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9號
ULDM,111,訴,309,202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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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崑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760號、第2920號、第4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崑男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事 實
一、林崑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 營利,分別與丁建發(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由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木瓜」之 成年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由林崑男以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下稱本案行動電話)作為 聯絡工具,丁建發(附表一編號1至4、6、7、10、12至18) 或「木瓜」(附表一編號5、8、9、11)則提供甲基安非他 命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 號1至18所示之行為方式,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林 崑男再將收受之價金全數交付予丁建發或「木瓜」。嗣經員 警於民國111年3月30日16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在林崑男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本案行動電話1支,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之 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



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 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復有本案行動電話 1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㈡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之犯罪行為,衡 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 毒品任意轉售他人,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遭查獲移送法 辦之危險之理;而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經政府公告列管,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販售,自無一定之市場行情或公定價格, 是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 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 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 ,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 ,並無二致,因此,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 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 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 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 行之追訴。經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予購 毒者之過程中,既如前述由其或丁建發向購毒者收取金錢並 交付毒品,自均係有償交易,其行為外觀上顯均具備販賣毒 品犯行之構成要件,對被告而言應極具風險性,而被告與購 毒者間復無深刻交情或其他密切關係,且被告於本院移審訊 問時自承:丁建發、「木瓜」都會給我毒品,我賺我吃的等 語(本院卷第71頁、第326頁),足認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 毒品犯行,有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之意圖,始為本件上開行為 分擔,故其主觀上確有營利意圖甚明。
㈢綜上,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 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丁建發就附表一編號1至4、6、7、10、12至18所示犯 行,被告與「木瓜」就附表一編號5、8、9、11所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4月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但檢 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 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 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之減輕: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羈押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及其辯護人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供出毒品來源,然經 本院函詢承辦檢警,均回覆稱未因被告之供述查獲毒品上游 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1年5月30日雲警南偵字第 1110007276號函、111年7月8日雲警南偵字第1110009877號 函檢附職務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7日雲檢春 天111偵2760字第1119019235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傳 真回覆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7頁、第267頁至第271頁、第2 81頁、第283頁),是難認本案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 品來源,尚無從適用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竟為謀取不法利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殘害施用者身心健康 甚鉅,且持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更為我國法制嚴格查禁之 行為,仍與共犯丁建發、「木瓜」分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品,助長他人施用毒品之惡行,亦使毒品在社會中氾濫,嚴 重破壞社會治安與善良秩序,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無 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販賣毒 品之數量、犯罪分工情節、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前科素 行、各次犯行所生法益侵害程度、獲利情形,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本院卷 第326頁、第327頁)等一切狀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刑。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 適用量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為貫徹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 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犯罪所得非鉅,各次販賣



