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0號
ULDV,111,補,19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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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義雄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祺昇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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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