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92號
TPHM,111,上易,9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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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邦俊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
61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下稱愛盲基金會)董事長兼執行長,為受愛盲基金會委任處理營運事務之人,於民國100年間,為使愛盲基金會向其同時擔任董事長之炘樂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9日更名為「仙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炘樂公司)採購大量產品,明知愛盲基金會對於勸募捐款之回饋禮(下稱勸募禮)需求不高,通常係由募得捐款中以部分金額購買勸募禮贈送捐款人,實無必要於單一年度以會內經費預先採購大量禮品,且向炘樂公司大量採購勸募禮,仍無助於該基金會是項費用之支出降低,並將造成消化囤積禮品之壓力,竟意圖損害愛盲基金會,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乙○○於100年3月8日前不詳時間,自行擬定如附表一所示之「 2011年愛盲之友舊會員分眾募款計畫」(下稱本案募款計畫 )後,即直接指定炘樂公司作為採購對象,並指示愛盲基金 會捐款人服務中心資管作業處(下稱資管處)副主任游惠君 於100年3月8日簽請採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品項總計數量 1萬盒、總價金新臺幣(下同)658萬元之產品,然因該基金 會之財務主管李錦蓉認數量過多,且交易對象有利益衝突之 疑慮,而不同意審核通過該案。惟乙○○為使簽呈順利通過財 務單位審核,竟趁李錦蓉請假由黃詠靜(原名黃麗美)代理 財務主管職務時,再次指示游惠君將採購數量稍作調整後, 於100年3月11日以本案募款計畫簽請向炘樂公司採購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之品項,總計數量為8,000盒、價格523萬5,000 元之產品,經黃詠靜審核後,並未依愛盲基金會財務支出申 請辦法(下稱財務支出辦法)提交予該基金會董事會決議, 乙○○即擅自決行通過該採購案。
㈡、乙○○承上背信犯意,為規避財務支出辦法規定,乃不執行上 開審核通過之簽呈,而接續指示游惠君改將本案募款計畫拆 分為3部分,即以3份簽呈分別申購3種產品,使單筆申購金 額均未超過300萬元,並分別於100年3月11日、同年月16日 、4月19日、同年月20日、5月12日簽請向炘樂公司採購如附 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產品(其中「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之報價予以提高),經愛盲基金會相 關單位審核後,由乙○○自行決行同意。愛盲基金會即以支票 給付50%定金予炘樂公司,並陸續於100年3月25日、5月3日 、5月25日獲兌現87萬7,500元、114萬1,500元、77萬6,500 元,總計279萬5,500元。




㈢、乙○○於愛盲基金會向炘樂公司採購一事已成定局後,又接續 指示游惠君於100年6月22日簽請作廢前述如附表二編號3至5 所示產品之報價單,改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報價單3紙代之, 使愛盲基金會實質上係向炘樂公司採購,形式上卻由乙○○之 配偶王蓮芬擔任代表人之境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境報公司 )作為交易名義人,並將該基金會原已核定之報價金額提高 為22%至25%,且數量上亦調整為5,500盒,經該基金會相關 單位會辦後,由乙○○逕予決行同意。愛盲基金會並以支票支 付49萬4,000元、71萬8,500元、67萬8,500元,總計189萬1, 000元之定金予境報公司,且於100年7月6日、同年月20日、 同年月25日陸續兌現。從而,愛盲基金會於尚未取得任何捐 款前,已於單一年度採購高於需求數倍之勸募禮,並於下訂 產品之初,以會內經費支付高達總價金98.8%之金額(小數 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即468萬6,500元作為定金(計算式 :279萬5,500元+189萬1,000元=468萬6,500元)。