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
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94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
署109年度偵字第18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成年人劉○○係兒童甲○○(民國00年0月間生,相關人等之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母乙○○之雇主,經營傳統市場雞肉 攤買賣生意,其徵得甲○○之父丙○○、母乙○○之同意,於107 年8月間某日(暑假)起,至108年3月4日(急救送醫)止, 讓甲○○寄居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2樓住處,陪同其未 成年之女兒丁○○(00年0月間生)生活,及一起就讀於新北 市○○國民小學(校名詳卷),劉○○與甲○○為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二、劉○○主觀上固無致甲○○於死之決意或預見,然客觀上能預見 甲○○年僅10歲,仍在發育中,若多次對其頭部、身體施以毆 打、揮打等施暴行為,甚至凌虐致傷,又不送醫治療,最嚴 重恐有導致甲○○死亡之結果發生,僅因不滿甲○○經常用餐時 間過長、不寫功課而缺乏耐心及其他管教問題,竟於甲○○上 開寄居期間,基於普通傷害及凌虐幼童之犯意,接續為以下 行為:
㈠於107年10月29日(星期一)上學前之某日,以劉○○所有之鐵 尺1把(已扣案)及以不詳方式毆打甲○○,致甲○○因此受有 左腳腳底板中間瘀青、手腕、手肘附近疤痕、右眼下眼袋瘀 青、右腳踝內側瘀青之傷勢。
㈡於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上學前之某日,徒手對甲○○揮巴 掌並要求其跪地吃飯,致甲○○受有後頸紅腫、左耳疼痛、雙 膝癒後結痂之傷勢。
㈢於108年3月4日(星期一)凌晨3時許前之某日,以不詳方式 多次傷害甲○○頭部。
三、前述㈠、㈡之傷勢,陸續為導師洪○○等人發覺,並追問其原因 ,甲○○始稱遭乾媽劉○○打;而前述㈢之傷勢,則於108年3月4 日凌晨3時許,甲○○終因遭劉○○前開期間多次毆打、施暴、 凌虐而倒地不起,劉○○見狀,報119將甲○○送醫,於當日凌 晨3時59分許送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基隆長庚醫院)急救,甲○○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 意識不清,經該醫院行緊急開顱手術移除血塊,仍於同年月 24日凌晨1時13分因腦部出血與腦組織水腫中線偏移後,壓 迫造成腦疝而死亡。嗣經檢察官據報相驗及解剖,查悉甲○○ 因遭劉○○反覆多次以不詳方式毆打凌虐,致有頭部急性與慢 性硬腦膜下出血、眼睛下方、牙齒、手部、雙膝、背部、腹 部等多處傷勢。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甲○○之父丙○○、母乙○○訴由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證人洪○○之警詢證詞: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洪○○曾於警詢中為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且其所 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經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109頁狀),且無同法第159條之2、3等例外容許傳聞證 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存在,故依據上開法律明文,其警詢 證詞自不得作為本案論罪科刑之證據。
