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3號
ULDV,111,訴,423,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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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吳紘毅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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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