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子平
選任辯護人 莊華瑋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
28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子平為光鹽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鹽公司) 之負責人 ,韋偉為優而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而品公司) 之負責人 ,吳子平明知光鹽公司業已經營不善,欲尋求資金周轉,竟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為下列之詐欺犯行:㈠、於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107年5月29日止,接續以網路通訊軟 體LINE陸續傳送如附表一「投資項目」欄所示之訊息,向韋 偉佯稱其可以廣告或上架等方式,為優而品公司推廣「加拿 大黑熊有機咖啡」、「加拿大精釀啤酒」等產品,致韋偉陷 於錯誤,先後於附表一所載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款 至吳子平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㈡、另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31分許,向韋偉佯稱欲與其共 同投資上海哈肯鋪,致韋偉陷於錯誤,於107 年2 月8 日匯 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吳子平上開帳戶內。然吳子平收 取韋偉上開各次匯款款項後,並未實際用於廣告相關費用, 亦未用於上海哈肯鋪公司之投資,而係用於個人支出及光鹽 公司支出。嗣經韋偉多次詢問廣告上檔時間及投資情形,吳 子平均支吾其詞,韋偉始悉受騙。
二、案經韋偉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上訴人即被告吳子平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韋偉於偵 查中在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審酌告訴人業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其於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與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並無明顯 不符,是無引用上開證人此部分審判外陳述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認證人即告訴人此部分審判 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除上開證據之外,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 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 ,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 力 ,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訊據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及有於附表一編號3、4、6、7所 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投資項目」欄所載之事由,向告訴人 詐取各該編號所載之金額坦承不諱;就附表一編號1、2、5 、8部分,固坦承有以各該編號所載項目,向告訴人收取各 該編號所載之項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就此部分有何詐欺犯 行,辯稱:附表一編號1、2、5、8所載時間,向告訴人收取 之費用,我有實際從事勞務,提供公關服務,承辦兩場公開 活動,有消費者、記者出席,推廣告訴人之「加拿大黑熊有 機咖啡」,我找記者來現場,我的公司提供的是非典型的公 關服務,所取收如附表一編號1、2、5、8所示之款項是我提 供公關服務的報酬,但是沒有說清楚才造成誤會,此部分並 沒有詐欺取財的行為及故意云云;辯護人則辯以:被告所經 營之光鹽公司非仲介公司,而係透過被告之媒體敏銳度,建 立品牌形象,讓媒體主動性來報導,被告收取附表一編號1 、2、5、8(答辯狀誤載為編號9)之款項後,確實有於106 年10月15日、107年6月28日替告訴人進行品牌活動宣傳,並 找記者進行採訪,有將款項交給前來採訪的記者,被告收取 此部分款項,確實有進行相對應之品牌規劃與進行,並無以 虛偽不實之事詐欺告訴人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僅就附表一編號3、4、6、7及事實欄一㈡ 部分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86頁、卷㈡第100、102頁), 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就全部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76至 77、9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見本院卷㈠292至295頁),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影本3 份、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台北富邦銀行108 年6 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800026 26號函所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台北富邦銀行109 年1 月1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0237號 函所附被告上開帳戶存款往來明細、台北富邦銀行109 年4 月1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1752號函暨查調被告上開帳戶 共40筆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永春 