二、關於證人洪○○、高○○、楊○○之偵訊具結證詞: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 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 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 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 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 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洪○○、高○○、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業經具結擔保其 等所述實在之陳述,辯護人雖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109頁狀),但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該3人皆經原審於審理中傳訊到庭作證,給予被告劉○○及 辯護人反對詰問之機會,是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具結
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附表編號一㈢之基隆長庚醫院本院回函: ㈠被害兒童甲○○(下稱甲童)於案發當晚係送往基隆長庚醫院 急診、手術而有病歷等紀錄,因其仍傷重不治死亡,故經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解剖、鑑定,又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進行死因鑑 定,而原審及本院分別函請該3個醫院、機關進行補充說明 或鑑定,各該鑑定書函、報告之名稱(本判決簡稱)及其卷 證所在,依序見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先予敘明。 ㈡辯護人爭執附表編號一㈢之長庚本院回函,稱該醫院就原審之 詢問函覆表示沒有資料(即附表編號一㈡之長庚原審回函) ,但又回覆本院上開函文所示內容,也不是專家鑑定等語( 見本院卷第306、315頁筆錄)。
㈢然而,基隆長庚醫院係初始收治甲童進行急救、手術、觀察 之醫院,因而留有病歷等資料,此等病歷資料,核均係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為之紀錄 、證明文書,乃特信性文書之一種,被告及辯護人亦未加以 釋明有何顯不可信的情況,自有證據能力;而檢察官、原審 及本院雖未囑託基隆長庚醫院進行同法第208條之死因鑑定 ,故該醫院之本院回函無法逕以傳聞法則之明文例外,取得 證據能力,但該回函內容中關於病歷記載病童過去有無癲癇 病史、急診期間有無癲癇發作、會診之外科醫生記載「疑似 自發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緣由、外科後來確認診斷結果、 抽血報告結果等(詳下述),皆為該醫院初始所提供之病歷 等資料之再說明與釋疑,仍應認定係甲童急救病歷之一部分 ,而應認係特信性文書,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該回函中所提 到之兒虐及死因懷疑等內容,本院並未採為本案證據。四、其他不爭執之證據方法: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扣案之鐵 尺等物、老師們觀察甲童製作之書面或拍攝之照片、法醫研 究所及台大醫院鑑定報告及回函等書證,詳下述及者),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亦有自然 之關連性,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 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狀、 第213至220頁及第296至307頁筆錄),亦不曾提出關於證據 能力之聲明異議,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偵訊結證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他傳聞證據部 分,依同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物證部分,依同法第158條 之4之反面解釋,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事實:
一、訊據被告坦認於上開甲童寄居被告萬里住處期間,於108年2 月25日前某日,因甲童吃飯時偷偷把飯倒掉,被告曾徒手打 甲童左臉頰巴掌1下,造成甲童左耳疼痛之傷害,以及於107 年10月28日下午5時許,因甲童不寫功課,被告曾以20公分 長之鋁尺(鐵尺)打甲童腳底板3下,造成其腳底瘀青之傷 害等事實,然而:
㈠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對於兒童凌虐妨害發育及傷害致人於死等 犯行,並否認有其他打頭、罰跪等傷害行為,辯稱:不知道 甲童身上這些傷哪裡來的,寄居期間大概是上課時會住在我 這邊,放假回去她汐止家,上課前一晚再接回來,因○○國小 校區及教學品質尚佳,遂基於愛心建議甲童搬至我家,並轉 學至○○國小就讀,以便與我及女兒同住,我對她視如己出; 甲童眼窩之傷勢,係因我於107年10月28日晚上7時許,在住 處整理冰箱上方之雜物,因放置在該處之製冰盒突然掉下, 打到甲童臉部造成,並非我毆打所致等語。
㈡辯護人則辯稱:被告並無傷害甲童或對其凌虐的動機與行為 ,虐童證據不足,甲童膝蓋傷勢可能是跌倒或抓癢所致,左 手的傷是被告幫她刮痧,甲童死亡後經法醫解剖,顯示其有 頭部皮下舊出血痕、雙眼結膜出血、右眼有熊貓眼狀、發育 不良、牙齒兩顆左上及右下第一門齒有缺損、慢性硬腦膜下 腔出血併硬腦膜纖維化性沾黏,顱底無骨折、大葉性肺炎併 氣管炎與右肋膜囊積水等傷勢,均非被告所為;台大醫院鑑 定結果與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情形不符,致命傷並非被告 所為,與被告前述傷害行為並無因果關係等語。二、甲童於108年3月4日凌晨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㈠當天凌晨3時許,被告呼叫甲童但無回應,去客廳察看,發現 甲童面部朝下趴臥,被告自行壓胸等急救無效,故打119叫 救護車將其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3時59分許到院,甲童 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意識不清,經醫院緊急開顱手術 移除血塊,仍於108年3月24日凌晨1時13分,因腦部出血與 腦組織水腫中線偏移後,壓迫造成腦疝而死亡,經檢察官據 報相驗及解剖,查悉甲童有頭部急性與慢性硬腦膜下出血、 眼睛、牙齒、手、雙膝等多處傷勢,被告並不否認(參原審 卷一第289、290頁筆錄),且有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市家防中心)評估重大兒童少年受虐 致重傷案件暨啟動調查偵辦知會單之案情簡述(見他361卷 一第3頁)、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之案情陳述(見本院卷第2 27頁)、基隆長庚醫院之108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見相10 9卷第17頁)、相驗屍體證明書(見他361卷二第249頁)、
附表編號一㈠之長庚急診病歷、二㈠之法醫鑑定報告在卷可查 。
㈡關於甲童傷勢及成長情形:
⒈附表編號二㈠之法醫鑑定報告指出:死者為一幼年女童,身長 約134公分,胸寬、厚各約為21及14公分,外觀體形及營養 狀況瘦弱及發育不良狀;急診時108年3月4日上午4時26分余 ○維醫師記載:右頭皮腫大、右耳瘀青、右額頭瘀青、右下 顎瘀青、左嘴角擦傷、右肩、上臂多處瘀青、右腹部擦傷、 雙膝有舊傷、疑似自發性硬腦膜下腔出血;108年3月4日至3 月24日共住院20日,出院診斷:右側大腦高急性硬腦膜下腔 出血合併中線偏移,高度懷疑虐兒相關、多處出血點傷勢, 疑似虐兒相關包括右額、左上臂內側及雙側膝蓋區、左側視 網膜出血、高度懷疑虐兒。