又因採購 單價高於本案勸募計畫原定之勸募禮成本,愛盲基金會尚須 自行負擔將禮品寄送予捐款人之費用,造成該基金會增加原 無必要之勸募費用支出,更面臨消化所採購勸募禮之龐大壓 力(按:愛盲基金會自100年間起至104年間止,因捐款人數 及金額未達本案募款計畫,甚至需透過降低贈送勸募禮之捐 款額度、於網購事業中心銷售等方式來消化上開產品,惟仍 未能全數消化),致生損害於愛盲基金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報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以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及其辯 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第79、275頁),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外部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 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 障,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坦承有提出及指示本案勸募計畫,惟矢口否認有何 背信之犯行,辯稱:⒈有關勸募計畫,愛盲基金會不是一次 支付高額費用,而是依約給付;⒉附表三是網購中心採購案 ,與本案勸募計畫採購案完全無關;⒊100年提出之勸募計畫 ,是規劃基金會自行勸募,以節省每年3千多萬的外包費用 。被告為謀求愛盲基金會之最大利益,希望用最低價格採購 ,以降低勸募成本。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⒈判決書誤認事 實欄附表三所示交易亦為本案勸募計畫採購案,才會認定愛 盲基金會於100年間給付98.8%合約價金,此項認定與事實不 符;⒉被告並未利益輸送王蓮芬之公司,勸募禮出貨期間不 限,可分批取貨,愛盲基金會沒有囤貨,更無囤貨壓力,愛 盲基金會分4年提貨,只提了一半,還有200多萬貨款沒付, 炘樂公司亦未向基金會追討,實際上是炘樂公司吃虧云云。 經查:
㈠、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107年度偵字第14589號卷《下 稱14589偵卷》卷一第9頁至第11頁,原審卷第39頁),並據 證人游惠君(見14589偵卷一第16頁至第20頁、第263頁至第 265頁、第326頁,偵字第21346號卷《下稱21346偵卷》第54頁 ,106年度他字第9520號卷《下稱他卷》第524頁)、證人李錦 蓉(見14589偵卷一第307頁至第309頁、第326頁)、證人黃 詠靜(見14589偵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第267頁、第341頁 至第342頁)、證人王蓮芬(見原審卷第105頁)證述在卷, 且有下列事證可證,堪認屬實:
 ⒈被告於100年間擔任愛盲基金會之董事長兼執行長,同時兼任 炘樂公司董事長,並為境報公司之股東;其配偶王蓮芬則為 炘樂公司總經理,並為境報公司之代表人,有愛盲基金會登 記資料、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363901 0號函及境報公司登記案卷可參(見21346偵卷第229頁,145 89偵卷一第43頁,境報公司登記影卷內之章程、股東同意書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⒉本案募款計畫係由被告擬定,指示資管處副主任游惠君於100 年3月8日簽請向炘樂公司採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品項總 計數量1萬盒、價金658萬元之產品,然基金會之財務主管李



錦蓉不同意而退回該簽呈,有電子郵件及簽呈各1份附卷可 稽(見他卷第371至377頁,14589偵卷三第790頁至第792頁 )。
 ⒊被告復指示游惠君於100年3月11日簽請向炘樂公司採購如附 表二編號2所示之品項總數量為8,000盒、總價金523萬5,000 元之產品,且經代理財務主管黃詠靜審核,由被告決行,有 簽呈附卷可憑(見14589偵卷三第794頁至第798頁)。 ⒋被告再指示游惠君於100年3月11日、同年月16日、4月19日、 同年月20日、5月12日簽請向炘樂公司採購如附表二編號3至 5所示之產品,經該基金會相關單位審核後,由被告決行通 過。嗣愛盲基金會以支票給付50%定金予炘樂公司,並陸續 於100年3月25日、5月3日、5月25日獲兌現87萬7,500元、11 4萬1,500元、77萬6,500元,總計279萬5,500元之貨款等情 ,有電子郵件、簽呈、報價單、愛盲基金會轉帳傳票、支出 證明、應付票據憑單、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帳戶基本資料及 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參(見他卷第623頁至第635頁,14 589偵卷三第698頁至第752頁、第800頁至第830頁,14589偵 卷二第590頁至第591頁、第596頁至第599頁)。㈡、被告雖辯稱其為謀求愛盲基金會之最大利益,希望用最低價 格採購,以降低勸募成本云云,惟查:
 ⒈證人游惠君(當時資管處副主任)證述如下: ⑴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0年間寫好本案募款計畫, 以電子郵件寄給伊,找伊去辦公室要求伊配合辦理,之後被 告說明其依照捐款民眾的性別、年齡及回捐狀況分為不同群 組,再針對不同群組贈送不同勸募禮,計畫上註明勸募禮包 括「六莓果花青素膠囊」、「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氨 基酸酵素潔淨乳」之單價及數量,都是炘樂公司生產,但是 依照現有會員資料庫,捐款民眾一般不會留下上述資料,篩 選出的對象大約1萬人,更不用說收到信件實際會捐款者少 之又少,且主動索取勸募禮的人更少,所以不需要購買這麼 多,伊跟被告反應過上開疑慮,況依照預估的人數來看,所 預訂的數量可能10年都送不完,當時李錦蓉因為採購數量太 多,跟被告發生爭吵,但後來採購數量減少,價格卻提高了 等情(見14589偵卷一第16頁、第17頁、第265頁)。 ⑵並於調查局證稱:依財務支出辦法,董事長核決層級為200萬 元以內,超過300萬元須經董事會決議後執行,但就上述3種 產品的採購,廠商都是同一家公司,總金額約4至500萬元, 依規定要經過董事會決議,但被告刻意分為3張採購單,使 採購金額都在300萬元以下,由被告決行即可,董事會也因 此不知道該等採購,伊有參加董事會,但董事會沒有討論過



這些內容,會議紀錄亦無相關記載等語(見14589偵卷一第 第18頁)。
 ⑶另於偵查中證稱:本案勸募計畫是被告先擬好以電子郵件寄 給伊,再找伊過去講,伊才依據此內容寫簽呈,至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簽呈李錦蓉不同意退回,當時伊等有向被告反 應這些東西品項太多,會贈送不完,也有時效性,不適合買 這麼多,被告就將數量減少,要求伊重簽,並於簽呈通過後 ,愛盲基金會付了一半價金給炘樂公司,後來交易對象變成 境報公司,還有餘款未付,就由另一個部門付款,但採購的 產品總數5,500盒,1年期間根本送不完,年底會用沖銷的方 式作帳,即讓境報公司買回,故於基金會帳面上是0元,隔 年再由愛盲基金會去買,但不是實際交易,於100年間只有 進貨幾十萬元的產品,到104年間才有進貨到200多萬元的產 品;愛盲基金會的勸募禮沒有編列預算,財務名目是以募款 費用支出,以往的作法是用捐款金額的35%來買,已經有實 際捐款才訂貨,並由廠商負責寄送,但與炘樂公司間之採購 ,則是捐款還沒有進來,就先買下來,愛盲基金會尚須自行 寄送,造成價款加上運費可能會超過35%,這批貨送了3至4 年,事後核對採購數量與募款金額也對不起來等語(見1458 9偵卷一第325頁至第327頁,21346偵卷第54頁至第56頁)。 ⒉證人李錦蓉(當時財務主管)於偵查證稱:愛盲基金會先前 採購過產品用來義賣,但都是捐款人先訂多少貨,才會進多 少貨,被告於100年間提出本案募款計畫,卻要基金會先買 產品,故伊不同意簽呈,被告就找伊及採購部門人員去開會 ,伊向被告表示會計師曾講過基金會不能夠囤貨,伊知道被 告太太在要採購的那家公司上班,提醒被告會讓人家覺得有 利益輸送的問題,被告還因此很生氣,被告稱單次購買價位 會低很多,保證2年內會賣完。採購主要是採購部門同意, 財務部門是事後採購後才會去付款,然因此次採購量太大, 採購部門也有疑慮,才找財務部門一起開會,伊也有表示會 計師不會同意,因為囤貨太多,但被告就說他2年內會賣完 等語(見14589偵卷一第307頁至第309頁)。 ⒊證人黃詠靜於偵查證稱:游惠君於100年3月8日上了1個簽呈 ,當時的財務主管李錦蓉不同意,因為李錦蓉母親過世,改 由伊代理財務主管,伊看到採購單價不變,數量減少,就蓋 出去,但沒有執行,後來游惠君再上簽呈,各個品項各上1 份簽呈、報價單及支出明細,由伊的財務部門放款;愛盲基 金會先前沒有這樣一次付這麼大筆金額,然後再慢慢進貨的 模式,本次購案執行期間自101年起至104年間止,交貨數量 為「六莓果花青素膠囊」874盒,「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7



