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43號
ULDM,111,單聲沒,143,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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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參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英明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扣案物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鑑定書1紙在卷 可稽。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被告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 執行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檢察官予以簽 結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確認無訛。而被告於109 年6月26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雲林縣四湖鄉153縣道溪底路 段,為警方扣得透明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餘淨重0.0733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7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甲基 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又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 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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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