毒品之方式與態樣並無二致,併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況,為整體 非難評價後,就被告上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工具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之 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依該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列舉上開各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 為人所有,均應強制沒收。本件查扣之本案行動電話1支( 含晶片卡1張),係被告聯繫販賣對象而供本案各次販賣第 二級毒品所使用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甚明(本 院卷第319頁),且有如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罪主文中,宣告 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收取之 價金均全數交予丁建發或「木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陳述在卷(本院卷第326頁),被告既無實際所得,自無從 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對象 販賣:①時間②地點③毒品種類④金額(新臺幣) 行為方式 卷證出處 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崑男 陳金山 ①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5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麥寮鄉拱範宮前鵝肉攤林崑男駕駛之車上 ③以吸食器裝甲基安非他命 ④價值5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陳金山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話後,將約定之交易內容告知丁建發,由丁建發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金山,完成交易。 ①證人陳金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7頁至第30頁、他1622卷二第35頁至第40頁)。 ②附表二編號1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8頁、第109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崑男 陳金山 ①110年11月27日下午2時56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麥寮鄉拱範宮前鵝肉攤林崑男駕駛之車上 ③以吸食器裝甲基安非他命 ④價值5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陳金山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通話後,將約定之交易內容告知丁建發,由丁建發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金山,完成交易。 ①證人陳金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7頁至第30頁、他1622卷二第35頁至第40頁) ②附表二編號2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9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3(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崑男 陳金山 ①110年12月31日上午11時8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公園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5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陳金山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陳金山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金山,完成交易。 ①證人陳金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7頁至第30頁、他1622卷二第35頁至第40頁)。 ②附表二編號3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4(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崑男 陳金山 ①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29分後某時 ②陳金山住處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陳金山為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陳金山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金山,完成交易。 ①證人陳金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7頁至第30頁、他1622卷二第35頁至第40頁)。 ②附表二編號4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11頁、第112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5(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崑男 陳金山 ①111年1月24日中午12時40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麥寮鄉三盛寮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陳金山為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駕車搭載「木瓜」與陳金山見面,陳金山交付二手行動電話1支予「木瓜」,「木瓜」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金山,完成交易。 ①證人陳金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7頁至第30頁、他1622卷二第35頁至第40頁)。 ②附表二編號5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12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6(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27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公園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6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2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7(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13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7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2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8(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1月22日中午12時55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臺西鄉安西府廟口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8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3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9(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1月25日下午1時52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9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3、104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0(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1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0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4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1(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1月31日晚間9時8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臺西鄉安西府廟口 ③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 ④2,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1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4、105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2(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3日中午12時28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2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5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3(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9日下午3時50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3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5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4(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12日下午5時41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4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5、106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5(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6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5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6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6(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6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6、107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7(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2月19日中午12時40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7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7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8(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林崑男 吳金水 ①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7分後某時 ②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廟口停車場 ③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④1,000元 林崑男先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吳金水為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通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吳金水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金水,完成交易。 ①證人吳金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1622卷二第43頁至第69頁、他1622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 ②附表二編號18通訊監察譯文。 ③被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他1662卷二第307頁至第313頁、偵2760卷第108頁、本院聲羈43卷第23頁至第29頁、本院卷第264頁、第265頁、第326頁)。 林崑男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1 ① 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3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69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95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1頁及背面)。 A:怎麼? B:你人在那裏? A;在家不方便接電話,你人在那裏? B:我現在在家,看你有沒有辦法帶我去找你朋友? A:有啦 B:你過來家裡載我 A:三盛寮喔? B:三盛啦 A:你要多少? B:500 A:他人在麥寮,你等一下再打 B:等一下喔 A:我先幫你問 B:你打給我還是我打給你? A:你打啦,我裡面沒錢 B:幾分鐘 A:2分鐘 B:好啦 ② 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我沒辦法過去,我沒有車,他叫你去麥寮馬祖廟,他人在蚊港,我看看能不能過去 B:我過去等你阿 A:你去馬祖廟等 B:麥寮馬祖廟? A:你知道嗎? B:派出所旁邊耶 A:那個沒關係啦,對面有一家賣鵝肉麵的 B:鵝肉麵 A:阿他都會站在那裏,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B:好啦 ③ 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我現在人在這邊,你人在哪裡? A:我在家裡,我跟我朋友要過去,你站在鵝肉麵那裏等他 B:鵝肉麵喔,他開車嗎? A:對,應該開車,我跟他說你在鵝肉麵那 B:好 ④ 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怎麼那麼久? A:他在蚊港,他叫你等個10分鐘 B:叫他東西 A:有啦,我有跟他說 B:叫他把東西弄好看一點 A:你就在鵝肉麵那裡,他會過去鵝肉麵 B:叫他開車來,我要去車内看 A:他會讓你進去啦 B:我要進車内看東西 A:你就說你跟我是很好的兄弟,他就讓你進去了 B:好啦 ⑤ 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喂,用那一點點而已,很難看 A:沒關係啦,500而已,改天如果你1000的話,我叫他多一點給你,真的,不然這次我沒看到,我也不知道 B:—點點而已,不一定沒有二嘴 A:沒關係啦,下次我再討給你 B:好啦好啦 A:你要回去了喔 B:我已經回家了 A:幹,你那麼快喔 B:改天你在幫我處理一下 A:好 2 ① 110年11月27日下午1時1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70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95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1頁及背面)。 A:怎樣 B:你幫我問一下一錢多少錢? A:你娘基巴,你電話裡講這個,好啦,我等一下幫你問問看 B:等一下我再打電話給你 A:好 ② 110年11月27日下午1時1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我正在跟他講電話,你一直插播進來電話,聽不到在一分鐘啦 B:你跟他講,一錢,加袋子 A:他一錢要8500啦,還在講,你就插播進來 B:你叫他再便宜一點,叫他7000啦 A:好啦,我再問他 B:看有沒有辦法6000 A:不可能啦,好啦,他會看面子給你啦 B:你就跟他說是你要的 A:好啦................你過5分鐘再打 ③ 110年11月27日下午1時2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你拿半要45啦,一要85啦,他那個不含袋 B:85? A:45跟85啦,他那個不含袋啦,含袋的他會補給你 B:你在叫他拿500過來 A:東西喔,叫他去麥寮等你嗎? B:不是,夜市,我們在賭博那裡 A:他不知道那裡啦,他就通緝,他不可能去那裏的,馬祖廟還可以 B:外號你知道嗎? A:外號他知道阿,他在7-11 B:不然去林外科等 A:好啦,我打電話跟他說 B:你跟他說林外科等,他叫甚麼名字 A:丫發 B:丫發,你叫他等一下給我,我要500 A:你在自己跟他說,電話不要講 B:你叫他要補我 A:電話中我就不要講,你聽懂嗎? B:好 A:你先去林外科那裏 ④ 110年11月27日下午1時53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他出來了嗎? A:他人還在馬光,他說你拿一或半,他再拿過來,不然他沒車,他說不要拿5啦 B:500 A:看能不能拿〈半〉 B:1000啦 A:好啦,他等一下會打給我,你在公園等一下 B:你叫他打給我 A:好啦 ⑤ 110年11月27日下午2時56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他叫你去馬祖廟對面鵝肉麵等,他說大約15分鐘到,你們有見過面,你知道人 B:ㄟ啦,他在鵝肉店那裡嗎? A:他最慢10分鐘到,你跟他說,你不要電話中跟我說這個 B:好啦 3 ① 110年12月31日上午8時5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3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75頁背面、第76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59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2頁及背面)。 