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294號
TPHM,111,上易,294,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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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伯岳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邱飛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39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60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周伯岳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可知被告係拍攝上開猥褻性 愛影片之人,又本案影片由被告所保存,且他人並無該猥褻 性愛影片檔案等情,足認被告是唯一可將該猥褻性愛影片檔 案上傳至本案系爭色情網站之人。依系爭猥褻性愛影片所示 ,被告及甲女全身裸露、表情自然,性質私密,原始檔案僅 當事人雙方持有,且前開網站之系爭猥褻性愛影片檔案中均 含有「臺灣」、「○○○(即甲女名字)」「自拍視訊」、「前 任流出」、「台灣正妹○○○(即甲女名字)和前任男友流出」 等字語,且提及甲女名字、「前任男友」之字語甚明,衡情 有關甲女為「臺灣人」、甲女有「自拍視訊」、甲女曾有「 前任男友」等事項應僅有雙方當事人間知悉,該等資訊均為 甲女個人極度私密且重要資料,非他人所能任意取得,是尚 難僅憑首字與甲女姓氏不同,而逕認並非被告所為。再依乙 男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系爭猥褻性愛影片遭上傳時間,正 是甲女與乙男交往期間,而甲女與被告之分手過程並非和平 ,又男女朋友間情感本就難以斷捨,縱時間已久,仍未能斷 言當事人心中確已放下對他方之複雜情感,是尚難僅憑被告 未就乙男一併報復而逕認本案非被告所為。又被告係將系爭 性愛影片存放至其所使用之手機、電腦內,業經被告前開自



承在卷,足見被告顯有其他存放本案性愛影片之處,是被告 所辯顯屬脫罪、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原審判決未審酌及 此,而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㈡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 法之判決。
三、惟查:
 ㈠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 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 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 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 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 檢察官所提前揭各項證據不足採為證明被告有其所指之上開 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 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 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已詳細敘明本件影 片之IP網址不明,無法查得發布影片帳號註冊資料,而無積 極證據可認發布影片者與被告間存有關聯性,而影片發布時 間距離被告與甲女拍攝、分手時間相距久遠,甲女純以被告 擁有剪輯技巧、發布影片時機與乙男發布甲女與他人慶祝父 親節合照時機巧合等,顯為個人臆測,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有上傳猥褻影像、或加重誹謗之事實,與一般 之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㈡被告係系爭性愛影片拍攝者,其後存放至其所使用之手機、 電腦內乙節,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然影片拍攝迄上傳時間相 隔甚久,因影片、照片或曾儲存於手機、電腦、更曾經張貼 於網站加密,除被告張貼之網站,於此期間亦時有加密照片 、影片遭他人入侵之新聞,甚或手機、電腦丟棄、或修理時 是否為他人於被告不知情之狀況下遭下載?是非僅有被告為 可得上傳影片者。因被告原始儲存之載體本即係與甲女生活 照、文字描述並存,觀覽者本即同時知悉甲女為「臺灣人」 、真實名字等資訊,是此資訊業非專屬被告可得知悉。反由 有關影片、照片標題載明「前任流出」等,豈有昭告他人, 該上傳影片之犯罪者即為自己之理?是因本件並未扣得任何 儲存載體、查知任何上傳網址、帳號,無法確認來源之狀況 下,實無法排除影片、照片為於他人竊得後轉載之可能存在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不得為被告故意張貼之不利認定。是 檢察官所指:被告是唯一可將該猥褻性愛影片檔案上傳至本 案系爭色情網站之人云云,顯屬無據。
 ㈢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要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



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所言尚屬臆測,仍不足以使本院對於被告產生有罪之確信 。本院認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提起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君提起上訴,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伯岳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伯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伯岳與已滿18歲之女子即告訴人甲女 (真實姓名詳卷)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甲女與其分手 ,竟基於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月8日某時、108年10月13日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其電 腦連結網際網路後,上傳其所攝錄之被告與甲女於89年某日 至99年某日之交往期間,在桃園縣觀音鄉(現改制為桃園市 觀音區)被告住處內,其與甲女性交、裸露性器官之猥褻性 愛影片檔案至「洪爺色情網(影城)(網址:bbs-tw.com/c gi-bin/bbs/postshow.pl?board=2_short&bnum=000000000 00000)」、「伊莉討論區(網址:www02.evny.com/tread-