⒉附表編號三㈠之台大偵查鑑定函之鑑定意見則稱:①外傷:1. 頭部:右側頭皮浮腫、右耳瘀青、右額6x3公分瘀青血腫、 右下顎瘀青、左嘴角擦傷。2.左肩15公分瘀青、左上臂25公 分紅腫。3.右腹3公分擦傷。4.雙膝發紅與結痂舊傷,推論 為長期反覆跪下所造成。②營養評估:身高134公分(第3百 分位),體重30公斤(第3-15百分位)。③眼科照會(108年 3月4日):眼底左側視網膜下出血。④醫療影像:1.胸部X光 無骨折。2.腦部電腦斷層(108年3月4日):右側額葉、顳 葉、枕葉位置有硬腦膜下出血與硬腦膜上出血,合併大腦中 線偏移;急性、輕度雙側小腦天幕上方蜘蛛膜下出血、無骨 折。3.腦部電腦斷層(108年3月6日):右側整個腦部組織 水腫,左側腦部組織出現缺血性病變。
㈢關於甲童之死因:
⒈甲童之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為:呼吸 衰竭與中樞神經衰竭,引起該死因之因素則為:硬腦膜下腔 出血、肺炎;虐兒史、顱內出血、手術後。
⒉該證明書所憑之法醫鑑定報告稱:死者(甲童)原有發育緩 慢狀及疑似虐兒史,因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住院,並接受開 顱手術痕,再因左上及右下第一門齒有小缺損狀等,虐兒毆 打史通報,急診時有多重性軀幹、肢體表皮傷,另右眼有熊 貓眼狀等傷勢支持有虐兒之可能,死者死亡前併發外傷性硬 腦膜下腔出血併發腦膜性腦膜炎及腦炎,大葉性肺炎併氣管 炎,最後因呼吸衰竭與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⒊台大偵查鑑定函之鑑定意見結論則謂:①甲童多處頭部、眼睛 、牙齒、左手、雙膝傷勢,急性與慢性硬腦膜下出血,為多 次、反覆、非意外的外力所致,符合虐待型態的表現。②依 照死亡時間與醫療病程與表現來看,以腦部出血與腦組織水
腫中線偏移後,壓迫造成腦疝,是最可能的死因機轉。 三、以上醫療證據均顯示,甲童並非自然死亡,而係呈現多處明 顯兒虐症狀、瘦弱發育不良、頭部多次反覆非意外之外力致 傷,除被告坦認徒手打巴掌、鐵尺打腳底板之行為外,卷內 尚有以下來自校方、家教、社工之積極證據:
㈠證人即新北市○○國小導師兼任輔導老師高○○: ⒈於偵查中證稱:甲童有說她很多次因為吃飯被被告處罰,要 以立跪的方式吃飯,就是腰背挺直跪著吃飯;108年2月25日 ,這一次會談我觀察到甲童的右邊耳朵旁邊紅紅的,我問她 會不會痛,她說不會那是刮痧,但是她的左邊耳朵會痛,是 被被告打,我有帶她去給校護看,校護說右邊很像是刮痧, 左邊耳朵有紅腫,所以有上藥,甲童有說她是因為吃太久被 打,是晚餐時間。後來老師洪○○有打電話問被告,她有承認 她打了甲童一巴掌等語(見他361卷二第15、17頁筆錄)。 ⒉提出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關懷表-A表:導師轉介表、個 案(轉介)會議紀錄表、甲童受傷照片作為佐證(見同上卷 第23至51頁),其中,導師轉介表中「五、重要事件摘述」 欄記載:「1.10月初,因管教問題,離家躲至學校,由警方 協助找人。2.10/29臉上瘀青(眼),且身上多處瘀青傷痕 ,吳生說是不乖被打,但說法又反覆不定」,「3.主要轉介 問題與需求」欄則記載:「1.吳生寄養在沒有血緣的乾媽家 ,乾媽的管教嚴格,但詢問孩子生活狀況,孩子大多表示沒 問題。2.孩子神情較低落,且身上常有傷,導師也問不出確 切的內容」(第25頁);個案(轉介)會議紀錄表中「輔導 紀錄」欄記載略以:「107/11/26,在家吃飯太慢會被罵, 有時會被用尺打臉」、「108/2/25,一見到○醇發現他右臉 頰靠近耳朵的部分有微血管破裂的狀況,問他會不會痛?為 什麼會紅紅的一片?說是乾媽幫他刮痧的,不會痛。是另一 邊(左耳)才會一點點痛,發現有一點紅腫,先帶他去保健 室讓校護檢查,抹藥後再問一下原由,原來是因為吃太慢被 打了一巴掌……但是如果吃太慢要挺直腰跪好吃」(第37頁) ;甲童受傷照片(107年10月29日拍攝)則顯示:甲童右眼 下方(眼袋處)有明顯且不小片之瘀(紅)傷、右手肘附近 疤痕或小傷、左腳腳底板中間瘀青、右腳踝內側瘀青(第47 至51頁;另見同卷第93至95頁新北市家防中心個案傷勢照片 )。
