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曾仲仁
法定代理人 曾明忠
鄭雅玲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林怡安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徵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11日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已敘明聲請於本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時,移送管 轄之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