00000000-0-0.html)」「地球人討論區(網址:netme.cc/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426)」「亞洲成人影 片(網址:www.idreamx.com/thread-0000000-0-0.html) 」「Fun JAV(網址:www.funjav.com/自拍視訊/臺灣正女○ ○○淫片前任流出」「正妹Discus!(網址:www.twavtv.com /viewthread.php?tid=0000000#axzz62G2OA1vQ)」等網站 ,以此方式將猥褻影像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觀覽該影片內容 ,至生損害於甲女,並足以貶抑甲女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嗣甲女於108年10月13日經親友告知上開猥褻性愛影片遭 刊登於前開網站中,旋於同年10月14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上傳至網際網 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 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人之告 訴或告發人之告發,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 其片面指述,遽入人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判 決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 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 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 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準此,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



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 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 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 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 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 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 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 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 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 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是以被告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理由俱詳如下述,惟即 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證人即告 訴人甲女、告訴人之夫乙男(姓名年籍詳卷,因乙男之姓名 、年籍與本判決之判斷及論述方式無關,再量及保護告訴人 之隱私,本院認亦有不予載明乙男姓名之必要)、證人朱○○ (甲女友人,全名隱匿原因同前,姓名年籍詳卷)證述與上 揭影片光碟、翻拍照片、網站截圖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雖 坦承上揭影片為其與甲女交往時所拍攝,然堅決否認有何上 傳猥褻影像至網路供人觀看及加重誹謗犯行,其與辯護人辯 稱:被告拍攝完後有上傳至無名小站中被告設有密碼的私密 相簿,當時被告也有在無名小站上寫下一些日常點滴,而無 名小站曾有發生漏洞導致上傳檔案外洩的情形亦為當時新聞 所報導,且被告在與告訴人分手後也交了幾任女友,後來又 到大陸去,該影片並非被告上傳到色情網站上的等語。經查 :
㈠告訴人甲女與被告性愛之影片(下稱性愛影片)係經告訴人甲 女同意被告拍攝,並於上揭時間遭人上傳至前開各色情網站供 人觀覽,其中多個色情網站內上傳該影片的會員帳號為w○○○○○ ○9(為保護告訴人,予以隱匿,即偵卷第60頁背面帳號,下簡 稱w帳號)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甲女、乙男及朱○○證 述在卷,並有上揭網頁、影片截圖在卷可證(偵卷第31至33、 54至73頁)。
㈡經告訴人訴警究辦後,警方因甲女所提供之色情網站的IP位址 係在美國、瑞士、香港等境外或無法查詢IP位址,且無實體公



