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965號
TPHM,111,上訴,1965,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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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簡野



指定辯護人 陳唯宗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5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63號、第
280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查上訴人即被告駱簡野(下稱被告)於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言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9、 106頁),則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就本案 犯罪事實、論罪部分及沒收,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如附 件)。
二、上訴駁回之說明
 ㈠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7罪,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並審酌被告無 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竟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助 長毒品之蔓延,致使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 接戕害施用者自身及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自 不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之態度,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販賣毒品之次數、種類及 數量、取得犯罪所得數額、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做 網拍及賣玉器等、家庭中沒有要扶養之人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經核原審之量刑尚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一所列行為被告均未否認,



又各次交易之毒品重量及金額非高,且除本件所涉之第二級 毒品外,被告對查獲之海洛因也積極配合、供出來源,原審 量刑偏重,請考量是否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惟查: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 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 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 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
 ⒉被告所犯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業如 前述,相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已減輕 甚多。再者,衡以被告無視於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明知販 賣毒品對社會治安之破壞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戕害甚鉅,仍甘 冒重典販賣毒品,其犯罪情節及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非輕, 復考量被告正值壯年,尤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其於本案所 為,相較於安分守己者,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 自應為其行為負責,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之餘地。從而,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 云,並非可採。
⒊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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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