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4號
ULDV,111,補,184,202208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送達處所:臺中市○○路○○○000號 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武宏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9年
度司執己字第39854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之分配表所載次序11權
人即被告鍾武宏之利息債權新臺幣(下同)362,822元、違約金
債權13,243,000元,應更正為6,349,384元元,亦即減少6,893,6
16元。依前揭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合計為6,893,61
6元(計算式:13,243,000-6,349,384=6,893,616),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1/1頁


參考資料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