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6號
ULDV,111,補,216,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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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o)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元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422,813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黃綉惠應繼分比
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黃帳遺產之價額】,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4,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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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