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記錄有提到被害人因為吃飯問 題,被乾媽即被告處罰,必須以立跪的方式吃飯,是被害人 跟你說的嗎?)對,是她跟我講的,還有做動作給我看」, 「(問:108年2月25日被害人右耳朵有紅腫,是你發現的嗎
?)因為我跟她會談的距離很近,我發現她右耳朵紅紅的, 我記得她跟我說那邊是因為刮痧,我問她會不會痛,她說不 會,但她說是左邊會痛,後來我發現左邊有點腫腫的,被害 人跟我說她被乾媽打一巴掌」,「(問:被害人有告訴你因 為吃飯太慢被用尺打臉,她有無跟你說被誰用尺打臉?)有 ,我上面沒有寫,但我印象中是被乾媽」(見原審卷一第13 1、132頁筆錄)。
㈡證人即新北市○○國小護理師楊○○:
⒈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下午1點40分左右,高○○帶甲○○過來, 我看到甲○○右邊臉龐靠近耳朵的地方有小疹子、紫色瘀青、 左邊耳朵紅腫,後頸部有紅紫色疹子,這部分很像刮痧…右 耳前面的臉龐有一點紅紅的,有疹子,不確定是不是抓傷或 刮痧。左耳紅腫的部分紅紅的」,「(問:107年10月29日 你有無幫甲○○看眼睛的傷?)對,傷勢如同傷病紀錄卡上所 載,右眼下眼袋瘀青、左腳底板中間兩條淡紫色瘀青,右腳 踝內側有紫色瘀青……腳的部分是老師直接跟我說甲○○被處罰 」等語(見他361卷二第79至82頁筆錄)。 ⒉提出傷病紀錄卡為證(見同上卷第85頁),其中107年10月29 日記載:「眼,下肢、挫撞傷,傷口處理,冰敷,導師帶到 健康中心並詢問傷口情形 右眼下眼袋紫色瘀青 左腳底板 中間兩條淡紫色瘀青 右腳踝內側約1*3公分紫色瘀青 導 師詢問 小朋友表示腳的部分是被處罰的 眼瘀青小孩表示 不小心被東西打到」、108年2月25日則記載:「頸,背,顏 面,耳,傷口處理,冰敷,本校兼輔麗珍老師帶到健康中心 擦藥 傷口情形:右臉龐靠近耳朵邊呈現紅色小疹子及紫色 瘀青 左耳朵紅腫 後頸部及背部,有數條長條狀紅紫色疹 ,疑似刮瘀傷痕 兼輔老師詢問 小孩表示是被刮痧」。 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107年11月29日比較嚴重,你有 無印象是什麼樣的情形?)我記得那個時候也是早上時間, 老師帶來,當時一眼就看到眼睛這邊瘀青,先擦藥跟冰敷, 擦的時候有問她狀況這是怎麼造成的,她一開始沒有講話, 應該是我跟老師都有問被害人,被害人是說被東西撞到,所 以也沒有特別寫,之後我跟老師就看一下被害人身上有無其 他的傷勢,然後那時候老師就有說,好像腳底也有傷,我有 看一下,就如我記錄上寫的有淡淡的兩條紫色的瘀青,好像 右腳踝也有,我看了之後也是瘀青,如記錄上描述,我有問 腳的傷怎麼來的,被害人只說被處罰,只有這樣講,沒有特 別寫,詳細沒有再問」(見原審卷一第140頁筆錄)。 ㈢證人即新北市○○國小導師洪○○:
⒈於偵查中證稱:「因為她在107年9月一轉來就離家出走,當
時是在假日,當天就在學校被找到,後來我問甲○○,她說她 被罰跑操場,跑累了就沒有回家。後來我去警局,我有聽到 劉○○跟警察爭執那次是走失,不是離家出走…107年10月多, 我看發現小孩的右眼瘀青,我就問她為什麼,甲○○說她被冰 箱的東西砸到,後來我請她想一想,中午的時候她說她被打 ,我就檢查她全身狀況,發現甲○○的腳底瘀青、右手腕附近 有疤、右手手肘也有傷,我就把他拍下來,她有告訴我,腳 底是被乾媽用尺打的,但是沒有講什麼時候打,手的疤我問 她是不是燙傷或者抓傷,她說不是燙傷,其他部分的傷我看 起來不是新傷勢…後來曾經發現過,甲○○的胸口接近脖子的 地方有紅紅的,甲○○說是刮痧,108年2月25日,輔導老師問 甲○○那你有沒有哪裡不舒服,甲○○說她左耳痛痛的,老師問 為什麼左耳痛,甲○○才說被打巴掌,老師問為什麼被打巴掌 ,她說在家吃飯太慢,傍晚我就打電話跟劉○○求證,她說小 朋友偷偷將飯倒掉,所以打了她一巴掌…我問甲○○在家裡吃 飯的情況,甲○○說在家裡要跪著吃飯…甲○○示範是屁股不能 坐在腳上的跪,沒有說為什麼要跪著吃,會問到吃飯的原因 是因為甲○○精神不濟。我問劉○○有關甲○○被打巴掌的事情, 有問到吃飯的狀況,劉○○說當天是假日,甲○○下午1、2點才 起床,劉○○大約傍晚開始煮飯,甲○○7、8點開始吃飯,吃到 很晚,吃到第二碗就裝吐,當天劉○○有打她。108年2月25日 前一星期,甲○○因為類流感請假,我以為甲○○○為類流感所 以累累的、精神不是很好,情緒比較負面」(見他361卷二 第7至9頁筆錄)。