B:你電話6點怎麼關機 A:沒關機,網路去按到,怎樣? B:等一下要過來嗎? A:我沒車,車子拋瞄在半路 B:沒油喔,拋瞄在那? A:你先聯絡阿水,拿1500來對他有好處 B:我身上剩350 A:你350,叫他出1000,你們在自己去處理 B:阿水電話又打不通 A:我也打不通,要在等一下啦,我先去借200添油把車子牽回來 B:差不多幾點 A:10-11點 B:我等你 ② 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4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500現金有嗎? A:麥寮公園,你到了打給我 B:好 ③ 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4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開車過來,我在車上用 A:你知道我家嗎? B:我不知道你家,我頭暈 A:你在那裏? B:我在三盛,我等一下過去公園,你車子開著,你珠子帶著,珠子我要 A:那個不是我的啦 B:500元現金,你珠子帶著,珠子我要 A:好啦 ④ 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54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你到了喔? B:我正要出門 A:我直接過去你家找你 B:你珠子帶著,珠子我要,我現在去公園拿錢 A:跟誰拿? B:阿昌 A:他有說要給你喔 B:有,你先在我家等我 A:好啦 ⑤ 110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4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你在那裏? B:我在公園等他拿錢給我 A:你在麥寮等我就好 B:你到我家啦 A:麥寮比較近啦 B:好啦,我在公園等你 ⑥ 110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你到家了嗎? B:我在家了 A:怕你危險 B:不會危險,吃完了,不夠啦 A:不夠,我去尿尿,你一個人用還不夠 B:不夠啦,騙小孩 A:我不要跟你講那個,到家就好 B:好啦 4 ① 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16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4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76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B:崑男你等一下要過來的時候拿1500過來 A:你還差人500,人家在討 B:我不是拿300給你了 A:我還拿200補,還差人500,搞不好是600 B:阿 A:我問問看,我再打給你 B:你拿1000塊過來,東西不要拿的太誇張,叫他弄多點 A:我問問他看還有沒有 B:好啦,你在打給我 A:好 ② 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1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A;有夠1000嗎?叫他剷多一點 A:你差人500元,什麼時候要還?你身上剩1000?沒零鈔嗎? B:我沒有零鈔,我只有1000 A:你不是領錢了 B:我領了,但都還人家了,我不是有說過 A:你沒留幾千 B:我欠人還了 A:好啦,我等一下過去 ③ 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32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你叫他1000分成2包 A:隨便啦 ④ 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2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發話】 B:你到那裏了? A:在橋上,下去就到你那了 B:快一點,我老婆三點就回家了 A:好 5 ① 111年1月24日中午12時40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陳金山)【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5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77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A:金山你那隻手機還在嗎? B:有 A:2000塊的糖仔〈安非他命〉你看好嗎?0000-0000跟你換好嗎?你看好嗎? B:4000 A:4000沒辦法,你先問手機店,我是2000啦 B:2000現金嗎? A:你要糖仔〈安非他命〉或是現金都可以 B:我要2000,然後1000的糖仔〈安非他命〉 A:不就扣1000起來 B:好 A:我先問我朋友 B:我等你 6 ① 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6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1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59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2頁及背面)。 A:你是誰? B:崑男喔,我金水啦 A:怎樣? B:你在哪裡唱歌? A:沒有啦,我在開車 ② 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4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崑男喔 A:ㄟ B:有辦法撥個1000元給我嗎? A:好啦,我先買便當,買完再打給你 B:好喔 ③ 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5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B:你好 A:金水喔,你說要1000喔 B:阿 A:我要問問看 B:問問看再打電話給我 A:阿,怎樣? B:好啦,問問看再打電話給我,我在喝酒 A:好 ④ 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00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阿水我等一下要過去再打給你 B:好 ⑤ 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3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阿水阿 B:ㄟ A:等一下過去1000就1000,不要再少了,我這個是別人的 B:不會少啦,我自己要拿的 A:好啦,我以為是金山 B:要去哪裡等 A:在麥寮公園 B:幾點? A:幾點喔,我大約在10分鐘過去 B:好 ⑥ 110年12月29日中午12時2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我在公園了,你在公園嗎? B:你說運動公園嗎?我在鎮南宮 A:鎮南宮啦 B:我在樹下等 A:等我一下,我紅綠燈轉過去就到了 B:好 7 ① 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02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7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1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59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2頁及背面)。 B:崑男 A:你那裏要嗎? B:1000啦 A:你約金山來 B:我不要跟金山 A:你要等我到10-11點,我先去添油牽車子 B:那麼晚嗎?你在那裏我去載你,保養場嗎…… A:你到土地公廟,紅綠燈右轉,直直下來就到了 B:到崑英那裏嗎? A:好啦,不要跟金山講喔 B:好啦 ② 110年12月31日上午9時13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我到你村庄的廟口了 A:你在那裏等我 B:好 8 ① 111年1月22日上午9時2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8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3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B:崑男我看你1000還我啦 A:好啦 B:我去廟裡等你 A:晚一點 B:晚一點你打給我嗎? A:好 B:好 ② 111年1月22日上午9時26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晚一點我再拿給你,不然就是禮拜一再給你,我禮拜一會有8-9萬元…………不然現在快過年了,都會抓很緊 B:好啦 A:如果有,我會多拿一點給你 B:好啦 ③ 111年1月22日中午12時42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阿水,你來臺西安西府 B:有了嗎? A:ㄟㄟ B:我到了要10幾分喔 A:你到了再打給,我再出去 B:好 ④ 111年1月22日中午12時5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我到了,我到安西府作戲的這裡 A:好,我轉過去你就看到我了 B:好 9 ① 111年1月25日上午9時34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9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4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A:朋友問你要不要?朋友再問?