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54號
ULDV,111,司繼,1054,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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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游蕙禛胎兒

法定代理人 游蕙禛
陳文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 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秋輝(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 ○○鄉○○村○○00號)於111 年6 月19日死亡,聲請人游蕙禛胎兒係被繼承人之外曾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 年6 月19日死亡,聲請人游蕙禛胎兒係被 繼承人之外曾孫,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 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另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陳吳定珠、長子陳盈紳、三子 陳志銘尚存;其次子陳文旺、長女陳怡婷均先被繼承人死亡 ,而陳文旺之應繼分由其子陳正岳代位繼承,陳怡婷之應繼 分由其女游蕙禛游佩珊代位繼承。又游蕙禛游佩珊以本 件聲請拋棄繼承並應本院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之長子陳盈 紳、三子陳志銘、代位繼承人陳正岳,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 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戶籍 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被繼承人既尚有陳盈紳、陳志銘、陳正岳為法定繼承人,聲 請人游蕙禛胎兒之繼承順序尚在陳盈紳、陳志銘、陳正岳 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游蕙禛胎兒所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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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