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4號
TPHM,109,附民,44,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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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岳秀宜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田彥紳(原名田協展

侯建峰
艾鎧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為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61萬2000元,及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 民字第35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



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靖騰業經原審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被告曹晏 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田協展侯建峰艾鎧明(下稱曹晏甄等9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曹晏甄等9人有罪在案,又被告陳 靖騰、曹晏甄等9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正犯,則被 告陳靖騰曹晏甄等9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被告關係之嫌 ,依法固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惟查,因曹晏甄等9人 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歷次檢察 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列之投資人,並未包含原告在內,而經 本院就刑事案件審理結果,認定之投資人亦無原告,故原告 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 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宜另依法主張 權利。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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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