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本件被害人在107年10月29日到 校有一些傷勢,如腳底瘀青及眼睛瘀青等傷勢,是你發現的 嗎?)瘀青是來學校大家都可看到的傷勢,早上我有抽空問 一下,她說撞到,可是她表達的方式讓我懷疑,有點閃爍, 我就請她再想一想,後來我再檢查她的四肢我看得到的地方 ,還有檢查腳底,發現腳底有瘀青」,「(問:【聲請提示 108年度他字第361號偵查卷一第295頁108年3月25日警詢筆 錄,並告以要旨】當時筆錄證稱,後來請被害人想一想,被 害人是說被打的,被打的原因是因為乾媽即被告叫她,她沒 有回答就被打了,你問她之前為什麼說是東西砸到的呢,被 害人回答你,是乾媽要她這樣說的?你對此證述有何意見? )看到筆錄我有回憶起,我講的是事實」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18、119頁筆錄)。
㈣證人即甲童之家教老師韓○○:
⒈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擔任家教期間有無發現甲○○受傷? )我看過她的腳有瘀青,我問她為何會受傷,她回說不知道
,我跟她開玩笑說是不是被處罰,她說沒有。我也有看過她 的耳後有一點一點出血的狀況,她說是自己抓的。我看他耳 後出血是冬天的事,幾個月前的事情。腳底瘀青則是常常看 到,我看到幾乎都有問她,她都說她不知道。我有問她是不 是被揍,她說沒有」,「(問:你有無看過她的眼睛有瘀青 ?)有。她的右眼,具體什麼時間看到我不記得,我問她一 開始她說是撞到的,我說不可能吧…時間大概是開學後沒有 多久,大約是107年10月份…我看到的傷如照片所示,但是我 看到的是比照片還腫」等語(見他361卷二第103至105頁筆 錄)。
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她穿短褲的時候,我會看到她腿部有 一塊一塊的瘀青,我會問她是不是哪裡有撞到,她跟我說不 知道」,「她身上其實不定時會有瘀青,那個瘀青幾乎都集 中在腿部,我也是當媽媽的,我覺得那個看起來不像是用東 西打的,因為我們如果用東西打是一條,但我看她是一塊一 塊的」,「因為要去撞到,正面眼睛的部分去撞到比較難, 被球打到也是一片不會在這地方…如果被東西擊到會是一個 點,所以被撞到不會是這樣一塊」(見原審卷一第403、407 、408頁筆錄)。
㈤證人即新北市○○國小學務主任林○○:
於警詢中證稱:甲童導師發現甲童眼睛瘀青,向我報告,我 詢問甲童,甲童一開始表示是被掉落的東西打中臉部,後來 才跟我說是被乾媽打的,當天被告有來學校,我有問是不是 她打的,被告沒有承認,但有承諾不會再打小孩,我就向衛 福部關懷E起來通報,通報後社工介入處理、學校也進入輔 導機制(見他361卷一第305頁筆錄)。
㈥證人即甲童之社工am746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後來因為甲童的傷勢比較嚴重,也不 確定到底是誰造成的,雖然甲童是說被東西砸中,可是就我 們這邊觀察下來還是有擔心,會不會有一些事件再導致甲童 受傷,所以我們有持續關心他們家」,「那時有跟主治醫生 瞭解,當時甲童顱內大量出血,四肢有一些新舊傷」,「( 問:甲童講到被打的情形大概有幾次?)被打的情形只有10 7年10月甲童的腳底板,就是她的腳踝附近有受傷那一次, 是甲童自己講出來的……大部分的傷勢,就是有看到一些奇怪 的傷勢,甲童會說她自己也不知道怎麼會有,就是如果發現 有些看起來像瘀青的地方,問甲童,她會說她也不知道,大 部分都是這樣回應,很少很明確的說是被誰打的」(見原審 卷一第260、263頁筆錄)。
⒉提出新北市家防中心個案摘要表2份為證,其中:①108年3月2
