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35號
ULDM,111,易,235,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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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和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7209號、第9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和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飲料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林和舜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 phedrone、4-MMC)、l-(4-氟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酸 甲酯(Methy1(1-(4-F1uorobenzy1)-1H-indazo13-carbo 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均係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供己施用,竟基於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 某日,在雲林縣虎尾鎮某KTV停車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代價,購入甲基安非他 命1包(詳見附表一編號)及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咖啡包共63包(詳見附表一編號1 至所示,已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l-(4-氟苯基)-lH-吲 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之煙捲7支(詳見附表一編號,已扣 案)、含有第三級毒品l-(4-氟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 酸甲酯之白色液體、黃色液體各1瓶(詳見附表一編號、 ,已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l- (4-氟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之混合物1罐而持有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為林和舜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所吸收)。嗣於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 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林和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



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雲林縣○○鄉鎮○路000巷00號中 山福德廟內,徒手竊取擺放在供品桌上用以供奉神明之飲料 1瓶得手,並持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沾黏之方 式,欲竊取油錢箱內之現金,惟未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中山福德廟監事許俊德察看 監視器發現遭竊報警,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 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 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之被告林和舜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所為之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均 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其等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 1年度易字第23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頁至第44頁、第98頁 至第99頁),當事人亦已知該等陳述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 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證據自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且經本院 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證據之調查,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無疑義,自得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
㈠上開事實欄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01000040號卷〈下 稱警0040卷〉第13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9 7頁、第137頁、第153頁至第155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7頁 至第41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 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見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98號 偵查卷〈下稱他卷〉第77頁至第101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110年5月20日雲警虎偵字第1101001016號函檢附立人醫 事檢驗所110年4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他卷第105 頁、第11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5日 調科壹字第11023000980號鑑定書(見他卷第119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80號鑑 驗書(見他卷第121頁至第123頁)、本院110年聲搜字2號搜 索票(見警0040卷第31頁)各1份、密錄器畫面截圖、扣案 物照片共18張(見警0040卷第51頁至第67頁)在卷可參,復 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至所示之物可佐,足見被告認罪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件並無刑法第16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⒈被告固曾辯稱:被告對於法律上認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根本無從知悉,自屬刑法第16條 之不知法律之情形云云。
 ⒉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 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 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 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 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惟 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或減輕其刑者,係以行為 人欠缺「違法性認識」為前提;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 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 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 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 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本件被告前曾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判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依被告之智識、教 育程度及生活經驗,當知毒品犯罪為萬國公罪,有關持有、 施用、轉讓、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行為,均為法律所禁 絕,被告在主觀上對於其購入取得之前揭毒品持有相當數量 行為,乃法所不容許之行為,當知之甚詳,堪認被告確具有 違法性認識,殆無疑義。而此項認識,並不以被告確切認識



其行為之處罰規定為必要,是被告辯稱對於法律上認定「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數量之判斷標準無從知悉云云,並 非屬違法性認識之範疇,自無適用刑法第16條欠缺違法性認 識而減免其刑之餘地。
二、事實欄二: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上址福 德廟內,以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捲板、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沾 黏現金,並徒手拿取擺放在供桌上之飲料1瓶,惟矢口否認 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並辯稱:伊持黏貼雙面膠之 塑膠捲板、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係為取回之前誤投入之1元 硬幣,該枚1元硬幣對伊有紀念意義,且為華誕紀念幣,價 值高昂,前開行為不是要行竊油錢箱內之現金;供品依地方 風俗是由信徒隨意取之,故伊拿取供桌上之飲料1瓶,並不 構成竊盜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上址福德廟內,徒 手拿取供桌上之飲料1瓶飲用,並持其所有之黏貼雙面膠之 塑膠捲板、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然未得手等節,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5頁),且業據證人許俊德於警詢及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 1100017531號卷〈下稱警7531卷〉第15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 101頁至第106頁),並有本院111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 勘驗監視器畫面之筆錄及截圖(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1頁 、第138頁至第140頁、第163頁至第227頁,內容詳附件)、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7531卷第19頁)各1份、雲林縣警 察局臺西分局110年12月13日雲警西偵字第1101001940號函 檢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照片3張(見雲 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61號偵查卷〈下稱偵9161卷〉第23 頁、第29頁至第43頁)、扣案物照片1張(見偵9161卷第51 頁)、中山福德廟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共18張( 見警7531卷第21頁至第37頁)、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共6張 (見警7531卷第39頁至第43頁)、被告到案穿著之服裝照片 、紀念幣照片共4張(見警7531卷第45頁至第47頁)在卷可 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 認定。
 ⒉被告雖否認主觀上有竊盜之犯意,並辯稱係為取回誤投入油 錢箱內之1元硬幣云云。然被告於110年11月14日警詢中先辯 稱:伊係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前往上址福德廟拜拜,順便找 具紀念性之錢幣,故以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之 方式,以取回紀念性錢幣,伊沒有聯繫廟方,因為不好意思



