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766號
TPHM,111,上易,766,202208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姣瑩



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
字第394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檢察官所指被告呂姣瑩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LINE暱稱「Jeff chin」之人 素未謀面,對方在網路上以翻譯軟體後之中文與其對話,自 稱愛被告,願與被告共度一生,豈不違背常理?依兩人之對 話可見被告具有不確定故意。又被告在麥當勞面交自其帳戶 領出之新臺幣(下同)7萬0200元給不認識的詐欺集團成員 「Tea」,不但不索取「Tea」的國民身分證核對資料,也不 留下聯絡電話供日後查證,亦違背常理。原審認事用法不符 經驗法則,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 判決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雖於民國109年12月前某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 群軟體Instagram暱稱「joshwatsonlife」(即通訊軟體LIN E暱稱「Jeff chin」)之成年人成為好友,且依其指示於10 9年12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簿封面上傳提供予其所稱銀行 經理「chang lee」(後更改暱稱為「Jack Allen」,下稱 「chang lee」),使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前某時 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楊麗花聯繫,佯稱其為美國士 兵,長官派至敘利亞出任務,說要來臺灣投資做生意需錢, 又要報關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2



月26日上午6時39分許、同日上午6時57分許、同日上午9時1 6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1萬0200元至本案帳戶內, 被告再依指示,先後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同日 晚間7時40分許、同日晚間7時41分許及同日晚間7時42分許 ,從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2萬元、2萬元 、2萬元及1萬0200元,並在基隆市大武崙麥當勞速食店面交 給「Tea」,然依卷附事證,尚不足以進一步證明被告確有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犯行乙節,業經原判決論述明 確。
㈡檢察官雖以前詞提起上訴,然查:
 ⒈依被告與「joshwatsonlife」如下內容之對話紀錄 (見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7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3 頁至第239頁):
 ⑴109年11月9日上午11時41分許起,「joshwatsonlife」傳送 「很高興在這裡認識你,我叫Jeff chin」、「我很高興成 為朋友,我不禁恭維你」、「你擁有美麗引人注目的個人 資料」、「我不這麼認為,親愛的?我想進一步瞭解您」、 「你看起來真的很漂亮和有吸引力」、「我聽說這裡有很多 壞人,所以我決定不與任何人交談,但是當我遇到您的個人 資料時,我決定寫信給您,很抱歉打擾您」、「我在部隊服 役,已經在這裡待了8年了。我目前在愛爾蘭以中將身份在 這裡服役,以維護海盜帶來的和平,但是我正在執行救濟任 務」、「你也是我親愛的嗎?我不知道我對你的感覺,但我 想我會在這裡想念你的」等內容,被告則回覆「是阿,聽說 這裡很多詐騙的」、「你這樣很辛苦,希望你要好好的照顧 自己」、「剛認識應該而已,沒有那樣的感覺,希望大家都 是朋友」等語。
 ⑵109年11月11日晚間7時9分許起,「joshwatsonlife」傳送「 雖然我們不久前才認識,但我對您感到很自在,很高興能將 您帶入生活」、「自從我們開始交談以來,這是我願意邁出 的重要一步,從未像我對您的感覺那樣在我心中感到如此強 烈?我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說,但我想我也有…」 、「我正 在尋找一位女士,他願意為一段可以建立婚姻的認真關係做 好準備,成為一位真誠、誠實、關懷、諒解和充滿愛心的女 士,與他度過餘生」、「生活是無法預測的,我從沒想過我 能找到像你一樣美麗和誠實的人」、「我正在使用Google翻 譯」等內容,被告則回覆「呵呵謝謝你,一起聊天還不錯 啦」、「謝謝你,但是我目前還不想談感情,如果做朋友我 可以」、「再看看好嗎?如果不介意我們可以當朋友,至於 感情方面再說吧」、「希望你能找到你的理想情人」、「是