司可供調閱相關資料,而無法查得發佈該影片之帳號的註冊資 料等節,有員警職務報告、IP查詢單等在卷可載(偵卷第51至 52、75至131、167至173頁),故首先依偵查機關調查所得即 無法證明影片係被告所張貼於上揭色情網站內。㈢告訴人甲女主張:我懷疑是我前男友即被告散佈該影片的,我 們是從高中交往到大學畢業,我在與被告交往期間有拍攝性愛 影片,我不知道拍了幾個,都是經過我同意下由被告拍攝的, 本案的影片就是我與被告交往期間所拍攝的,影片只有被告有 ,我自己也沒有,我不知道被告把影片儲存在什麼裝置上,後 來因為被告情緒不穩定、有暴力傾向,我交了一個男朋友,對 被告沒有感情了,就跟被告分手,分手時被告在當兵也知道乙 男把我從被告那邊搶過來的事,所以分手不是很愉快,分手時 並沒有談到要如何處理之前拍的這些影片,被告在剛分手時有 找我,但我沒有理他,後來他就沒有找我了,之後很久也都沒 有再聯絡(約有8年左右),我與被告沒有到有仇恨,但交往 期間被告會一直劈腿,我們會吵架吵的有點兇,被告可能覺得 乙男把我搶走,又看到乙男與我及我家人一起慶祝父親節吃飯 的照片(因為我家人一開始無法接受乙男,到此時他們終於接 納);在108年8月8日前乙男就有張貼過跟我在一起交往的照 片、影片與文字在他的臉書(FACEBOOK)上了,我與乙男都沒 有與被告結為臉書好友,我知道被告後來都待在大陸,這是我 妹妹告訴我的; 108年8月8日剛好是我與當時現任男友乙男及 我全家一起慶祝父親節合影留念,乙男將照片上傳到他的臉書 上,因為影片只有被告有,且po上色情網站的影片有被剪接過 ,我與被告大學是一起練啦啦隊的,當時影片剪輯都是被告做 的,所以我懷疑有可能是被告看到後感到氣憤而散佈影片(於 偵查中稱是認為被告得知其要與乙男結婚的消息而散佈影片) ,我於108年10月間經朋友告知影片被上傳到色情網站的事, 之後我並沒有問被告是否是被告所上傳的,我與被告交往期間 ,被告並沒有使用上揭w帳號作為其電子郵件、網站等會員名 稱,另偵卷第57頁中張貼在本案影片後面的照片上拍攝的女生 不是我,我不知道她是誰等語(偵卷第19至25、143至146頁, 本院卷第45至54頁)。其夫乙男證稱:我不認識被告,也沒有 跟被告確認過影片是否是他上傳到色情網站的,我的臉書有設 定要我的臉書好友才看得到,但我之前玩臉書遊戲時亂加了很 多好友,其中也有我不認識的人,我發現這個性愛影片雖被上 傳到數個色情網站,但使用的會員名稱都一樣,所以我覺得應 該是同一個人,且這些網站都是大陸網站,而被告長年在大陸 工作,所以我覺得是他上傳的,我認識甲女時他尚與被告交往 中,只是被告在當兵,我從甲女處聽聞被告偶有暴力行為,我



基於要保護甲女的心態,所以跟甲女交往,被告可能覺得我搶 走甲女,又看到我與甲女一起慶祝父親節吃飯的照片,所以要 報復,且我發佈吃飯照片後,我的臉書有一個人留言「我替我 兄弟恭喜你」,我覺得比較奇怪,但我真的不認識這個人,可 能是我當時玩遊戲隨便加的人,不知他是否為被告認識的朋友 ,我沒有詢問該人為何這樣留言等語(偵卷第145至146頁)。 然既乙男臉書需好友方能觀覽,被告並非乙男臉書好友,乙男 、甲女亦無證據證明乙男自己所加之臉書好友有包含被告或被 告友人在內,自無法認定被告可在乙男將父親節照片張貼上臉 書時可以馬上反應得知並立刻在當天就將剪輯好的性愛影片張 貼在各色情網站上,況且被告既在甫分手時尚有找過甲女、亦 在當時就已知悉甲女在自己當兵時遭乙男搶走之事,若其果對 之惱怒欲報復,何以不在甫分手時為之,而需等到事隔8年( 其間未再與甲女有任何聯絡交集或糾紛)、自己也已換了數任 女友後方才為之。
㈣再者,發佈該影片在各色情網站上之人亦有同時附上甲女之生 活照,然其中確實夾雜到非甲女之女子生活照片(偵卷第57頁 ),且據甲女所述,該w帳號並非被告所慣用,再者若果如甲 女、乙男所主張,則被告理應連同乙男一併記恨報復,然遍觀 卷內色情網站列印資料中之文字、圖片,除甲女名字(詳後述 )外,並無任何敘述甲女資訊、感情史或指責甲女之用語,更 無任何提及或影射乙男之字句或圖片,而提及甲女名字之「臺 灣正女○○○淫片前任流出」中「○○○」後2字雖為甲女之名字, 然首字與甲女姓氏不同,凡此實難認至各色情論壇發佈上揭影 片之行為均為其交往多年之前男友即被告所為。四、綜上各節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有刑法第23 5條第1項之以上傳至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同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揭犯行,本件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五、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此學理上所稱「缺席判 決」之規定,乃在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下,為兼顧訴 訟經濟之原則,係植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所要求之被告對質詰 問權及最後陳述權之例外規定。查本案被告於110年11月24 日審理期日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 本件應為無罪之諭知,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第306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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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