麻煩廟方,又不知道福德廟有無人管理等語(見警7531卷第 10頁至第11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伊是為了取回誤投 入油錢箱內之紀念幣才持工具插入油錢箱內,並非為竊取油 錢箱內之現金,且110年11月12日駕車離開福德廟時,伊有 向廟方人員打招呼,伊還有向村長及福德廟清潔人員表示有 紀念幣掉進油錢箱,請幫忙伊取回紀念幣等語(見本院卷第 140頁),則被告就其誤投紀念幣至油錢箱內是否有協求廟 方人員幫忙取回乙情,前後已有不一,被告所辯是否可採, 顯非無疑。且證人許俊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沒有人向伊沒 有反應過有信徒表示誤投錢至油錢箱內等語(見本院卷第10 4頁、第106頁),衡諸證人許俊德與被告並無恩怨,證人許 俊德於本院審理中接受詰問前已依法具結,以擔保證詞之真 實性,斷無甘冒遭訴追誣告、偽證之風險而設詞誣陷被告為 虛偽證述之理,證人許俊德所述堪以採信,而證人許俊德前 開證述亦與被告所辯不一,則被告辯稱前開行為係為取回誤 投入油錢箱內之硬幣一詞,自不足採。又依附件所示之監視 器勘驗筆錄,被告行竊前四處張望,行竊時面對廟門,手持 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板先由背後插入油錢箱,或以側身遮掩之 方式持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可徵被告持黏貼雙 面膠之塑膠板時,除了先注意福德廟內外有無人外,亦會刻 意以身體遮掩手持黏貼雙面膠之塑膠板插入油錢箱之舉動, 以免他人發現,顯與被告辯稱係為取回誤投入之硬幣有異, 其閃避、躲藏之意圖不言可喻,因認其係為黏取油錢箱內之 現金,而有竊盜之故意甚明。
 ⒊又被告竊取飲料1瓶部分,雖辯稱係依地方風俗得隨意取用云 云。然證人許俊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供桌上之供品有些是 信徒放置,有些是廟方擺放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6 頁),且依習俗通念,若欲將供品留在廟中結緣,需先照會 廟方人員,以便廟方管理,畢竟倘若信眾留下的供品壞掉, 無異浪費神明賜福,反而成為浪費食物的業障。又如果廟方 備有結緣食品供信眾拿取吃平安,通常也會有適當區隔,免 生混淆。然而,依廟內監視器畫面,被告於當日上午10時50 分許抵達,旋即四處察看,且沒有先詢問廟方人員,有無結 緣品、何處有結緣品,就直接從供桌上拿走供品飲用,並手 持上開工具插入油錢箱內試圖竊取現金未得手後離去,迥異 常情,顯然是伺機順手行竊,其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甚 為顯著,上揭所辯不足憑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 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二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4-甲基甲基卡西酮、l-(4-氟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 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 品,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係基於 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其所為單 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 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 論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 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部 分固未記載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l-(4-氟苯基)-lH-吲唑-3- 羰基纈胺酸甲酯(即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惟起訴書 就附表一編號至有敘明上開扣案物均含有l-(4-氟苯基)-l 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成分,且加計如附表一編號1至 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故被 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同時亦犯有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而此部分犯行與起訴書所敘及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於110年11月12 日上午10時50分許,密接進入同一地點之福德廟內試圖竊取 香油錢數次及竊取供品飲料1瓶之行為,應為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至起訴意旨雖漏未敘明被告亦有於110年11月12日 上午10時50分許,在上址福德廟內竊取供品即飲料1瓶之事 實,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之持黏貼雙面 膠之塑膠板為竊盜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自應併予 審究,附此敘明。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二部分認僅係未遂,容 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及罪名均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 、未遂之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 32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檢察官亦當庭更正為既遂罪名( 見本院卷第141頁),自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公訴人雖主張被告構成累犯,然並未具體指出及提出證明方