不然過年後是漲價喔,看你要不要一起 B:誰在約阿? A:阿發他們,現在出來的都不錯 B:現在都沒錢,我先湊錢再跟你聯絡 A:你可以約金山合資 B:現在要借錢很難 A:你可以約金山,他有一筆錢下來 B:好啦,我問問 ② 111年1月25日下午1時4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崑男,欠你1000要拿去哪裡給你? A:同安村廟 B:好啦,10分鐘 A:你到了打給我 B:10分鐘 A:好 ③ 111年1月25日下午1時52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我馬上到 B:到了啦,快一點 A:好 10 ① 111年1月28日上午11時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0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B:崑男我先欠你500啦,等小孩包紅包給我,我在還你2000,我先欠你500啦,好嗎? A:你甚麼時候要拿? B:10分鐘 A:ll點半啦 B:還要那麼久 A:沒關係啦,我再拿給去 B:好 ② 111年1月28日上午11時40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你等一下,我馬上出去 B:好 11 ① 111年1月31日下午5時3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1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5頁背面、第86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A:阿水 B:我欠你1500好嗎?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B:多久? A:半個小時,我剛剛在睡覺 ② 111年1月31日晚間6時2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還沒聯絡上,我晚一點再打給你 B:找不到人嗎? A:有啦,要過去台西拿,太晚就明天 B:好啦 ③ 111年1月31日晚間8時4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還沒有拿到嗎? A:有阿,我再20分鐘拿給你,我現在在麥寮要拿 B:好 A:我回去打給你 ④ 111年1月31日晚間9時0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可以過來了 B:欠你2000,弄漂亮一點 A:好好好,你不是說朋友500 B:那個沒關係,改天啦 A:好啦 B:我10分鐘到 A:好 12 ① 111年2月3日中午12時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2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6頁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5頁及背面)。 B:我欠你1000好嗎? A:要用欠的喔 B:沒有啦 A:要拿喔 B:我15分鐘到 A:你欠我1000要拿回去嗎? B:要啦,要拿回來 A:你要拿給我喔 B:ㄟ阿 A:好啦,你10分鐘到 ② 111年2月3日中午12時2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我現在過去 B:好啦 13 ① 111年2月9日下午3時3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3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7頁背面、第88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B:在睡覺嗎 A:ㄟ阿 B:你那裡還有石頭嗎? A:要一顆嗎?我去幫你問問看 B:要1000啦 A:我在10分鐘打給你 B:好啦 ② 111年2月9日下午3時50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現在過來啦 B:現在過去喔 A:廟裡啦 B:大廟是不是有一個停車場 A:有 B:在那裏啦 A:好 14 ① 111年2月12日下午5時3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4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8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B:你在睡覺喔 A:ㄟ阿,你要嗎? B:我要1000啦 A:我先拿錢給別人 B:你說甚麼? A:沒有啦,我問我朋友看看 B:你身上沒有喔 A:ㄟ啦,他又沒有丟給我,我先問我朋友 B:好啦1000 A:好 ② 111年2月12日下午5時41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阿水,你去五條港安西府等我,我現在要過去那裏,剛好在旁邊而已,我幫你處理,你多久會到? B:15分鐘 A:好啦,跟我差不多 B:好 15 ① 111年2月15日上午11時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5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8頁背面、第89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A:阿水,我朋友剛拿回來,你要嗎? B:你說怎樣? A:我朋友剛拿回來要,問你們要不要? B:他那個那麼少,誰吃得起 A:你說怎樣? B:太少了 A:不會啦,之前那個是台西的,現在這個是同安村人的 B:同安村喔 A:ㄟ阿不同人了,這個東西是很好的 B:下午我在打給你 A:好 ② 111年2月15日下午1時4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阿水,怎樣? B:ㄟ~~欠你1000、石頭1000啦 A:好啦,我過去跟我朋友拿一下,你在廟等我 B:我10分鐘才會到 A:我先過去拿差不多 B:好,弄漂亮一點 A:好 ③ 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6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B:我在停車場 A:好,我馬上到,我過去拿一下馬上到 16 ① 111年2月17日上午10時2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6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9頁及背面。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A:你誰?阿水喔 B:在睡覺嗎? A:我先打給我朋友再打給你 B:看有沒有嗎? A:ㄟ啦,我再打給你 ② 111年2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你現在過來 B:好啦,10分鐘到,弄漂亮一點,欠你1000喔 A:好 17 ① 111年2月19日中午12時9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7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89頁背面、第90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A:我朋友約20分鐘前打電話給我,他人在難過,要查謀,1+4的,他問你要不要石頭啦?問發仔 B:聽不懂? A:看你要石頭嗎? B:拿石頭喔 A:他的錢剛好不夠,拿軟的,查謀,1+3的東西,你不知道嗎? B:不知道啦,我就是要硬的 A:我現在過去,你從紅綠燈下開,過來轉進來我村莊,大約200公尺,他在那裏,你如果要,現在過來,我跟他拿去給你 B:我10分鐘到 A:好 B:石頭欠他1000,弄漂亮一點 A:好,我出門打給你 ② 111年2月19日中午12時24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受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發話】 A:你到了喔?我打給我朋友 B:恩 ③ 111年2月19日中午12時40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B:停車場啦 A:我沒看到你的人 B:我到了 A:你來我村莊大廟 B:停車場比較不會奇怪 A:你可以直接回去比較快,你來大廟啦 B:好 18 ① 111年3月2日上午10時58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8犯罪事實。 ②出處:警卷第90頁背面、第91頁。 ③通訊監察書: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7號通訊監察書及所附電話附表(警卷第186頁及背面)。 B:有嗎? A:有啦,你20分鐘後到同安村大廟等 B:停車場啦 A:我叫我朋友過去 B:20分鐘喔 A:恩 ② 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2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你昨天不是說要3+1? B:沒有啦,要石頭而巳,沒有要3+1,20分鐘後見面嗎? A:石頭要晚一點 B:好啦 ③ 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7分許 A:0000000000號(林崑男)【發話】 B:0000000000號(吳金水)【受話】 A:你20分鐘後到同安村大廟等 B:停車場啦 A:好啦 附表三:扣案物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卷證出處 OPPO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壹支 林崑男 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3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56頁至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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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