晞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已發還)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藍書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0年4月13日3時1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捕夢網網咖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林祐全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放置於桌上之皮夾內現金800元 林祐全 8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藍書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時間/地點 行為態樣 告訴人 犯罪所得 備註 原判決主文 (罪名、宣告刑、沒收) 1 於110年5月26日14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百川晶硯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謝長達佯稱:自己是社區住戶王家渝之弟弟,要取回王家渝寄放之貨款,並於社區轉交登記簿上簽署「王」,致告訴人謝長達陷於錯誤,將貨款3970元交付於被告 謝長達 397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6月19日15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劉原彰佯稱:要取回寄放之貨款,致告訴人劉原彰陷於錯誤,將3500元交付予被告 劉原彰 3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4月30日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明日苑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證人即社區保全黃為綸佯稱:要取135號13樓住戶之物等語,並於簽收本上簽署「高志偉」,致證人黃為綸陷於錯誤,將告訴人王振剛委託保管之送洗衣物(價值3萬5000元)及洗衣費用2000元交付予被告 王振剛 3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6月10日6時4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號88行館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楊偉燦佯稱:要收取住戶包裹費用等語,致告訴人楊偉燦陷於錯誤,將1980元交付予被告 楊偉燦 19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6月11日5時2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縣府大華圓中園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陳重光佯稱:自己是社區住戶兒子,要領取包裹退貨費用等語,並於住戶寄款條上簽署「何志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2500元交付予被告 陳重光 2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4月24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傳佳謙里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羅宗勤佯稱:我是88號6樓住戶之哥哥,要取回寄放之貨款等語,並於社區住戶現金寄放委託登記簿上簽署「林正文」,致告訴人羅宗勤陷於錯誤,將3300元交付予被告 羅宗勤 3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6月30日6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公園大道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洪嘉賢佯稱:我是117號3樓住戶,要取回貨款等語,並於社區貨到付款登記簿上簽署「郭」並書寫「領回」之文字 ,致告訴人洪嘉賢陷於錯誤,將2000元交付予被告 洪嘉賢 2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7月30日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邱繼業佯稱:先前有寄放貨到付款的錢,取回貨款等語,致告訴人邱繼業陷於錯誤,將2600元交付予被告 邱繼業 26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年7月20日4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和瑞大安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謝俊偉佯稱:我是38號7樓住戶,要取回貨款等語,致告訴人謝俊偉陷於錯誤,將2834元交付予被告 謝俊偉 283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年6月28日18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大藝術家B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吳俊偉佯稱:我是住戶朋友,要替朋友取回保證金6,300元等語,並於社區現金簿上簽署住戶姓名,致告訴人吳俊偉陷於錯誤,將6300元交付予被告 吳俊偉 6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0年8月9日17時4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新壢花園大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陳宗欽佯稱:我是環南路2段280號9樓之6住戶胡女之兒子,要取回母親放在警衛室之4000元等語,致告訴人陳宗欽陷於錯誤,將4000元交付予被告 陳宗欽 4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年7月27日4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力樸悅會館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黃浚清佯稱:自己是社區住戶要取回住戶劉燕蓉放在警衛室之款項等語,並於物品轉交簿上簽署「劉」並書寫「領回」之文字,致告訴人黃浚清陷於錯誤,將3640元交付予被告 黃浚清 364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0年5月26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百川雲頂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何台生佯稱:要來取老闆寄放在警衛室之貨款等語,並於現金轉交簿上簽署代表員工身分之不明文字,致告訴人何台生陷於錯誤,將3000元交付予被告(起訴書誤載為「4560元」,應予更正) 何台生 3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4560元」,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0年8月18日22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愛的世界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游天維佯稱:自己是社區住戶要取回放在警衛室之款項等語,並於社區住戶委託物品登記總表上簽署「曾R」,致告訴人游天維陷於錯誤,將3720元交付予被告 游天維 372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藍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0年6月14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巴黎馥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即社區保全陳進國佯稱:我是住戶兒子,要取走寄於警衛室的1500元等語,致告訴人陳進國陷於錯誤,將1500元交付予被告 陳進國 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0年7月6日11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新站101大樓社區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證人即社區保全劉宇軒佯稱:我是住戶要領取寄放之包裹費用1100元等語,致證人劉宇軒陷於錯誤,將1100元交付予被告 游承恩 11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藍書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
編號 偽造署押之所在位置 數量 相關犯罪事實 1 社區轉交登記簿 偽造「王」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1 2 簽收本 偽造「高志偉」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3 3 住戶寄款條 偽造「何志偉」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5 4 社區住戶現金寄放委託登記簿 偽造「林正文」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6 5 社區貨到付款(寄放金錢)登記簿 偽造「郭」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7 6 社區現金簿 偽造字跡潦草無法辨識之住戶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10 7 物品轉交簿 偽造「劉」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12 8 現金轉交簿 偽造字跡潦草無法辨識之署押1枚 附表三編號13 9 社區住戶委託物品登記總表 偽造「曾R」押1枚 附表三編號14
附表五: 
原偵查卷案號 簡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55號卷 偵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 偵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15號卷 偵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41號卷 偵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05號卷 偵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89號卷 偵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46號卷 偵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25號卷 偵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39號卷 偵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10號卷 偵十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25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94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811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54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832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194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820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61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038號卷 偵十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498號卷 偵二十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499號卷 偵二十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0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1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2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3號卷 偵二十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 偵二十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5號卷 偵二十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6號卷 偵二十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7號卷 偵二十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8號卷 偵三十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09號卷 偵三十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0號卷 偵三十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1號卷 偵三十三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2號卷 偵三十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3號卷 偵三十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514號卷 偵三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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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