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51號
ULDV,111,監宣,15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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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王鈺婷
相 對 人 郭永霖
關 係 人 郭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永霖(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鈺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郭明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鈺婷、關係人郭明杰分別為相對人 之配偶、長子,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因腦溢血,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王鈺婷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郭明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 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 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 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 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 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下稱北港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件為證。又依上開相對人北港醫院111年6月20日診斷證明書 記載,相對人因自發性顱內出血、肺炎、呼吸衰竭併呼吸器 依賴、泌尿道感染、水腦症、高血壓等疾病,於111年4月13 日經急診住院,111年4月13日轉加護病房,111年4月15日行 顱內壓監測器置入術,111年5月9日轉呼吸加護病房,111年 6月10日轉一般病房,111年6月13日出院,111年6月20日門 診繼續追蹤,目前意識不清有氣切,置有鼻胃管及尿管, 需專人照顧等情,顯示相對人屬病情嚴重之病人,有事實足 認無訊問之必要,復據鑑定人即北港醫院葉建治醫師出具鑑 定報告稱:相對人於111年4月13日自發性腦出血後遂長期臥 床、失語症、四肢僵直癱瘓,無自主表達意志之能力,已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符合監護宣告標準,建議為 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 腦出血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 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次查,聲請人王鈺婷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永霖之配偶,而受監 護宣告人之最近親屬除聲請人外尚有長子即關係人郭明杰、 次子郭岳群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郭明杰分別為受監護 宣告人之配偶、長子,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子郭岳群對 此亦表同意,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 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院認由聲請人王鈺婷擔 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郭明杰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 規定,分別選定王鈺婷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永霖之監護人,及 指定郭明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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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