8日之個案摘要表記載略以:「一、本中心於108年10月29日 接獲通報,稱10月28日晚間案主(即被害人)因回答問題猶 豫遲疑,遭案母老闆娘(即被告)揮拳毆打臉部,並持鐵尺 責打案主腳底板,造成案主右眼眶下方大量瘀青,且腳底板 周圍有瘀傷痕跡…二、10月29日家訪查看案主傷勢,觀察案 主右眼眶下方呈紫紅色腫脹瘀青狀,左腳底板及右腳踝處各 有一處輕微瘀痕;右手臂靠近手腕處約有一元硬幣大小的結 痂瘀青,且其嘴唇周圍亦有疑似瘀青痕跡…三、經與學校、 案主、案母及案母老闆娘核對右眼傷勢,學校表示案主確實 一開始陳述此傷痕係遭掉落物品擊中受傷,但因學校認為此 傷痕應為人為外力導致,故在多次與案主反覆核對後,案主 才改口係遭案母老闆娘揮拳毆打受傷…四、有關案主左腳底 板及右腳踝瘀青傷勢,案主表示此傷痕係遭案母老闆娘持20 公分鐵尺責打腳底板所致」(見他361號卷二第91頁)。②10 9年10月6日個案摘要表則記載略以:「三、107年12月10日 輔導室蘇老師反映案主在案母雇主家中疑似有用餐至凌晨之 情況…107年12月24日校訪案主,觀察案主左側臉頰有約一元 硬幣大小之瘀痕,但案主表示該傷痕係案母雇主發現,自己 也不知道有這些傷」(見原審卷一第355頁)。 ⒊卷內另有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可佐,其上載述 甲童寄居被告住處,由被告主要照顧,9月29日下午,甲童 不適應管教離家,被告報警處理,10月初經警通報高風險家 庭;10月28日因甲童回答問題猶豫,被告揮拳擊中甲童右眼 ,導致眼眶大量瘀血,被告並以尺鞭打甲童(劉生應為誤載 )小腿及腳底板,留下多處瘀痕等節(見相109卷第36、37 頁翻拍照片)。
㈦綜參㈠至㈥之積極證據,不論是校方老師、家教或社工,都與 被告並無利害關係,僅係因甲童在校、接受家教或因通報訪 視而接觸甲童甚至被告,沒有理由刻意誣陷被告或於甲童過 世後故意為對被告不利之不實指控,相關文書作成時間多早 於甲童過世,亦將甲童各種說與不說、改變說詞等回答情狀 詳為記載,在甲童寄居期間,9月29日,甲童就曾離家不歸 ,10月29日,甲童就被老師清楚拍到包含右眼下方及腳底板 等處之明顯傷勢,隔年2月底,甲童又被打巴掌導致左耳痛 並紅腫,而以鐵尺打腳底板及打巴掌,都是甲童暱稱乾媽的 被告所為,被告均坦認無誤,上開證人之偵審證詞與書證都 互相吻合,並有鐵尺1把扣案為憑(照片見相109卷第283頁 ),被告坦認有用來打過甲童腳底(見原審卷二第28頁筆錄 );針對右眼下方瘀傷,附表三㈢台大原審第2次回函明確鑑 定稱:右眼瘀青推測為拳頭毆打所致,主要學理依據為其照
片呈現瘀傷範圍所示之形狀,類似圓形,並主要在眼睛眼下 緣凹陷處,內側比外側深,符合部分拳頭形狀毆打所致,同 時眼眶最突起位置也沒有傷害。如果是掉下的東西砸傷,必 須要能找到符合一模一樣大小形狀的器物,靠鼻子內側方向 比外側更凸起的物品,在甲童躺下來時,剛好砸傷眼睛下緣 ,但又不會碰到其旁臉頰突起處,這個機轉要發生非常困難 ,因此認為很難用被掉下的東西砸傷傷勢來解釋,推估時間 為一至兩星期左右,主要是依其瘀傷顏色的推斷(見原審卷 一第219頁;家教老師韓○○亦稱:看到甲童的時候其眼睛比1 0月29日拍攝的照片更腫),可見甲童曾回答老師或社工說 ,是因為自己撞到或被東西打到眼睛的說詞都非真,甲童說 自己不乖被打、被乾媽打、乾媽揮拳打到自己右眼,這才是 事實,被告辯稱甲童被冰塊盒等冰箱上方雜物砸到,顯非實 情,台大上開鑑定說明研判成因清楚,又符合甲童生前說法 ,方為可採。
㈧甲童除了手腕、手肘之傷痕,及甲童曾示範過被罰下跪吃飯 的動作外,關於甲童「肢體」方面之其他傷勢(「頭部」詳 下述),雖上開證人並未明顯觀察到或留下書面,但附表二 ㈠法醫鑑定報告另提及甲童背部尾底骨位置處有壓瘡傷痕、 發育緩慢、左上及右下第一門齒有小缺損狀;另附表三㈡台 大原審第1次回函說明甲童身上有多處新舊不一的傷勢,針 對幾處重要外傷部分,推測其所造成原因、使用器物與發生 的時間距離108年3月4日多久,描述如下:①左肩15公分瘀青 、左上臂25公分紅腫,推測為毆打所造成,是否有使用其他 器物不明,推估時間一個月至一星期左右。②右腹3公分擦傷 ,原因器物不明,推估時間一週左右。③雙膝發紅與結痂舊 傷,推測為長期反覆跪下所造成,推估時間幾個月以上至近 期左右。其中③之膝部結痂舊傷,更可以證明甲童對老師說 被罰下跪、跪著吃飯,確係事實,且次數應非只有一次,而 是長期反覆跪下所致。
