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于珊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儀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