嗎?我們彼此不瞭解對方,你就有把握我們是一對的嗎?」 等語。
 ⑶109年11月12日晚間9時4分許起,「joshwatsonlife」傳送「 親愛的,您知道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更好地聊天嗎,我認 為我不會再上網了」、「是的,親愛的,這是軍事性質的, 非常私密,我現在不應該與您交談,但是您對我來說似乎是 一個好人,很抱歉,我沒有再告訴您」、「你知道LINE應用 嗎」、「或者你可以寄給我,讓我加起來」等內容,被告則 回覆「所以是因為工作才不能一直用這個網路嗎?」、「你 給我你的ID」等語。
 ⑷109年12月8日凌晨0時1分許起,「joshwatsonlife」傳送「 每個人都在危險中我的愛,我真的不知道船長現在要採取的 下一步」等內容,被告則回覆「怎麼可以這樣,這樣太危險 了啦,我不要你陷入危險」等語。
 ⑸嗣後「joshwatsonlife」陸續傳送「親愛的,我好害怕和擔 心。我真的不想失去你和我們的兒子」、「親愛的,現在我 已經能夠提出一種更好的方式來完成我的致命任務,親愛的 我已經發現船長非常愛孩子,現在我想請你幫我寫一封電子 郵件給現在是陸軍將軍」、「親愛的,您還沒有收到船長的 消息嗎?」、「親愛的,在這裡,我們無權訪問我們的帳戶 ,我們在這裡沒有任何銀行」、「親愛的,請您選擇香港更 換人員並幫我存錢,以便船長準備我的退休信,讓我離開這 個地方來找您」、「親愛的我知道你可以,但是你害怕我不 會還錢」等內容,被告則回覆「我好不容易遇見你,你讓我 的生活變得精彩的,我不要你離開我,我不要」、「對了, 你的長官不是都知道你的妻子已經去世了?我這樣稱做你的 妻子可以嗎?而且這樣會不會被他懷疑阿?」、「告訴你我 是沒有錢,不要叫我付喔」、「那我真的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告訴過你我沒有任何存款的」、「存錢?5500美元是 一筆大數目,我真的沒辦法」、「5500美元相對是台幣快16 萬了,對我來說是一筆大數目,我真的沒辦法」、「那你可 以直接跟你長官說啊,叫他先幫忙到時候再還給他」、「我 不害怕你,只是我真的沒錢也沒辦法」、「為什麼一定要給 錢才能放你走?」、「為什麼不能你回來後再給他們?」、 「我是真的沒有,真的很抱歉」、「我無法向銀行借款,因 為我有欠銀行錢,所以沒辦法借,我身邊沒有比較好的朋友 」等語。
 ⑹「joshwatsonlife」再陸續傳送「…我正在瀏覽我的一些文件 ,並且碰到了我兩年前去阿富汗執行任務時發給銀行經理的 電子郵件,我很快就給他發電子郵件,要求他下載此LINE應



用程序…我請他幫忙轉帳給您,以便您可以將其發送給上尉 ,他可以開始處理我的退休及我在這裡的離開,親愛的給我 我的經理人身分證,以便您可以將他加起來,他會告訴您接 下來該怎麼做…」等內容,被告則回覆「那你怎麼沒叫他直 接給你錢就好了,為什麼還要這樣匯過來這麼麻煩」、「為 什麼要給身分證?」、「那為什麼要拿我的身分證?這是不 能亂給的」、「那你給我他的ID吧」、「只不過我很擔心你 這樣要匯錢會有問題」、「我怕還要叫我支付一些手續費之 類的,因為我告訴過你我沒有錢」、「沒有啦,以前有遇到 要寄錢或匯錢給我,結果遇到詐騙啊叫我要付手續費啊,所 以我會害怕」等語。
 ⑺被告再於某日詢問「…為什麼不直接匯錢給我再匯去給船長而 是要我買比特幣呢?」,「joshwatsonlife」又陸續傳送「 …他說他去了中國,他無法從他的所在地訪問我的帳戶,所 以我求他將錢從他的帳戶中轉給你,你可以用他來購買比特 幣和發送給他,以便他能夠將其發送給上尉…」、「只要按 他要求你做的去做,相信我,一切都會好起來的」、「並且 不要忘記總是截圖並發送他要求執行的任何操作」、「謝謝 親愛的?請按他要求你做的任何事做親愛的」等內容,被告 則回覆「我知道,我只是對這些太驚恐了」、「叫我給他帳 戶資料,他匯錢過來會請一位比特幣賣家跟我聯絡,叫我用 那筆錢買比特幣之後再會給上尉」、「你還是不了解我,既 然說這種話,我是真的沒錢你不相信,我還要繳卡費不行嗎 ?…」、「我沒時間幫他弄」、「我很好奇的是為什麼他不 能在他那裡做這件事,要我在這裡做?」等語。 ⑻可見「joshwatsonlife」使用通訊軟體認識被告後,即持續 且頻繁對被告噓寒問暖,表達愛慕之意,被告一開始固然對 於「joshwatsonlife」所獻殷勤委婉表示拒絕,但隨日子經 過,逐漸生有一定程度之感情,被告並在「joshwatsonlife 」佯稱將執行危險之致命任務時感到驚慌,但被告一再表示 沒有經濟上的能力可幫助「joshwatsonlife」,也表示曾有 遭詐騙經驗,經「joshwatsonlife」要求被告與所謂的銀行 經理聯繫後,被告復對對方要求提供帳戶、購買比特幣一節 不斷提出質疑,則被告提供帳戶及代為購買比特幣時,是否 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已非無疑。
