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6號
ULDM,110,訴,2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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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6560號、109年度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 告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死亡,有被告陳崇業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本院卷二第47 頁)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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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