27盒,「氨基酸酵素潔淨乳」1,539盒,因為上開產品有保 存期限,基金會也沒有倉儲保存,尚未執行完畢的部分,就 以預付費用來沖銷,至104年間才沖帳掉先付的一半金額等 語(見14589偵卷一第267頁、第341頁至第342頁)。 ⒋證人(當時愛盲基金會網購事業中心組長)潘家娜於偵查證 稱:愛盲基金會採購物品,有部分是捐款禮,部分是銷售, 主要以捐款禮為主,係依據前1、2年度捐款禮及銷售數量來 決定,一般合作的廠商可以去詢價或找不同廠商合作,但炘 樂公司是一開始就決定,沒有更換過;購買的捐款禮會入庫 ,只有100年間採購的捐款禮,因為送不完,後來轉為幫忙 賣,幫忙賣的貨物是放在廠商那裡,廠商是指炘樂公司;「 六莓果花青素膠囊」、「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氨基酸 酵素潔淨乳」都是炘樂公司的產品,伊不清楚為何要以境報 公司報價等語(見21346偵卷第171頁至第172頁、第174頁) 。
 ⒌依證人游惠君李錦蓉黃詠靜、潘家娜之證詞可知,愛盲 基金會並未將勸募回饋禮之支出編列入年度預算,財務名目 是以募款費用支出,依慣例是以募款費用支出,有實際捐款 才訂貨回饋捐款,係運用捐款金額之一部分向廠商採購產品 。然被告於本案,卻於尚未有捐款之情況下,即以基金會之 經費先行採購回饋禮,且於財務主管李錦蓉反對之情況下, 仍堅持先行採購勸募禮,被告所為顯違愛盲基金會之正常作 法,是否卻為愛盲基金會謀求最大利益,已屬可疑。㈢、依愛盲基金會財務支出辦法第5條第4項第1款後段規定:「費 用核決額度如下:執行長:1,000,000元(含)以內。董事 長:2,000,000元(含)以內。常務董事:3,000,000元(含 )以內。3,000,001元(含)以上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執 行。」;第2款規定:「非年度預算編列之項目金額⑴1,000, 000元(含)以內授權於執行長決行董事會追認。⑵1,000, 000元~2,000,000元(含)以內授權於董事長決行董事會 追認。⑶2,000,001元~3,000,000元(含)以內授權於常務董 事決行董事會追認。⑷3,000,001元以上須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有該辦法附卷可憑(見14589偵卷一第117頁至第11 9頁)。是依愛盲基金會財務支出申請辦法、證人游惠君黃詠靜之上開證述及前揭㈠.4之電子郵件、簽呈等可知,如 採購金額超過300萬元,須經董事會決議決行,並非董事長 有權核決。而本案向炘樂公司採購「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及「氨基酸酵素潔淨乳」等勸募禮 ,係本於同一勸募計畫之下所為,故實質上屬採購金額超過 300萬元之購案,依例本應提交於董事會決議,然被告卻指



示證人游惠君將上開計畫拆分為3份簽呈,使每份簽呈申購 之產品總價低於300萬元,逕由被告其自行核決通過,無非 係規避該基金會之內部控管風險機制,使上開採購對象、項 目及經費撥用無法透過董事會充分討論及受到監督下執行。 況依該基金會之財務支出辦法規定,即使由董事長核決,仍 應經董事會追認,但該筆採購未曾提交於董事會追認乙情, 亦經證人游惠君證述如前,益徵被告所為實係刻意違背愛盲 基金會之規定圖利炘樂公司。
㈣、又依證人游惠君黃詠靜及李錦蓉之證述,本案勸募計畫原 擬採購之1萬盒產品,顯然高於愛盲基金會單一年度之需求 ,甚至相當於10年之需求數量,雖最終核定採購數量為5,50 0盒,仍為該基金會耗費多年始得消化之需求量,實無必要 於單一年度採購如此大量之禮品。被告雖以一次採購可降低 勸募成本置辯,惟比對被告所擬之本案勸募計畫略以:「.. ....以每筆勸募額3000元的30%計900元做為勸募成本,項目 包括郵資遞送、製作印刷、代工處理與勸募禮,勸募禮成本 控制在600~800元含稅」(見14589偵卷三第790頁、第794頁 、第806頁、第812頁、第822頁),然愛盲基金會最終採購 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報價為準,雖略少於原欲採購產品之數量 ,價格卻大幅調高約22.2%至25%,即「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715元/盒、「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930元/盒、「氨基酸酵 素潔淨乳」970元/盒,已超過本案勸募計畫預設「每份600~ 800元」之勸募禮成本,且愛盲基金會尚須自行寄送禮品予 捐款人,將造成勸募費用支出可能高於往常「待募得捐款後 ,再下訂由廠商直接寄予捐款人」之作法,故被告壓低成本 之說詞顯非可採。況對照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簽呈,僅拆 分為3筆簽呈(即如附表二編號3至5),實未變更採購之品 項及數量,「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及「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等品項之價格卻予以調高,亦與被告所稱大量採購即可以 較低價格購入乙節不符。再者,如依愛盲基金會之往例,即 民眾實際捐款後再行採購,勸募禮係使用捐款金額支出,愛 盲基金會並無需動用其他經費,但於本案向炘樂公司事先採 購大量產品之舉,造成愛盲基金會於100年間,尚未獲得捐 款人之捐款前,即須以其他經費支付共計468萬6,500元(計 算式:279萬5,500元+189萬1,000元=468萬6,500元)之貨款 。由此可知,本案採購確已使愛盲基金會增加原無必要之費 用支出,而受有損害。