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 ,爰不論被告以累犯,然將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 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審酌事項,以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 ㈥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前案紀 錄,素行非佳,而第三級毒品對人體危害之鉅,足以造成施 用者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 甚至造成生命危險,而具高度之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詎被 告竟無視於毒品氾濫對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治安將產生極大 負面影響,竟為供己施用而向他人買入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 啡包及液體以持有之,實在不可取;又被告僅因貪圖小利,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為本案竊盜之犯行,缺乏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所為影響社會良善治安,實在不可取 ,衡以被告犯後坦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 行,惟否認竊盜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衡量被告所竊得之飲料 1瓶,價值不高,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尚非甚鉅,暨其自承 未婚,入監前獨居之家庭狀況,入監前經營公司,收入不穩 定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57頁之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供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
㈠事實欄一: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被告持有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咖啡包共計63包(含已與上開毒品無法析 離之包裝袋,驗前總淨重為446.1408公克,測得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總純質淨重8.0305公克)、如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l-(4-氟 苯基)-l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成分等節,此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見他卷第77頁至第101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80號鑑定書(見他卷第 11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 00500380號鑑驗書(見他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各1份在卷 足憑,全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 重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而包裝袋(罐)部分,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⒉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與被告涉犯本案事實欄



一所示犯行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事實欄二: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犯事實欄二 所示犯行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次查,被告竊得飲料1瓶,係被 告犯罪所得之物,縱未扣案,仍應依法諭知沒收,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事實欄一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9624公克,驗餘淨重4.87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編號1至),送驗總淨重446.1408公克,驗餘總淨重370.3323公克,純度1.8%,總純質淨重8.0305公克(見他卷第12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80號鑑驗書)。 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2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6585公克,驗餘淨重4.59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3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369公克,驗餘淨重7.71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4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6863公克,驗餘淨重5.16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7頁至第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5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0033公克,驗餘淨重5.49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6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2655公克,驗餘淨重5.74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7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4135公克,驗餘淨重7.864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8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7.5480公克,驗餘淨重6.996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9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7541公克,驗餘淨重5.219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79頁至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800公克,驗餘淨重7.72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2345公克,驗餘淨重4.66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6958公克,驗餘淨重8.09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739公克,驗餘淨重7.68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2216公克,驗餘淨重5.67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8450公克,驗餘淨重5.28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5394公克,驗餘淨重8.00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4333公克,驗餘淨重4.87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7.9373公克,驗餘淨重7.418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4659公克,驗餘淨重5.927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5344公克,驗餘淨重4.98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3頁至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2453公克,驗餘淨重5.644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9187公克,驗餘淨重5.39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1744公克,驗餘淨重5.64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3051公克,驗餘淨重7.803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0964公克,驗餘淨重4.55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5頁至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4.6690公克,驗餘淨重4.12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7838公克,驗餘淨重5.23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928公克,驗餘淨重7.753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4894公克,驗餘淨重4.96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4420公克,驗餘淨重7.91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3970公克,驗餘淨重7.868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8973公克,驗餘淨重5.31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4150公克,驗餘淨重7.875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210公克,驗餘淨重7.65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9.0658公克,驗餘淨重8.52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4242公克,驗餘淨重4.78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89頁至第9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8732公克,驗餘淨重5.30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6515公克,驗餘淨重8.09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0074公克,驗餘淨重7.48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6901公克,驗餘淨重8.153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8063公克,驗餘淨重5.251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1頁至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3815公克,驗餘淨重4.806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7201公克,驗餘淨重5.176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7.8510公克,驗餘淨重7.293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0261公克,驗餘淨重5.47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6420公克,驗餘淨重5.12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7394公克,驗餘淨重8.18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9023公克,驗餘淨重5.29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8213公克,驗餘淨重8.26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7782公克,驗餘淨重8.18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1187公克,驗餘淨重7.59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4243公克,驗餘淨重7.84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5頁至第9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6423公克,驗餘淨重5.08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3262公克,驗餘淨重7.791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4707公克,驗餘淨重7.940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7997公克,驗餘淨重8.25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6093公克,驗餘淨重8.08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7頁至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7.1478公克,驗餘淨重6.583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2221公克,驗餘淨重7.68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6.3823公克,驗餘淨重5.84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5.7744公克,驗餘淨重5.166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8.6999公克,驗餘淨重8.15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9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毒品咖啡包(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7.8059公克,驗餘淨重7.29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見他卷第10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⒈送驗淨重0.0270公克,驗餘淨重0.01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他卷第10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物 (檢品編號B0000000) 1罐 ⒈送驗淨重0.1807公克,驗餘淨重0.0219公克,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1(1-(4-F1uorobenzy1)-1H-indazo13-carbo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見他卷第10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17號鑑驗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l(1-(4-Fluorobenzyl)-1H-indazol-3-carbo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檢出純度﹤1%;估算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1%(見他卷第121頁至第12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80號鑑驗書)。 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煙捲 7支 ⒈經檢驗均含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l(1-(4-Fluorobenzyl)-1H-indazol-3-carbo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成分,合計煙捲重6.61公克(見他卷第11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80號鑑定書1份)。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白色液體 1瓶 ⒈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l(1-(4-Fluorobenzyl)-1H-indazol-3-carbo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成分,淨重1.82公克【驗餘淨重1.66公克,空包裝重3.98公克】(見他卷第11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80號鑑定書1份)。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黃色液體 1瓶 ⒈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Methyl(1-(4-Fluorobenzyl)-1H-indazol-3-carbonyl)valinate、FUB-AMBAMB-FUBINACA)成分,淨重141.36公克【驗餘淨重140.12公克,空包裝重24.34公克】(見他卷第11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80號鑑定書1份)。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膠囊 4顆 ⒈未檢出毒品反應。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夾鍊袋 1包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電子磅秤 1臺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吸食器 6組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 K盤 1個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0040卷第39頁)。
附表二:事實欄二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塑膠板 2片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9161卷第37頁)。 2 雙面膠 2卷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9161卷第37頁)。
附件:勘驗筆錄
㈠勘驗光碟名稱:「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㈡畫面為3格×3格畫面,各畫面右下方有監視器時間【110年11月1 2日】
㈢勘驗內容如下:(下列標註時間為監視器時間) 【10:50:00】至【10:50:16】 有一白色轎車行駛至廟前廣場後停車。
 【10:50:32】至【10:51:57】 被告從車上下車,下車後走至車前,走至金爐前再往廟內行走 至洗手台洗手,洗手完繼續往廟內行走。
 【10:51:57】至【10:53:09】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0:53:10】至【10:54:16】 被告從廟內往廟外走後又至洗手台四處看,被告搓揉雙手後並 於洗手台上拿取物品後,站立於廟前。
 【10:54:16】至【10:58:05】 被告往左方走至廟門內後拿取拜拜香並點火,先至廟外拜天公 ,再走至廟內後插香,插香時四處觀望,插完香注視著油錢箱 後環顧四周,之後看向油錢箱之監視器。被告之後往回走時看 向供桌後,拿取供品後走出廟。