 ⒉依被告與「chang lee」如下內容之對話紀錄 (見偵字卷第9 5頁至第115頁): 
 ⑴109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3分許,被告傳送「Hi,Jeff chin 應該有告訴你他的事情吧!」、「那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幫 他的」、「不是直接匯錢給我,我再匯給他嗎?為什麼要買



比特幣?」、「匯哪裡的帳號?比特幣的帳號嗎?」、「帳 號怎麼給你?確定沒問題嗎?」、「不好意思我有一個疑問 ,為什麼不直接匯給我,為什麼要去買比特幣?」、「所以 那裡是用比特幣交易的嗎?」、「…我是很緊張啊,因為都 是我不理解的事」、「那我是只要給你帳號就好了嗎」、「 00000000000」、「什麼銀行卡?我只有本子而已」、「帳 號給你了啊,還要寄什麼?」、「希望不會有問題喔」等內 容,「chang lee」回覆「我匯給你錢,但是你會用這筆錢 買比特幣,好吧」、「當我將錢匯入您的帳戶後,我會給您 一個臺灣的比特幣賣家,您將面對面與他見面,並用這筆錢 向他購買」、「現在我想讓您給我您的帳戶詳細信息」、「 您的臺灣帳戶,以便我可以匯款」、「放心沒有問題」、「 你將用比特幣將錢寄給您的丈夫」、「是」、「您不用擔心 ,我會教你一切」、「我要你寄給我你的銀行卡」、「我需 要完整的您的帳戶詳細信息」、「一旦我將錢匯入您的帳戶 ,您就會與比特幣賣方見面並與他進行交易,您了解嗎?」 等語。
 ⑵109年12月16日上午8時22分許,「chang lee」傳送「我現在 將給您比特幣賣方,您將與他交談」、「他住在臺灣,您將 與他面對面並與他交易」、「我讓你知道,我明天會把7萬 台幣匯入您的帳戶」、「然後,您將用他來購買比特幣,回 到家後,你將致電比特幣賣家」等內容,被告則回覆「…明 天中午我會跟他聯絡的」等語。
 ⑶109年12月22日晚間11時28分許,「chang lee」傳送「…你知 道臺灣的比特幣機器在哪裡」、「你明天可以出去看看是否 知道臺灣比特幣機器的位置嗎」等內容,被告則回覆「不清 楚」、「明天我還要上班,而且要去哪裡看?網路上嗎?」 等語。
 ⑷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4分許,「chang lee」傳送「我明 天會寄給您7萬台幣,您將用他來購買比特幣,好嗎」、「… 明天您取錢後,我將給您一個比特幣賣家,您將與他面對面 交易」、「我以前給你的那個現在不可用」等內容,被告則 回覆「好的」、「好,但是你之前不是就有給我一個了嗎? 」、「好,等你匯錢過來之後我會跟他聯絡的,不過我只能 在我工作休息時間聯絡他喔」等語。
 ⑸109年12月26日上午10時5分許,「chang lee」傳送「那是7 萬2000台幣」、「我要你去自動取款機好嗎」、「取錢好嗎 」、「什麼時候可以提款」、「打電話給他,這樣中午您就 可以去取錢並與他交易」、「我弄錯了,告訴他你想交易70 200」、「我要你現在聯繫他」、「試著打電話給他,這樣



他就可以給你中午預約」、「打電話給他,他現在會回答你 」、「你打過電話嗎」、「你給比特幣賣家打電話了嗎」、 「你為什麼不回應我」、「再打給他」、「現在我要你去自 動取款機取錢」、「打電話給他,問他公司的位置」、「當 您在17:30下班後,可以去公司交易」,「請為你丈夫做」 、「Greentea813」、「這是一個女人加他,他將與您交易 」、「好吧,只需添加他並寫信給他,以便他可以跟您預約 」、「你給他我的錢包,他會把硬幣放好」、「與他進行交 易後,他會給您收據,然後您將其發送給我」等內容,被告 則回覆「我今天有上班,現在沒辦法」、「取完要給誰?」 、「怎麼了嗎?為什麼那麼急?」、「可是他有辦法現在就 來我這裡嗎?」、「而且我怎麼知道他取了錢之後會不會幫 我處理」、「你給我的是70200台幣喔」、「我在工作,等 等」、「剛剛休息吃飯,我傳訊息他有回但打給他沒接」、 「已經跟他聯絡了,他再安排時間,今天他不確定會不會來 ,但是他會跟我安排時間的」、「我怕領出來放身邊會危險 耶」、「等他要來的時候再領出來就好啦」、「你介紹的那 個人他不能出來見面交易,而我沒辦法到他公司去交易,他 說要介紹另一個網友與我見面交易,這樣可行嗎?」、「我 現在還在上班,可以不要那麼急好嗎?」、「我真的沒辦法 這樣打電話,好嗎?」、「正在聯絡,不要急」、「所以跟 他見面把錢給他,然後給他你這個比特幣錢包,他會存在這 裡?」等語。
 ⑹109年12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許,「chang lee」傳送「…現在 ,每當我匯款到您的帳戶時,您都會取款,並在中午去公司 購買比特幣,您了解嗎?」、「這是因為您的丈夫信任您, 並且他告訴我也信任您,以幫助我進行交易,我會為他付款 ,離開戰區來找您,您了解嗎?」等內容,被告則回覆「不 ,我沒有時間可以這麼做啊」、「你那裡不能直接購買比特 幣嗎?為什麼要從我這裡購買?」等語。