㈤、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附表三是網購中心採購案,與本案勸募 計畫採購案完全無關,愛盲基金會分4年提貨,只提了一半 ,還有200多萬貨款沒付,炘樂公司亦未向基金會追討,實



際上是炘樂公司吃虧云云,然查:
 ⒈證人游惠君證稱:當時完成用印時,愛盲基金會已支付279萬 5,500元予炘樂公司,後來因李錦蓉質疑,改為向境報公司 報價,炘樂公司的訂單等於作廢,扣掉已經付給炘樂公司的 錢,還要再付190萬多元,這部分是由另一個部門即護康中 心支付,相當於一個採購分成2個部分前後付錢,而已經付 給炘樂公司的款項沒有追回或轉付給境報公司,只因為該2 家公司都是被告的,境報公司也沒有提出問題,境報公司的 登記地址是愛盲基金會的大眼睛出版社,該處沒有實際營業 ,亦無員工等語(見14589偵卷一第18頁至第20頁、第265頁 、第326頁,他卷第524頁)。
 ⒉證人黃詠靜證稱:整個採購案只有境報公司的報價單為真正 的採購,本次採購案執行期間自101年起至104年間止,境報 公司及炘樂公司的經手人都是王蓮芬,報價產品一樣,就伊 的認知兩者實際上是同一家公司,形式上2家公司都有出貨 ,這個採購案的執行單位2個,分別為愛盲基金會及愛盲基 金會護康中心等情(見14589偵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第265 頁),並稱:「當時市調處來查金額一直兜不起來,他們就 去炘樂公司詢問有一半金額及品項沒履行,…才知道護康中 心有付189萬1000元,帳才對起來。」等語(見14589偵卷一 第343頁)。
 ⒊證人潘家娜證稱:100年間採購的捐款禮,因為送不完,後來 轉為幫忙賣,幫忙賣的貨物是放在廠商那裡,廠商是指炘樂 公司;「六莓果花青素膠囊」、「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都是炘樂公司的產品,伊不清楚為何 要以境報公司報價等語(見21346偵卷第172頁、174頁)。   
 ⒋證人即曾任愛盲基金會行政處暨庇護事業處處長謝發財證稱 :100年間捐款人服務中心曾經採購一筆金額很大的產品, 是向炘樂公司購買,到年底時送不完,有退回去,隔年再買 回,因為服務中心的物品不能對外販賣,就由網購事業中心 分攤一部分等語(見21346偵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⒌游惠君於100年6月22日簽請作廢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產品 之報價單,並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報價單代之,且由出具報價 單之境報公司為交易名義人,實際上採購對象仍為炘樂公司 ,再經該基金會相關單位會辦後,由被告決行通過。嗣愛盲 基金會以支票給付50%定金予境報公司,並陸續於100年7月6 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5日獲兌現49萬4,000元、71萬8,5 00元、67萬8,500元,總計189萬1,000元等情,有簽呈、報 價單、愛盲基金會轉帳傳票、應付票領取單、支出證明、應



付票據憑單、第一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等 件在卷可參(見14589偵卷三第832頁至第840頁,14589偵卷 二第382頁、第387頁)。
 ⒍由證人游惠君黃詠靜、潘家娜、謝發財之證詞及上揭報價 單等資料可證,本案募款計畫及採購案僅有一個,只是分由 2個部門執行,而附表三之採購並非護康部門之網購事業中 心另外進行之採購計畫,僅係執行本案之募款計畫,故被告 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㈥、被告雖另辯稱勸募禮出貨期間不限,可分批取貨,愛盲基金 會沒有囤貨,更無囤貨壓力,且於沖銷預付之定金後,未再 支付任何尾款,故該筆交易所生之風險全數為炘樂公司承擔 ,愛盲基金會未受有任何損害云云。惟愛盲基金會於100年 間已給付貨款高達468萬6,500元,然於100年間僅實際取貨 約數十萬元之勸募禮,於採購後之幾年間更以「降低贈送勸 募禮之捐款金額門檻」、「委由網購事業中心銷售」等方式 ,才能消化過多所採購之勸募禮品,該基金會更被迫以沖銷 作帳方式掩飾,此一異常之運作歷經長達4年之久,仍有近 半數產品未能消化等節,已據證人游惠君黃詠靜、潘家娜 及謝發財等人證述如前,對愛盲基金會確已造成損害。