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8號
ULDV,111,訴,198,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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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巫佩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被 告 陳家榆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新事證,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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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