 ⑺佐以卷附被告與「Tea」於109年12月26日相約見面交易比特 幣之對話紀錄(見偵字卷第117頁至第119頁),益見被告經 由「joshwatsonlife」聯繫「chang lee」後,係在「chang lee」一再催促之情形下,始依指示提領本案帳戶內之款項 ,並向「Tea」購買比特幣後轉入「chang lee」之比特幣錢 包,並非被告主動積極提供本案帳戶及提領款項,被告對比 特幣之交易亦不熟悉,且於交易完成後,「chang lee」要 求被告持續配合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時,被告更以沒有時間 為由拒絕,核與詐欺集團車手完全配合並遵照指示提領款項 之情形有異,尚難認定被告與「joshwatsonlife」、「chan



g lee」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⒊再者,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因人而異,對於合法 性之查證及辨識能力高低亦有不同,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民 眾未能適時辨別真實性,致遭詐欺集團訛詐之詞所惑,而為 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尚非罕見,其中不乏學歷良好、職業收 入優渥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 ,進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 而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轉匯款項,誠非難以想像。參酌被 告於本案案發時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學歷為高職畢業,擔 任作業員(見本院卷第27頁、第115頁),工作性質、生活 環境相對單純,而「joshwatsonlife」經被告詢問是否會說 中文時,答稱「不,一點也不,我正在使用Google翻譯,也 許您可以教我」、「我一生都住在美國」等語(偵字卷第16 5頁),則被告主觀上單純認知對方是不諳中文之國外人士 ,故使用翻譯軟體之文字與被告對話,並非顯不合理。又「 joshwatsonlife」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聊天之期間,密切示好 、關懷、追求被告至為明顯,藉此與被告建立感情與信任後 ,再以要執行致命任務,需要被告協助才能退休並到被告身 邊等理由,請求被告提供帳號及依指示提款,此與1、2日之 短時間內即促然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之情形有別,於 經驗法則上尚非不能排除被告的確係聽信「joshwatsonlife 」之說詞,才應要求提供帳戶並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之可 能。是被告所稱其只是純粹幫朋友,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 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即非全然無據,堪信被告於本 案案發時不知情本案帳戶已成為人頭帳戶,亦不知或難以預 見其所提領之款項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自無從認定被告主 觀上有詐欺取財之故意,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本案犯 行之犯意聯絡。
四、綜上,檢察官以前揭上訴意旨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姣瑩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里區○○○○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姣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姣瑩於民國109年12月前某時許,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joshwatso nlife」(即通訊軟體LINE暱稱「Jeffchin」)成年人所屬 之詐欺集團,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 E將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存簿 