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巫佩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被 告 陳家榆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提出新事證,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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