分行帳號:72716*******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 年5 月7 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314 6 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臺灣銀行信義分行109 年5 月11日信義營密字第1090 0017261 號函及檢附之客戶繳費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8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 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存款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月6 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09002304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 06 年3 月1 日至106 年3 月15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月7 日營清字第10900 1156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 之存款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 在卷可稽(見108他2378卷第6 至8、11、20至45、87至95、 126至192、225至233頁,109偵7272卷第4 至7、17至53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更迭前詞,否認附表一編號1、2、5、8 部分有施用詐術,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辯稱:編號1、2、5、8之費用,是我提供公關服務之費 用等語,惟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明確證述:當初 因為我公司在臺灣發展,欠缺行銷公關這一塊,當時有很多 個選擇,但我大學同學介紹被告給我認識,被告說因為她跟 我大學同學很好,所以她願意提供服務而不收任何費用,純 粹義務幫忙,所以我才選她,被告從來沒有講要收取公關、 服務費用;講到媒體這塊我就生氣,我付第1筆20幾萬,說 要去買電視台廣告,第2筆幾十萬說要買電視台置入行銷,2 百多萬花下去,從來沒有看到任何單據、發票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292至295頁);且觀諸卷附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與被 告間之對話紀錄,被告分別於106年3月1日、同年5月11日、 同年7月31日及107年5月28日推薦告訴人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2、5、8「投資項目」所載之新聞廣告、報導時,僅告知 告訴人廣告數量、價格、使用期限等資訊,自始均未提及各 該次款項為其提供公關服務之費用,甚且亦明確表示就其所 提供之公關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核與告訴人前開指證相符
,被告辯謂該等筆費用為其提供公關服務之勞務費用一節不 符,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又被告雖提出簡報檔及106年10月15日、107年6月28日黑熊咖 啡店活動照片(見本院卷㈠第203至217、219至221、223至22 5、227至231頁),並據以主張確有為告訴人提供舉辦行銷 活動云云。然告訴人係因被告向其推薦購買新聞廣告、報導 ,始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2、5、8所示之款項,並非用以支 付被告所指之公關服務費,業如前述,是被告是否有為告訴 人舉辦行銷活動,要與其以購買廣告、報導為由,而收取告 訴人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2、5、8所載款項之行為,是否 成立詐欺財罪無涉。況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 6年10月16日的活動,並不是被告做的,這個是我們自己發 布的,是加拿大辦事處做的活動,我和被告的LINE通訊軟體 對話有提到,說我們公司約了加拿大辦事處跟被告見面,要 談跟加拿大辦事處發展的事情,她中途還不去;被告曾經幫 我做過一次行銷活動,但前面她已經騙了我1百多萬,然後 說要找寫手幫我上壹週刋、全聯新聞稿,她花4千元寫了一 個稿子給我,但並不是簡報檔,只是WORD文字檔,就只是一 個描述而已,而且她寫了也沒有發表,她說這個要登在全聯 新聞稿,但我進去全聯都是我自己的能力進去的,她新聞稿 、廣告都沒有上過,上證3、4(指本院卷㈠第223至231頁照 片)照片中的人都是加拿大辦事處的人,跟被告無關,照片 中有兩個人拿著電視台的牌子,實際上根本沒有上電視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93至294頁),則「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 店開幕行銷活動是否確由被告所舉辦,亦屬有疑。參以,經 檢察官於偵查中向TVBS、中視、東森、年代、非凡、鏡周刋 等新聞媒體函詢結果,被告確無與該等新聞媒媒洽談有關「 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加拿大精釀啤酒」等商品廣告之 記錄,亦無任何契約存在,有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9 月25日飛凡管字第109009025 號函、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09月29日好樺字第109092801 號函、年代網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07日109 年管字第10900172號函、中 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30日刑事陳報狀、東森電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12日(109 )東視業字第211 號函、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7 日聯利(109 ) 法字第109100701號函、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 8日109 鏡文字第049 號函在卷可稽(見109偵7272卷第65、 67、69、71、73、75、77頁),亦核與告訴人前開證述之情 節相符,足認被告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2、5、8所 示之款項,並未實際與各該新聞媒體接洽有關「加拿大黑熊