封面上傳提供予「joshwatsonlife」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經 理「chang lee」,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前 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楊麗花聯繫,佯稱其為 美國士兵,長官派至敘利亞出任務,說要來臺灣投資做生意 需錢,又有通貨過海關要報關費用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6時39分許、6時57分許、9時16分 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3萬元、1萬200元至本案 帳戶內。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於109年12月26 日19時39分、19時40分、19時41分及19時42分許,從郵局自 動櫃員機跨行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2萬元、2萬元、2萬元及1 萬2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2元),並在基隆市大武崙麥當 勞速食店面交詐欺集團成員「Tea」。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詐欺罪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
三、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係以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告訴 人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被 告之IG、LINE通訊軟體對話資料、第一銀行110年1月28日一 總營集字第10004號、110年7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73695號函 附本案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 欺犯行,辯稱:我不知道他要騙人,我只是幫朋友而已等語 (本院卷第138頁)。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認識年籍不 詳男子「Jeffchin」時,這名男子首先要求被告匯款給這名 男子,之後被告為協助這名男子脫離其所謂的險境,提供被 告的帳戶,再從被告帳戶提領款項,轉交給比特幣賣家「Te a」,再藉此將比特幣匯給「Jeffchin」,「Jeffchin」在 這行為之初,有要求被告匯款,被告之所以沒有匯款,並不 是被告已經察覺「Jeffchin」是詐欺集團,而是被告本身經 濟能力不足以支付,被告在發現詐欺之後,有報警動作,而 且這個詐欺集團都沒有承諾要給被告對價,被告也沒有因此 獲利,被告確實沒有詐欺罪不確定故意,被告保有與詐欺集 團完整的往來對話紀錄,並不是像其他沒有對話紀錄,只有 被告一面之詞的情況,被告是遭到詐欺,被告和被害人差別 只是在一線之隔,差別在於被告沒有匯錢,而是遭詐欺集團 利用為後端之車手等語(本院卷第138-140頁)。經查:(一)本案帳戶經詐欺集團用於詐欺取財犯罪,而以公訴意旨所 述之時間、方式,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將款項 轉入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並經被告於上揭時地提款後 ,將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ea」購買比特幣等 情,有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LINE 對話紀錄、本案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足 堪認定。從而,本案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有無詐欺取財之故 意。
(二)經查:
  1、依被告提出其與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joshwatsonlif e」(即通訊軟體LINE暱稱「Jeffchin」,下均稱「joshw atsonlife」)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21頁以下,第181頁 以下),內容顯示「joshwatsonlife」自109年10月26日 開始,先傳送訊息向被告打招呼,主動自我介紹,並表示