佐以 證人潘家娜證稱:100年間採購的勸募禮,因為送不完,後 來轉為幫忙賣,王蓮芬關心產品的銷售及業績等語(見21 346偵卷第172至173頁);證人謝發財證稱:游惠君及潘家 娜都有被王蓮芬關心過,游惠君是被關心索取勸募禮的情形 ,潘家娜是被關心炘樂公司產品銷售的情形,王蓮芬會責罵 潘家娜銷售能力不好等語(見21346偵卷第155頁),且證人 游惠君於102年6月5日傳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內容略以:「 董事長,您好:剛剛蓮芬姐有來電話,討論到有關於潔淨乳 有效期限,(於103.7.1到期,目前到庫存量尚有781條)針 對產品有效期限的問題,蓮芬姐提出的解決方法,建議將外 裝盒子重新訂製一批(直接變更有效期限)於是希望我先將 潔淨乳送回炘樂公司,因為他已經開始在生產外裝盒子了。 我個人覺得以最近台灣的氛圍,從義美與統一到所有麵粉類 的大規模查緝產品的成分,現在來做這件事情,好像似乎有 相當大的風險,因為不論食品或者是用品都是草木皆兵,我 們只要被懷疑應該針對募款就會受傷重傷吧?!所以想請示 董事長,潔淨乳是不是依照蓮芬姐的建議整批先行送回炘樂 公司,進行更換包裝以及更換有效日期的動作?或是其他的 方法可解套?若是董事長同意進行更換包裝作業,職立即上 EIP系統,上簽呈作業以利後續作業。......」(見他卷第1 70頁至第171頁),被告則於102年6月6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



以:「惠君,早。潔淨乳的內容是在安全有效期內,因此外 盒的更換勢在必行,但因事涉敏感,為免節外生枝,請處內 同仁們務必禁聲低調不要嚷嚷,且盡快將東西送回炘樂讓她 們送回工廠進行更換作業。另外,我會請蓮芬姐思考一下有 無其他更有助益的方法可以幫忙。至於這781條潔淨乳,除 了回饋禮外,可以考慮輔以內部成本價團購促銷,盡早將該 庫存消化,以免夜長夢多。......」(見他卷第172頁)。 可見本案採購確使愛盲基金會面臨消化庫存禮品之龐大壓力 ,因此造成諸多人力及資源之耗損,此一採購於愛盲基金會 而言,實際上乃弊大於利。況愛盲基金會如採購該年度足以 消化之產品數量,根本無須考慮於購入後由廠商付費提供倉 儲存放、不論若干期間後取貨仍須擔保產品未逾有效期限, 或總採購金額內可更換品項等條件,足見本案實屬被告為指 定向炘樂公司採購始量身訂做,並非別無其他合於需求之廠 商,更遑論有未使愛盲基金會支出相較於往年更低之勸募成 本,實難認被告係出於為愛盲基金會謀求最佳利益而為上述 採購,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於擬定本案勸募計畫時,經由與證人游惠君李錦蓉進行討論,早已得知愛盲基金會之舊會員中,只有 極少數留存個人資料,且主動索取過勸募禮者,更是少見, 本案勸募計畫擬定之採購數量顯已超過需求數量甚多,將造 成無法消化之問題,該計畫實不可行,卻執意為之。又被告 明知採購金額超過300萬元之購案,應提交於董事會決議, 然被告卻指示游惠君分為3份簽呈,使每份簽呈申購之產品 總價低於300萬元,逕由被告自行核決通過,以此規避董事 會之監督。而執行該計畫確對愛盲基金會造成損害已如前述 。參以被告指示游惠君一再修改簽呈後,炘樂公司及境報公 司亦逐次調高報價,最終定案之價金甚至超過被告自行訂立 之勸募禮成本,可見被告所關注者為愛盲基金會須向炘樂公 司採購大量產品,縱造成愛盲基金會之損害亦仍堅持為之, 堪認其於主觀上有損害愛盲基金會之意圖及背信犯意。㈧、至證人王蓮芬於原審雖證述被告係為促進愛盲基金會之勸募 而採購炘樂公司之產品,惟證人王蓮芬為被告之配偶,於案 發時又為炘樂公司及境報公司之主事者,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非無避重就輕及袒護被告之可能,其證詞並非可採。而被 告於本院所聲請之證人甲○○,並不瞭解潘家娜負責之網購業 務,亦不清楚本案之採購計畫,故證人甲○○所述並不足採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㈨、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各節並非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條於103年6月 18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之規定雖未更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 種類,然已將罰金刑由「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 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 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第1項之背信罪。