有機咖啡」、「加拿大精釀啤酒」等商品廣告。由此亦可徵 被告於附表二所載時間,向告訴人推銷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2、5、8所示新聞廣告、報導,其主觀上確有施用詐欺之 故意,並進而以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向告訴人施以詐術甚明 。是縱令上開行銷活動確為被告所策劃,亦無解於被告確有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載之話術向被 告訛詐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5、8所示之款項,而應負詐 欺取財罪之責。被告及其辯護人謂:並無詐欺故意及行為云 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復謂:確實有將款項交與王志偉,請其至門市進行廣告 宣傳等語,然證人王志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7年我在東 森電視台新聞部當記者,在107年6月27日我有去臺北市和平 東路2段「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店進行採訪,當天是公司 指派我去的,我記得現場有其他媒體去採訪,現場有看到被 告,一般記者會結束時,都會有伴手禮,我離開的時候櫃檯 給我的新聞資料及伴手禮放在一個袋子裏,我不知道是誰給 我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1至92頁),核與被告前開所辯款 項交與證人一節已有不符。況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已明確函覆被告並未與該公司業務部門洽談「加拿大黑熊有 機咖啡」、「加拿大精釀啤酒」等商品廣告事宜,已如前述 ,是縱令證人王志偉確有受東森電視新聞部指派至「加拿大 黑熊有機咖啡」店採訪,亦僅係為尋求新聞題材而受公司指 派到場採訪,要與被告無關,此觀諸證人王志偉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公司指派給我的行程,政治、社會、生活都有,公 司就叫我們跑跑哪家店開幕、生活新聞,六、日他們會叫我 去做吃喝玩樂、哪裡有好玩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1、93頁) 甚明。從而,尚難僅以證人王志偉前開證述,遽為有利被告 認定之依憑。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各節,均不足採,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就事實欄㈠部分,均係以推廣告訴人公司之產品為由, 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侵害法 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皆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⒉至事實欄㈠、㈡部分,被告對告訴人所施用之詐術內容有所不
同(前者以推廣告訴人公司之產品為由,後者以投資上海哈 肯鋪為由),並非基於同一事由之分次收取,則被告尚非基 於同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其前開2 次詐欺行為自不 具有接續關係,而應以數罪論處。被告上開2 次詐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檢察官主張事實欄㈡的 部分,被告亦係基於與事實欄㈠的部分之同一犯意,論以接 續犯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沒收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分 別以前開詐術向告訴人詐得之204 萬元、50萬元,均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自己公司經營不善,不 思以正途尋求資金周轉,竟先後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詐 取其財物,致告訴人分別受有204 萬元、50萬元之損害,所 為實有不該,被告雖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迄今未仍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任何損害,有告訴人11 0 年8 月2 日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另 衡酌被告前於102 、103 年間曾犯詐欺案件,經原審於108 年07月15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至6 月不等之刑度(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如易 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於同年8 月5 日確定乙情,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見本院卷㈠第33至36頁), 雖不構成累犯,仍見其素行非佳;暨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仍經營光鹽公司、已婚、育有2 名子女、須 扶養子女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復就2 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各204萬元、50萬元,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亦屬妥適 。
㈡、被告提起上訴,除否認附表一編號1、2、5、8犯行外,其理 由復謂以:我目前單親有兩個小孩要扶養,已積極與告訴人 和解,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給予易科罰金之刑度等 語。本院查:
⒈被告否認附表一編號1、2、5、8犯行部分,所辯各節業經一 一指駁如前。被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⒉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 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 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詳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年台上字第3 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部 分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告訴人所受 之任何損害,被告雖謂有積極與告訴人和解云云,然於本案 審理期間,並未見其有積極與告訴人協商抑或提出賠償方案 ,已難認其犯後有何積極與告訴人協商而量處較輕刑度之情 事;復衡以被告為一己之利,以前揭方式2次詐取告訴人財 物獲取不法所得各204萬元、50萬元,其所為非僅造成告訴 人財物損失,亦破壞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及經濟社會交易秩 序。審酌上情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 素行等情狀,本院認原審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就被 告之家庭狀況、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詳為說明,內容已如 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 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 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 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 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 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是被告此部分上訴,自無理 由。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及辯護人所指各節,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投資金額(新臺幣) 投資項目 1 106 年3月1日 21萬元 買4 臺電視台廣告( 「TVBS」、「中視」、「東森」、「年代」、「非凡」任選4臺電視) 2 106年5月12日 21萬元 買電視業配廣告 3 106年6月20日 30萬元 「加拿大精釀啤酒」進駐好市多公關費 4 106 年7月7日 37萬元 「加拿大精釀啤酒」好市多上架保證金 5 106年8 月28日 15萬元 上鏡周刊報導 6 106 年9 月8日 35萬元 「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好市多上架保證金 7 107 年4 月20日 25萬元 商品進駐好市多押金 8 107 年5 月29日 20萬元 買TVBS共4則新聞 合計 204 萬元 附表二: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節錄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6年3月1日(見108他2378卷第127頁) 被告:對了!Barry 你有考慮預買電視新聞策劃的優惠活動嗎?昨天tvbs 業務有告知我們合作很久的同業…今天是到期日…你有興趣嗎?預買下來作為你信義店開復造勢的額度…不過因為之前沒有想到你(覺得你不需要)但剛剛看了一下,活動很優惠…順道問你一下,你若有意願再跟我說!我再跟你說細節 告訴人:好啊!很優惠是多少? 被告:20萬不含稅,我可以幫你談到4台,…是給我們代理商的優惠價,但是今天要確定,會不會對你太急…可以半年消化完 告訴人:超優惠 被告:tvbs+中視+東森+年代+非凡(任四台) 告訴人:哈!那我還負擔的起 被告:如果你今天ok我幫你服務。你只要請我喝咖啡,電視台的條件是今天簽約今天入帳… 被告:你開幕那週定一個造勢活動,一次拉四檯媒到你的點…或者一天二檯!拉長效益 告訴人:了解,可以的 被告:只要我們有額度。我幫你作一波 告訴人:你有空啦? 被告:我的服務費。就先不用談!因為我想創業維艱…(略) 2 106年5月11日(見同上卷第133至134頁) 被告:想問你,上次買的電視業配,我今天收到電視台通知,又有優惠專 案!你還有要嘛。一年內使用完畢。 被告:這次買四則送一則∕20萬(未稅)。想要再跟我說!我也剛回來… 可以把握~留著慢慢用 告訴人:我想想… 被告:話纖說!我只是轉消息給你…不是我的收入,先講一下! 告訴人:了解,我知道 被告:時間緊播,我先把資訊完整告知,協助你評估跟判斷,2017年第一 季電視業配專案:(4+1則專案),使用期限:2018.4.30 是針對廣 告公司跟公關公司給的活動。活動時間:明天中午截止(入帳)電 視葉(業)配牌價:新台幣80萬未稅,費用為新台幣20萬(不含 稅)。非非非…常漂亮的專案。… 3 106年7月31日(見同上卷第150頁) 被告:有聽過鏡週刋嗎 被告:想趁你參加精緻酒展,幫你做一則東森新聞+鏡週刋(目前聲量已取 代壹週刋份量)再幫你找一位…… 被告:鏡周刋(網路+印刷品)(譚精釀啤酒)+東森(談精釀啤酒)+品味 人士推薦+我的自媒體(談你的創業與人脈)═這樣做成一包你覺 得ok 被告:東森會帶到加盟訊息 被告:目前只有鏡周刋需要部分費用,其他不需要再付費 4 107年5月28日(見同上卷第186頁) 被告:我這裡有一檔tvbs專屬優惠專案,本來想說你還有量,不打算問 你,但想一想還是問一下。tvbs一則新聞20~起,這個優惠是20萬 4則,截止日5/28 15:30,再跟我說 被告:Barry,我幫Tvbs新聞部問,新聞部業務今天有一檔優惠,原價一則 20,今天最後一天4則20 告訴人:Pass!No money!I need money。哈! 被告:我是想鼓勵你買tvbs那四檔,因為從來沒有那麼划算過… 被告:我想我沒有意願分紅你的利潤,應該說沒有這個動機,事成有賺錢 你在給我你覺得值得的紅包好了,我真的沒有寄予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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