想認識被告,繼而以「親愛的?我想進一步了解您…」、 「我從沒想過我能找到像你一樣美麗和誠實的人」等語, 持續對被告表達好感,被告則以「謝謝你,但是我目前還 不想談感情,希望你能諒解,如果不介意我們可以繼續當 朋友」、「好的,謝謝你,你也是,出門時一切平安小心 ,明天起床再發訊息給你」、「謝謝你的誇獎,但是我沒 有那麼好」等語,回應「joshwatsonlife」並保持聯繫。 嗣於109年12月間,「joshwatsonlife」對被告稱「你好 ,親愛的,我現在從會議上回來,我更擔心,因為上尉從 美國海軍總部收到一條消息,說他們將在6小時內選出20 名將執行致命任務的軍官。」被告回以「怎麼可以這樣, 這樣太危險了啦,我不要你陷入危險」、「我好不容易遇 見你,你讓我的生活變得精彩的,我不要你離開我,我不 要」,「joshwatsonlife」則答稱「親愛的…現在我想請 你幫我寫一封電子郵件給現在是陸軍將軍」,被告依要求 寄出電子郵件後,於109年12月9日、10日收到自稱「Gene ral John Campbell」之人所回覆之2封英文電子郵件(本 院卷第107-109頁),其中文意思略以:你的丈夫是一個 令人尊敬的士兵,我真的想要你的丈夫在接下來幾天離開 愛爾蘭,我會讓從其他國家來的士兵代替他,但這個替代 的程序會需要一些費用,美國士兵費用:10,000美元,臺 灣士兵費用:7,500美元,義大利士兵費用:6,000美元, 香港士兵費用:5,500美元等內容。「joshwatsonlife」 則對被告稱「親愛的,請您選擇香港更換人員並幫我存錢 ,以便船長準備我的退休信,讓我離開這個地方來找您」 ,並以將償還被告,相信被告可以負擔等語遊說被告付款 ,均遭被告以真的沒有錢、因為有欠款所以無法向銀行借 款等語拒絕後,「joshwatsonlife」再改稱其遇到2年前 去阿富汗執行任務之銀行經理,其欲請該銀行經理轉帳給 被告,再請被告發送給上級主管,以便處理其之退休事宜 ,被告則質疑稱「那你怎麼沒叫他直接給你錢就好了,為 什麼還要這樣匯過來這麼麻煩呢?」,「joshwatsonlife 」再以「記得我告訴過你我無法訪問我的帳戶,親愛的, 我不想讓我的經理知道我的私生活,而你是我唯一可以信 任的人嗎?親愛的你對我好嗎」、「我不是要你的錢,你 所要做的就是加他,他可以告訴你怎麼做」、「我的經理 他只是要把錢轉給您,然後您將其發送給船長」、「只要 按他要求你做的去做,相信我,一切都會好起來的」等語 說服被告,依指示加入該名銀行經理之LINE ID為好友( 即「chang lee」),「joshwatsonlife」更續以「您是



否向他發送了您的帳戶信息」、「再次感謝您所做的一切 ,以確保我平安無事地回到您身邊,我是如此的愛你」、 「這是最後一次一切都會很快結束」等語,催促被告盡快 與「chang lee」聯繫。
  2、再觀之被告與「chang lee」(後更改暱稱為「Jack Alle n」,下均稱「chang lee」)、「Tea」之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95頁以下、第117頁以下),內容顯示被告一開 始即詢問「chang lee」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Jeffchin 」,「chang lee」便告知需被告提供銀行帳號,以便「c hang lee」匯款後,由被告持該款項向「Tea」購買比特 幣,而該筆比特幣將寄給「Jeffchin」,並對被告稱「我 關心你的幸福,因為你是杰夫的妻子(簡體中文)」,被 告則回以「我很想他,我很想他快點回來我身邊」,而「 chang lee」在提供比特幣賣家「Tea」之聯絡資訊予被告 後,即密集催促被告立即和「Tea」聯繫,被告則屢次以 「我今天有上班,現在沒辦法」、「我現在還在上班,可 以不要那麼急好嗎?」等語表示無法即時處理,但仍在「 chang lee」的要求下,於109年12月26日與「Tea」聯繫 見面,並於當日以其自本案帳戶提領之款項共70,200元( 計算式:20000+20000+20000+10200=70200)向「Tea」購 買0.065顆比特幣後,傳送至「chang lee」所提供之比特 幣錢包。 
  3、審諸上開被告與「joshwatsonlife」間之互動,可知「jo shwatsonlife」使用通訊軟體認識被告之後,即持續且頻 繁地對被告噓寒問暖,表達愛慕之意,被告一開始雖有對 於「joshwatsonlife」之追求委婉表示拒絕,但依前開對 話紀錄可看出,被告仍因時常與「joshwatsonlife」以通 訊軟體聊天,日久而逐漸生有一定程度之感情。而「josh watsonlife」在無法說服被告付款後,轉而請被告提供帳 戶予「chang lee」,被告更在「joshwatsonlife」及「c hang lee」2人不斷以要幫助「joshwatsonlife」趕快離 開戰區,才能來到被告身邊為由之催促下,始依指示自本 案帳戶提領匯入款項,並向「Tea」購買比特幣後轉入「c hang lee」之比特幣錢包,可徵被告並非積極主動提供本 案帳戶帳號及提領款項。又在被告成功購買比特幣後,「 chang lee」即再向被告表示「現在,每當我匯款到您的 帳戶時,您都會將其取款,並在中午去公司購買比特幣, 您了解嗎?(簡體中文)」,惟遭被告以「不,我沒有時 間可以這麼做啊」拒絕(偵卷第111頁),亦與詐欺集團車 手完全配合並遵照詐欺集團指示行動而領款之情形,顯屬