其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向炘樂公司大量採購之單一計畫,於密接之時間及地點陸續所為,且侵害愛盲基金會之同一財產法益,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規定, 審酌被告為愛盲基金會之負責人,卻恣意為前揭違背任務之 行為,損及愛盲基金會之利益,罔顧捐款人之信任,所為殊 值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害, 暨其於犯後猶飾詞否認之犯後態度,博士肄業之智識程度, 於原審自述案發時擔任愛盲基金會之董事長,月收入約8萬 元,無人須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 刑10月,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㈡、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仍執前揭事由否認犯行、指摘原 判決不當,惟原判決就被告上訴所執理由取捨,已多所論述 並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亦經本院認其所辯不可採,業如 前述。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蕙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勸募計畫內容概述(詳見14589偵卷三第790頁、第794頁、第806頁、第812頁、第822頁)自現有愛盲之友資料庫19萬筆資料中,按分眾時態特性,每一目標族群篩選出3萬~3萬5千筆的分眾資料,加上標記以利區分和追蹤統計。 預計篩選目標族群,每月針對1個目標族群啟動勸募。單一分眾1年只會接到1次勸募函,以避免過度干擾。 針對分眾時態特性,選擇具有功能性的勸募禮,以贈禮鼓勵捐贈決心。 勸募金額設定每單筆3,000元。......。 以每筆勸募額3,000元的30%計900元作為勸募成本,項目包括郵資遞送、製作印刷、代工處理與勸募禮,勸募禮成本控制在600~800元含稅。 (中略) 勸募禮商品選擇:  ⒈複方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⒉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⒊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下略)     
附表二:
編號 對應起訴書之附表編號 簽呈申請日期 表單文號 採購品名/價格 採購對象/公司負責人 審核流程(申請人員-會辦審核-決行) 處理情形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00年3月8日 0000-000000 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585元*4,000盒= 234萬元 炘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炘樂公司)/乙○○ 游惠君- 李錦蓉(財務主管) 李錦蓉不同意退回。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760元*4,000盒= 304萬元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600元*2,000盒= 120萬元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0年3月11日 0000-000000 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585元*3,000盒= 175萬5,000元 炘樂公司/乙○○ 游惠君- 黃詠靜(代理財務主管)-乙○○ 100年3月11日簽准,嗣未予執行。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760元*3,000盒= 228萬元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600元*2,000盒= 120萬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0年3月11日 0000-000000-0 (報價單1紙) 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585元*3,000盒= 175萬5,000元 炘樂公司/乙○○ 游惠君- 莊豐榮(法務部門)- 李錦蓉(行政處主管)- 乙○○ ⒈100年3月14日簽准報價單。 ⒉100年3月16日簽准勸募計劃。 ⒊100年3月17日開票支付50%定金87萬7,500元,100年3月25日承兌付款。 100年3月16日 0000-000000 (簽呈:「2011年愛盲之友舊會員分眾募款計劃」勸募禮第一階段) 游惠君- 李錦蓉- 乙○○ 4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00年4月19日 0000-000000(簽呈:「2011年愛盲之友舊會員分眾募款計劃」勸募禮第二階段)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760元*3,000盒= 228萬元 炘樂公司/乙○○ 游惠君- 李錦蓉- 乙○○ ⒈100年4月19日簽准勸募計劃。 ⒉100年4月22日簽准報價單。 ⒊以報價單所示之金額辦理採購,100年4月21日開票支付50%定金114萬1,500元,100年5月3日承兌付款。 100年4月20日 0000-000000-0 (報價單1紙)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761元*3,000盒= 228萬3,000元 (按:較之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數量不變,每盒金額提高1元) 游惠君- 莊豐榮(法務部門)- 李錦蓉(行政處主管)- 乙○○ 5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00年5月12日 0000-000000(簽呈:「2011年愛盲之友舊會員分眾募款計劃」勸募禮第三階段)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776元*2,000盒= 155萬2,000元 (按:較之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數量不變,每盒金額提高176元) 炘樂公司/乙○○ 游惠君- 李錦蓉- 乙○○ ⒈100年5月13日簽准勸募計劃。 ⒉100年5月13日簽准報價單。 ⒊100年5月17日開票支付50%定金77萬6,500元,100年5月25日承兌付款。 100年5月12日 0000-000000 (報價單1紙) 游惠君- 莊豐榮(法務部門)- 李錦蓉(行政處主管)- 乙○○ 備註 此階段已付款共計279萬5,500元。
附表三:
對應起訴書之附表編號 簽呈日期 表單文號 採購品名/價格 採購對象/公司負責人 審核流程(申請人員-會辦審核-決行) 處理情形 起訴書附表編號4、6、8(編號8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於原審110年4月26日審理程序補充) 100年6月22日 0000-000000 (報價單3紙) 六莓果花青素膠囊 715元*2,000盒= 143萬元 (按:較之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每盒金額提高130元,即22.2%《小數點第1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境報國際有限公司/王蓮芬 游惠君- 莊豐榮(法務部門)- 李錦蓉(行政處主管)- 乙○○ ⒈100年6月22日簽准。 ⒉100年6月30日開票支付50%定金49萬4,000元、71萬8,500元、67萬8,500元,於100年7月6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5日承兌付款。 ⒊支出證明為愛盲基金會網購事業中心開立(經手人:潘家娜)。 軟骨純化萃取物膠囊 930元*2,000盒= 186萬元 (按:較之如附表二編號4部分,每盒金額提高169元,即22.2%) 氨基酸酵素潔淨乳 970元*1,500盒= 145萬5,000元 (按:較之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每盒金額提高194元,即25%) 備註 最終核定採購總金額:474萬5,000元,此階段付款共計189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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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境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