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39號
ULDV,110,訴,439,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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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張溪銘
湯雅雯
上列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7月19日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
人上訴聲明所示,上訴人張溪銘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1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
湯雅雯上訴利益為70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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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