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4號
ULDV,111,補,194,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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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98,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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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