㈨是以,先不論肇致甲童傷重不治死亡之頭部致命傷(詳下述 ),以被告坦認或老師等證人觀察到及醫學證據可以支持應 係遭人以不詳方式毆打之部分,就至少已經有前述右眼眶、 腳底板、膝部、手腕、手肘、上臂、肩膀、腹部、背部等處 傷勢,堪稱傷痕累累,且甲童發育緩慢、營養不良,但始終 不見寄居期間主要負責照顧甲童平日生活之被告積極處理、 帶甲童就醫或找老師協助,輔導老師高○○製作之輔導紀錄還 記載:(107/11/14)補習班老師來電,告知甲童乾媽(即 被告)非常不悅老師的問話,覺得老師問太多讓她很煩、壓 力很大(見原審卷一第336頁及第135頁高○○證詞),各該態
度顯然不若被告臨訟所辯基於愛心讓甲童寄居、將甲童視如 己出云云,則被告應不止如其所認僅以鐵尺打甲童腳底板1 次、徒手打甲童巴掌1次,已可得到證實。
四、甲童肢體或臉部、耳朵雖有上述諸多新傷或舊傷,但事理上 顯然不足以令其昏迷、傷重、手術後仍不治死亡,真正致命 傷應在頭部,關於甲童頭部內、外之傷勢及其成因機轉,卷 內有以下醫學證據(編號詳附表):
㈠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稱:死者死亡前併發外傷性硬腦膜下腔 出血併發腦膜性腦膜炎及腦炎,大葉性肺炎併氣管炎,最後 因為呼吸衰竭與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㈡台大偵查鑑定函表示:①甲童多處頭部、眼睛、牙齒、左手、 雙膝傷勢、急性與慢性硬腦膜下出血,為多次、反覆、非意 外的外力所致,符合虐待型態的表現。②依照死亡時間與醫 療病程與表現來看,以腦部出血與腦組織水腫中線偏移後, 壓迫造成腦疝,是最可能的死因機轉。
㈢台大原審第1次回函說明:
⒈甲童右側頭皮浮腫、右耳瘀青、右額6x3公分瘀青血腫、右下 顎瘀青,推測為多次反覆毆打所造成,是否有使用其他器物 不明,推估時間距離108年3月4日一個月左右至當時昏迷。 ⒉根據甲童頭部外部皮膚顯見的傷害與頭部內部所出現之硬腦 膜下出血、腦水腫與腦組織傷害,以及左側視網膜出血的狀 況,符合虐待性頭部外傷的表現,所造成的原因為多次、反 覆、非意外對於頭部施予外力所致,外力符合強烈猛力加速 /減速的剪力傷害,以及毆打撞擊所致。
⒊造成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之時間,距離108年3月4日甲童昏迷送 急診時,推測估計約為一兩週之內至當天之間發生。慢性硬 腦膜下出血的發生時間,則推測為一兩週至一兩個月左右。 ⒋甲童是因為腦部出血與腦組織水腫受傷兩種情況,一起造成 中線偏移與腦疝。腦部出血為外力(推測為剪力傷害與撞擊 )造成的,在頭骨有限空間內出血蓄積的液體會壓迫腦部, 而造成中線偏移。而在此外力出血傷害的同時,會造成腦部 組織缺血與缺氧等嚴重腦部受損情況,而受損區域會形成嚴 重的發炎水腫,造成中線偏移。
㈣台大原審第2次回函補充:㈢、⒈右側頭皮浮腫、右耳瘀青、右 額6x3公分瘀青血腫、右下顎瘀青,推測為多次反覆毆打所 造成,是否有使用其他器物不明之判斷,主要依據為其從頭 部右側頭皮、右耳、右額、右下顎等傷勢,與右側上下完全 不同角度的傷勢,而且也是不同的力道所形成,故推測為多 次毆打所造成。這些不同角度與力道無法用被掉下的東西砸 傷來解釋其機轉。推估時間距離108年3月4日一個月左右至
當時昏迷前,主要是依其瘀傷顏色有新舊不同所推測的,部 分已逐漸癒合,顏色比較淡。
㈤針對辯護人的質疑,台大進行補充鑑定,函覆本院稱: ⒈甲童的致命傷與死亡原因,依據目前醫療證據來看,係因腦 部出血與腦組織水腫中線偏移後,壓迫造成腦疝,而造成死 亡。上開致命傷依據醫療傷勢檢查結果,為急性施予頭部外 力所致,外力所造成以右側腦部水腫與腦病變為主,同時壓 迫左腦造成缺血性腦病變,這些進一步造成腦水腫與腦疝, 壓迫腦幹生命中樞而造成死亡。符合本院之前所述之傷勢鑑 定報告。
⒉前述㈢、⒉所指「外力符合強烈猛力加速/減速的剪力傷害」, 乃指傷害甲童的外力可能形式,有直接毆打撞擊與強烈猛力 加速/減速的剪力傷害這兩種為主。強烈猛力加速/減速的剪 力傷害,為讓幼兒(大部分年齡小於三至五歲以下)頭部承 受反覆來回加速/減速,或旋轉的巨大甩動的剪力(Shear f orce)外力,所造成的腦部損傷,這與直接虐待毆打撞擊頭 部,都屬於受虐性腦傷(Abusive Head Trauma,又稱作虐 待性頭部創傷)的表現。這樣的反覆猛烈甩動頭部的剪力, 會造成腦部軟組織直接撞擊突然停下來的頭骨,形成腦水腫 與腦病變;而另一側覆蓋腦部豐富的血管則被拉過長而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