不同,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詐欺故意,而與「joshwatson life」、「chang lee」等人所屬詐欺集團間有無本案犯 罪之犯意聯絡,已屬有疑。
  4、檢察官雖質以:被告僅因素未謀面之人,在網路上以翻譯 軟體翻譯後之中文與其對話,被告依其所提出LINE對話之 內容,被告也很防範對方請其匯款等行為,最後卻相信對 方所述他的帳戶係由美軍基地監管,所以沒有辦法使用等 荒謬之謊言,而協助被告處理匯款事宜,顯見被告此時應 有對方係詐騙集團之不法認識等語(本院卷第138頁)。 然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因人而異,對於合法性 之查證及辨識能力高低亦有不同,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民 眾未能適時辨別真實性,致遭詐欺集團訛詐之詞所惑,而 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尚非罕見,其中不乏學歷良好、職 業收入優渥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 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 於錯誤,而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轉匯款項,誠非難以想 像。參酌被告於本案案發時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職業為 在網路線製造公司擔任作業員,此經被告陳述明確(偵卷 第131頁,本院卷第137-138頁),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被告之工作性質、環境相對單 純。而「joshwatsonlife」初始即向被告自稱來自香港, 但幾乎都在美國度過,經被告詢問是否會說中文時,答稱 「不,一點也不,我正在使用Google翻譯,也許您可以教 我」、「我一生都住在美國」等語(偵卷第123、165頁) ,堪認依被告主觀認知對方是不諳中文之國外人士,故使 用翻譯軟體之文字與被告對話,並非顯不合理。又「josh watsonlife」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聊天之期間,密切示好、 關懷、追求被告至為明顯,藉此與被告建立感情與信任後 ,再以要執行致命任務,需要被告協助才能退休並到被告 身邊等理由,請求被告提供帳號及依指示提款,此與1、2 日之短時間內即促然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之情形有 別,於經驗法則上尚非不能排除被告因聽信「joshwatson life」之說詞,而應要求提供帳戶並提領款項、購買比特 幣之可能。是被告所稱其只是幫朋友而已,根本不知道他 要騙人等語(本院卷第138頁),以及辯護人所辯詐欺集 團首先是要詐騙被告的金錢,只是這部分沒有得手,才轉 而讓被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詐騙集團車手等語(本院卷 第46頁),即非全然無據。堪信被告於本案案發時不知情 本案帳戶已成為人頭帳戶,亦不知或難以預見其所提領之 款項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尚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詐欺



故意,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本案犯行之犯意聯絡。  
(三)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罪嫌 ,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四)至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LINE暱稱「Tea」之人到 庭作證(本院卷第48頁),惟被告及辯護人迄未能提出該 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及傳訊地址以供調查,而無調查可能 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