 【10:58:12】至【11:01:21】 被告走進廟內後面對廟門,雙手於後腰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 ,再將左手伸入油錢箱,之後將塑膠板抽出,左手再次伸進油 錢箱內,投入物品,之後走出廟。
 【11:01:21】至【11:05:32】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05:32】至【11:06:23】 被告從天公爐外廣場走回至廟內之油錢箱前,又走出廟外。【 11:06:23】至【11:06:23】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06:54】至【11:13:18】 被告走回至廟內之油錢箱前,雙手於後腰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 內,再將左手伸入油錢箱,之後將塑膠板抽出,轉身面向油錢 箱之監視器,雙手於前腰拿出塑膠板面向油錢箱持塑膠板插入 油錢箱內再將塑膠板抽出,之後持續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後 將塑膠板抽出,後將塑膠板收拾走出廟。
【11:13:18】至【11:19:21】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19:21】至【11:25:40】 被告從金爐旁繞進至廟內之油錢箱前,雙手於前腰持塑膠板插 入油錢箱內,之後持續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後將塑膠板抽出 ,後將塑膠板收拾走出廟。
 【11:25:40】至【11:30:50】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30:50】至【11:34:41】 被告走回至廟內之油錢箱前,雙手於前腰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 內,之後將塑膠板抽出,之後持續以雙手及持塑膠板插入油錢 箱內後將塑膠板抽出,後將塑膠板收拾走出廟。 【11:34:41】至【11:37:24】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37:24】至【11:39:28】 被告自天公爐走回至廟內之油錢箱前,雙手於前腰持塑膠板插 入油錢箱內,之後將塑膠板抽出,並持續以雙手持塑膠板插入 油錢箱內後,將塑膠板抽出之方式,後將塑膠板收拾走出廟。 【11:39:28】至【11:40:25】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40:25】至【11:52:51】 被告自天公爐走回至廟內之油錢箱前,雙手於前腰持塑膠板插 入油錢箱內,之後將塑膠板抽出,之後持續以雙手持塑膠板插 入油錢箱內後將塑膠板抽出,被告蹲下及站立查看油錢箱內,



並持續以雙手持塑膠板插入油錢箱內後將塑膠板抽出,後將塑 膠板收拾走出廟。
 【11:52:51】至【11:53:16】 (皆未見被告於畫面中)
 【11:53:16】至【11:57:11】 有一身穿紅衣之男子(下稱A男),騎腳踏車至廟前停車,下 車後往轎車看2次後走至天公爐旁再往轎車之方向查看,被告 開車並開始倒退移動再往前進。A男走至廟內使用手機,轎車 則離開畫面。A男至油錢箱前蹲下查看後起立。 【11:57:11】至【11:59:59】 員警駕駛警車停於廟前後下車,A男與員警交談,員警至油錢 箱前查看。員警與A男於廟之四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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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