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呂偉誌(即呂世男之繼承人)
呂榮財(即呂世男之繼承人)
呂柏毅(即呂世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世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79,855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
.14%計算之利息,與已核算產生尚未受償之利息11,368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世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0,278元,及自
98年9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與已
核算產生尚未受償之利息2,992元,暨已核算產生尚未受償
之費用12,446元。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世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